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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分析和说明,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当前的和长远的业务发展情况,能够实现在兼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所做分析,及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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