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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4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开展后续执行,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恒昌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

2015年1月,上海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4月,北京四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2015年6月-11月,鉴于被告富达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经过上报北京高院,最终确定北京四中院管辖。

2017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爱建信托公司和恒昌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775028.34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爱建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爱建信托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300.00元,由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人民币134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开展后续执行,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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