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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SAYRAM MODERN AGRICULTURE CO.,LTD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6日(星期一)上午12: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新疆双河市双河汇金大厦二楼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晓宏先生会议议程:

议程内容
一、会议议程
1宣布现场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来宾及股东到会情况
2宣读本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三、宣布散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9月21日召开了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顺利推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20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1-048号公告: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9月21日召开了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提请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20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1-048号公告: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表:

序号本次修订前本次修订后
1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博州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迎宾路17号; 邮政编码:833400。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博州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迎宾路17号; 邮政编码:833408。
2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3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表:

序号本次修订前本次修订后
1第一条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第一条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2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人,董事由获得赞同票数较多者当选。

人,董事由获得赞同票数较多者当选。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由获得赞同票数较多者当选。
3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此次修订本条内容已删除)
4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普通董事或独立董事议案。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5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监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6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普通董事候选人。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普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7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应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8第八条 提名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中规定或应选的董事人数。第八条 提名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中规定或应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9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与承诺。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与承诺。
10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为董事候选人。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为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为监事候选人。
11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其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其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行董事职责。

行董事职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12第十三条 普通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或应选的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第十三条 普通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或应选的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13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时,应进行分开方式投票。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普通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时,应分别就普通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将普通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的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14第十五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普通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普通董事候选人。第十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 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董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普通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普通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监事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监事候选人。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监事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监事候选人。
15第十七条 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应当仔细计算、核对其可以行使的投票权和其已行使的投票权。每位股东已行使的投票权(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合计数,下同)不得超过其拥有(可以行使)的投票权,否则,该股东就选举该类别董事(普通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投票,为无效表决票。第十六条 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应当仔细计算、核对其可以行使的投票权和其已行使的投票权。每位股东已行使的投票权(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合计数,下同)不得超过其拥有(可以行使)的投票权,否则,该股东就选举普通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的投票,为无效表决票。
16第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17第十八条 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投票权; (二)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三)每一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根据每一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其获得相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并计算该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是否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 (五)选出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董事人数; (六)选出的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七)是否存在获得股东投票权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八)将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投票权多少排序情况; (九)未当选的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八条 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投票权; (二)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三)每一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根据每一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其获得相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并计算该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是否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 (五)选出的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董事人数或监事会监事人数; (六)选出的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选出的监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于非职工监事和职工监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七)是否存在获得股东投票权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八)将普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投票权多少排序情况; (九)未当选的普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18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董事会成员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规定。

规定。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人数及监事会成员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
19第二十条 根据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数的多少顺序方法确定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多的优先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根据获得的投票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第二十条 根据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数的多少顺序方法确定当选董事或当选监事,获得的投票权多的优先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当选监事根据获得的投票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20第二十一条 如存在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数相等,并该投票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1/2,且该董事候选人亦超过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即时就该董事候选人按照累积投票制度举行第二轮选举;如仍未选出当选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就董事会董事人数的差额部分,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第二十一条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缺额董事再次选举时,董事会应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就缺额监事再次选举时,监事会应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缺额董事再次选举时,董事会应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就缺额监事再次选举时,监事会应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21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时,股东大会应即时就该等具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做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时,股东大会应即时就该等具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做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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