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康美药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对公司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康美药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业绩水平,第一期股权激励第三次解锁不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本次涉及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746万股。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的审计意见,第二期股权激励应当终止实施,本次涉及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751万股。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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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镇平 郭崇慧 张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