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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7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7号),深圳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长园集团的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1.2016年12月10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2亿元的800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1.5亿元。

根据2016年8月10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2月、4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

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经查,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衣得体)于2016年11月25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017年7月1日,长园和鹰的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年9月8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350万元。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了关联交易,长园集团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经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占用长园和鹰设备税收优惠返还资金合计3,111.68万元(其中2017年1,401.14万元,2018年1,710.54万元),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全额返还。2019年3月,长园集团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检查发现,长园集团2017年未对上述相应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进行核算,影响当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此外,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2016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2016年10-12月,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泰科)与长园和鹰设备集中对24家国内代理商销售吊挂产品,确认营业收入5,939.40万元、成本2,625.82万元,净利润2,816.54万元。2017年4月,长园和鹰设备在当期予以冲回。该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会计差错应进行追溯调整,长园集团未予追溯调整,违反了上述规定。

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长园集团应对照上述问题并按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长园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强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复核控制措施,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长园集团应切实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合法规范运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公司相关人员于2019年7月4日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8号-[2019]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长园集团有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我局已立案调查。此外,长园集团未对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影响相关年度

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长园集团原董事长许晓文、原总裁鲁尔兵、原董事会秘书倪昭华、原财务负责人黄永维、现任董事长吴启权、原总裁许兰杭、原董事会秘书高飞,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长园集团时任监事会主席兼长园和鹰副总裁、财务总监史忻,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史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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