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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香港运泰利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被担保对象香港运泰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会密切关注其经营状况。为满足香港运泰利补充流动资金所需,同意公司为其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因资金需求,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人民币2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并按要求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康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质押东莞康业100%股权并抵押东莞康业名下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担保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17长园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独立意见

基于“17长园债”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下调,公司按照“17长园债”的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反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反担保措施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顾宁女士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顾宁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赖泽侨、秦敏聪、彭丁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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