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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黑牡丹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常州市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和信息。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本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建立产业控股集团内部审计组织架构。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即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以下简称“内控审计部”)。业务板块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需求,建立各自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集团内控审计部是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在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应提交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党委会可以要求内控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业务板块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拟定板块内部审计制度,接受集团内控审计部的监督与指导,向集团内控审计部提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板块内部审计项目,向集团内控审计部汇报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督促板块内部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及集团内控审计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控审计部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在专业知识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高标准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公司可聘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所购买的外部审计服务应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应当保障内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内控审计部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第十三条 集团内控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本公司内部审计活动;

(三)每年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五)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会同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对各业务板块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为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应具备下列权限: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在审计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关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五)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有权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反映;对已造成损失浪费或者涉嫌犯罪的,有权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度的意见,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相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或集团制度相抵触的,有权建议

有关单位、部门纠正;对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有权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部门反应;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纪检监察、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定期听取内控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管理层、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集团内控审计部指导和监督板块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板块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板块内部审计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板块内部审计部门安排工作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三)指导和监督板块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检查和评估板块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可采用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

(四)汇总并审核板块内部审计部门递交的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对发现的重大审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板块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板块内部审计部门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按有关规定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开展各项专项审计;

(四)其他审计事项。

内控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控审计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内控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下达被审计单位,内控审计部作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控审计部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签署“确认函”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七)内控审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八)内控审计部每年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对必要的项目审计落实情况应实施后续专项审计;

(九)内控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审计通知书、总体审计策略、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

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的汇报程序及范围

(一)审计阶段性汇报: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审计情况与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对有必要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审计组应整理相关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予以相应的回复与指导,以确定下一步审计工作的开展方向;

(二)报送审计报告:内控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报告发表意见,审计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正式出具,重要审计报告需提报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董事长,根据需要,送达被审计单位所处板块或上级单位的人事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三)被审计单位在接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召开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以促进报告中反应问题的落实处理;根据需要,专题会议可邀请被审计单位所处板块或上级单位的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关于审计整改的要求,内控审计部编制“审计整改表”,逐项逐条列出审计查出问题,详细说明问题表现。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表”上完善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等要素,提出科学合理、分类施策的整改要求与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好整改工作。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定期总结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对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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