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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7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与珠海隐山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山资本”)等主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产业基金的总认缴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长园深瑞认缴10,000万元,占比50%。产业基金由隐山资本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长园深瑞与芝麻能源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权利时,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权利。

本次拟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长园深瑞是充电站设备生产主体,这几年积累丰富的建设经验,同时也在探索新的发展方式。本次新设产业基金可以带动长园深瑞充电桩销售,扩大业务规模,而且合作主体隐山资本及芝麻能源各有优势,产业基金合作方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长园深瑞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和鹰申请借款并提供抵押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为经营周转,拟向珠海市诚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参考当前市场利率,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河南和鹰提供评估价值为2,333.94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物。本借款事项符合河南和鹰实际经营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河南和鹰借款及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赖泽侨孔涛彭丁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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