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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基础: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8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或“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的(2021)琼破1-64号《复函》及(2021)琼破1-64号之一《复函》,同意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或“公司”)在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

2021年2月10日,法院作出(2021)琼破1-64号《复函》及(2021)琼破1-64号之一《复函》,同意公司在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1、(2021)琼破1-64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10日,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支持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

经研究,法院同意海航基础在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2021)琼破1-64号之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10日,海航基础向法院申请,请求许可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法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三、相关提示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和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布公司被申请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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