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方大炭素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9),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拟以其所持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拟发行期限为不超过 3 年(含3年),拟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
上述可交换债券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523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近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方大集团的通知,方大集团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60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