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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地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以赠与方和受赠方的自愿、无偿为原则。

第五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按照本制度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生产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将捐赠支出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连续12个月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需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再按照本制度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物构成及其金额以及捐赠财产的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的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含0.2%)后的每笔捐款,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按账面净值),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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