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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1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述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2023年1月)》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修订及制订情况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在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前提下,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以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在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前提下,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以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3.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款第(二)项第1、2、3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5.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实施具体方案。
6.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高于”“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余内容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含套期保值业务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七)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其他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五)、(七)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第三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期货交易权限以外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事项。 (七)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八)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其他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六)、(八)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第十一条 会议资料的提供 董事会原则上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凡涉及机密、暂时难以敲定及确认等内容可延后但不得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供。 凡涉及机密部分,议毕后,即时收回。第十一条 会议资料的提供 董事会原则上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资料。 凡涉及机密、暂时难以敲定及确认等内容可延后但不得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供。 凡涉及机密部分,议毕后,即时收回。
3.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4.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5.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内”包含本数;“不满”“以外”“过”“超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余内容不变。

(三)《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责。
3.第八条 公司科研工作部、投资发展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第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发展部、技术信息中心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5.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7.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余内容不变。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4.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5.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7.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8.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9.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余内容不变。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5.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6.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纪检法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7.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 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8.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9.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如果全体委员均同意,可以不受此限制。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但如果全体委员均同意,可以不受此限制。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0.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11.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12.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余内容不变。

(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3.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4.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第九条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与财务资产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5.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 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7.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8.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9.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10.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余内容不变。

(七)《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3.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涉及两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删除】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7.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修订为两条】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8.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9.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公布相关内容。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10.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11.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2.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3.【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4.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5.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6.【删除】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17.【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18.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19.【新增】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修订为两条】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1.【涉及两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修订为一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 利润分配方案及政策;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22.【新增】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23.【新增】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持续关注有关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4.【新增】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5.【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资料提供、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参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26.【新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7.【新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28.【新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29.【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归集中小股东意见、安排直接对话等方式,保障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有效沟通。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
30.【涉及两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修订为三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31.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2.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33.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34.【新增】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35.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部分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其余内容不变。

(八)《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4.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5.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7.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
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9.【删除】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0.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4月修订版)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部分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余内容不变。

(九)《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交易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

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其余内容不变。

三、制度发布

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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