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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管理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平台发布前述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实施,具体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协调处理,分管该部门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债券存续期间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说明真实情况,突出本质,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监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交易所同意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交易所同意,可不予披露。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评级报告、发行公告及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需);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募集说明书;

(四)信用评级报告。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根据监管要求披露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需)。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解决机制(如有);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公司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公司放弃债权、财产或其他导致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九)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生重大变动;

(十)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发生可能导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每年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

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第二十八条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第三十条 债券附公司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如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管理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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