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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9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分别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天国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信用证纠纷案和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坊煤业”)涉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诉经坊煤业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5号)中分别披露了上述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相关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书,现将判决、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信用证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商务大厦25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5号。

一审第三人: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二丁目2番1号。

(二)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辰天国贸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辰天国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目前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部计提坏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涉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诉经坊煤业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县新建路1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住所:山西省长治县韩店镇东呈村西。

(二)一审判决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赔偿款(拆除重建费)31,219,669.05元。

2、驳回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坊煤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

2、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日支付山西省

长治县古佛堂赔偿款(拆除重建费)24,975,735.24元;

3、驳回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41,300元,鉴定费450,000元,共计691,300元,由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承担553,040元,由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承担138,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98.35元,由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承担158,318.68元,由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承担39,579.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法院判决认定经坊煤业应承担的赔偿款(拆除重建费)为2497.57万元,经坊煤业需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约71.13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需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预计负债2568.7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的影响为减少公司本年度归母利润约1445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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