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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关于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尚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3

上证公监函〔2021〕0090号

关于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尚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尚 飞,时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尚飞于2019年5月21日至今担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尚飞的配偶王臻于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37笔,合计买入股数86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0481.40元;卖出35笔,合计卖出股数7700股,合计卖出金额225295.3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尚飞的配偶王臻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尚飞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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