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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行为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提高投资收益,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投资、融资行为。第三条 子公司投资行为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子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调整搬迁、土地购置等。

第四条 子公司融资行为包括

1、股权融资,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

2、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发行债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及其他法律允许的借款融资行为。

第五条 子公司实施投融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投融资行为的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为子公司投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议事原则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融

资行为做出决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定金额如下:金额在25000万元以下由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金额在25000万元—50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金额在50000万元以上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投融资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子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投融资行为时,需形成详细的可行性报告上报公司分管经理,分管经理根据金额确定批复程序,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的批复的,按规定实施。子公司均应在批复范围内依法开展投融资行为,在未依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投融资程序和未取得投融资行为批复的,不得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融资行为。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融资行为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做好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根据程序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第九条 子公司要根据经营目标和自身条件制定投融资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公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复,批复同意后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第十条 投融资行为完成后应适时开展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审计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第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投融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标准》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子公司不得组织员工内部集资或社会集资,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子公司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可能危及公司资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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