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关于子公司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子公司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3.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完善整体布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关于子公司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3、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公司已针对标的资产增资过程及后续经营管理中制定相关措施,确保降低整体交易风险,有利于公司治理和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完善整体布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