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收购天弓1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资产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类型及每股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金额及数量、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限售期、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公司提供抗风险能力所需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5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我们同意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赖泽侨 | 孔涛 | 彭丁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