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副总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杨博仁先生、魏仁忠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赖泽侨 | 孔涛 | 彭丁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