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文一科技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485,340.9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158,742.53元,合计为-16,673,401.56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0元。
公司本年度拟不分配利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此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文一科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定是在充分考查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本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的前提下做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所确定的审计费用也是合理的,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此聘任预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文一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宏光窗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偿还债务能力较强,且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此次担保。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