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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提高公司的公司债券融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债券的了解,提升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债券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债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公司债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投资者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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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物的组织、协调工作。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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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有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
合公司债券监管要求,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媒体合作等活
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
向;及时将了解或获得的信息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及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
管理机构;
   (四)信息披露。参与编制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依法及时披露;
   (五)与投资者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与投资者沟通;
   (六)公共关系。建议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公
司网站、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则、要求,制定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
                                   3
定及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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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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