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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英大:国网英大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赵春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赵春光)本人作为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保证董事会及本人担任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具有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并拥有会计领域的丰富经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2021年,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与此同时,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和临时股东大会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应出席大会次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赵春光

10 10 0 0 3 3 0 0

(二)审议议案情况

2021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通过现场、会谈、通讯等多种方式积极与公司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的介绍,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经营层保持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以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规范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审慎、细致审议,并投出赞成票。在公司2021年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密切关注年报编制工作进展。本人作为召集人召开了1次2021年审工作沟通会,认真听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审工作的汇报,了解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对公司年审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提出建议与要求。本人及时了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有效的讨论与沟通,确保年度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出于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本人主要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2021年8月,本人组织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公司碳资产业务进行了现场调研,了解公司碳资产业务目前实际进展,对碳资产业务下一步的推进建言献策。

(四)培训情况

本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平时自觉学习掌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要求,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本年度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

2021年任职期间,本人审议董事会议案共56项,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共计23项,本着勤勉、诚信、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1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子公司英大保理2021年度关联方融资余额的议案》;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大信托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12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公司已事先将议案提交至本人审阅。经认真审议,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平等,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的议案》。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对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符合各子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实际、银行授信和经营预算情况,能够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担保行为风险较小。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同时提醒公司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4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3.01亿元,均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的担保,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期末不存在资金被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违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没有违规对外担保,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选举公司董事

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因工作原因,胡锐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征询各有关方面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张凡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凡华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履行职责的要求。同意将上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分配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分配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分配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而确定的,与公司效益、考核结果挂钩,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薪酬分配合理,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是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同意上述事项,并将董事2020年度薪酬分配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完

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情况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0年度,公司拟进行以下利润分配方案:

以期末总股本5,718,435,744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0.62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354,543,016.13元,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的30.1%,2020年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312,578,313.94元。2020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资金需求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未履行的情况。本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和股东如约履行承诺事项。

(八)计提资产减值及往来核销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的议案》。本人及与会其他董事一致认为:

本次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及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往来核销事项。

(九)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本人及与会其他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聘任审计机构

2021年1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自2014年起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已连续服务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等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有轮换要求,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2020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新聘事宜与瑞华进行了事前沟通,瑞华已知悉该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事先将该议案提交至本人审阅。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信永中和具备必要的从业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其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原因合理。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续聘审计机构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事先将该议案提交至本人审阅。经认真审议,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信永中和具备必要的从业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其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原因合理。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1年,公司完成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完成公司各类临时公告和非公告性上网文件104项。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对2020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本人及与会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十四)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在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本人担任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1年,公司共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7次、2020年年报沟通会2次、2021年年报沟通会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议表决程序依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在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过程中,本人提供了专业意见和建议,提高了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

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出席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情况出席提名委员会情况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情况

应出席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应出席会议次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赵春

7 70 0 1 1 0 0 1 1 0 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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