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 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有效期延期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黑永刚 边新俊 龚巧莉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