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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2020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4号),内容如下: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智勇、史忻、许晓文、鲁尔兵、刘瑞、黄永维、徐成斌、倪昭华、隋淑静、姚太平、贺勇: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尹智勇、史忻和刘瑞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对长园集团进行利润补偿。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开始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年12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 SEWING MACHINE CENTER C0.,LTD.(以下简称M.T. SEWING)出口2,048站吊挂产品。2016年3月,长园和鹰确认对M.T. SEWING 销售收入870.41万元。经查,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仅口头约定M.T. SEWING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于2015年12月出口报关后,存放于长园和鹰租赁的泰国保税区仓库,未对外销售;直至2018年8月1日,因M.T.SEWING仍未找到客户,长园和鹰将上述2,048站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

870.41万元。

二、2016年6月至11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JD&TOYOSHIMACO.,LTD.、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6家柬埔寨公司签订了8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819.09万美元。2016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6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税清关,不存在针对合同的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662.91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3,954.7万元。

三、2016年10月至12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4家越南代理商LADOGROUP CORP、 CONG TY TNHH TM&DV HALONG、ZHEN SONG CO.,LTD.、TAE GWANGC0.,LTD.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38.3万美元,2017年12月,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 STRENGTH SHARP CORPORATI0N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7.78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在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之后才对长园和鹰产生相应的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述5家代理商仅于2017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183.44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3,233.44万元,虚

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2,270.76万元;虚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565.96万元,虚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432.37万元。

四、2017年11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与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编号:0TK-KH-20171116),合同金额93万美元。在该批货物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3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 DAS XING GARMENT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14.12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614.12万元。

五、2017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15.64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15.64万元。

六、2017年,和鹰设备向13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具体客户包括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勉县政力制衣有限公司、南通佰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象山天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普宁市百雁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丰菏制衣有限公司、山东梦楚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响水佰帛服饰有限公司、延津县榆林乡广鑫服装厂、枣阳时创服饰有限公司、开封市华洋服装有限公司。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87.5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87.51万元。

七、2017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北比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耀邦织造(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长恒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产品,和鹰设备在2017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02.3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02.31万元。

八、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霭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霭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年8月至11月,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陆续签订21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21份高价版《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为10,043.20万元(其中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采购设备成本共8,511.15万元,36个月融资租赁利息共1,532.05万元),而低价版《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仅为2,900.80万元,除价格外其余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2017年销售商品收入;但经查,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5,259.17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3,059.17万元。

九、2016年6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签订金额为1.5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编号HY20160618),约定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年2月,长园和鹰、山东昊宝和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签订三方协议,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2016年度、2017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531.16万元、1,538.26万元,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4,531.16万元、635.72万元。

十、2016年11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1.72亿元的《上海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服务总包合同》,约定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500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2016年度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13,272.92万元。

经查,《设计服务合同》在2016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

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291.57万元、利润总额6,291.57万元。

十一、2016年12月5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4亿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台+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台+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编号HY2016121211,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合+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编号20161229,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ERP系统销售出库单,确认2016年度销售商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7,470万元合同》效力实际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终止,为《3.4亿元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043.76万元、利润总额1,043.76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7,316.16万元、利润总额7,316.16万元。

综上,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

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个人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报关材料、ERP出库记录、发票、会计凭证、客户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

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史忻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长园和鹰财务总监,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行为的执行者,并在监事会审议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瑞时任长园和鹰常务副总裁、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涉案期间,组织其分管的吊挂事业部向海外虚构销售,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黄永维时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姚太平、贺勇时任长园集团监事,签字审核确认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在调查期间提交了履职证据,但不能证明对本案信息披露行为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尹智勇、史忻、刘瑞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尹智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史忻、刘瑞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釆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长园集团、尹智勇、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徐成斌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指定披露网站和媒体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网站及媒体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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