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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上海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A股代码:600508 A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2021-010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实际,拟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十款进行修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等经营事项,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的经营范围内容做相应修订和规范调整。为防范担

保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铁路运输(限管辖内的煤矿专用铁路),矿山采掘设备、洗选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设备的制造、维修、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项目),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工程用机械修理,技术开发与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出租(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班车客运及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总成修理(限汽车运输分公司经营),火力发电、电力、热力供应以及电力、热力生产、供应设备的运营、检修、技术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品2类1项、危险品2类2项、危险品3类、危险品8类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氧气充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铁路机车车辆维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分支机构经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分支机构经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单位提供债务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 (四)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 (四)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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