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全资孙公司股权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实现资产结构优化,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使公司能够集中资金专注于相关贸易业务的发展,同时也能为公司将来寻求优质资产及实现战略转型提供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