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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上海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安排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列举的违

规担保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盈利状况、投资安排、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2021年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本人同意以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一)公司继续执行尚未到期的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二)公司续签如下已到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1.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续签《设备租赁服务协议》。

2.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因大屯煤电公司中心医院于2020年10月已转让,本次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续签的《综合服务协议》中删除了医疗急救服务项目。

3.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续签《煤、电供应协议》。

4.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续签

《工程设计、监理、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协议》。

5.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续签《龙东煤矿资产委托运营及煤炭供应协议》。

6.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续签《铁路设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

7.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江苏大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续签《矿井水及工业废水处理委托运营协议》

8.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续签《原料和服务供应协议》

9. 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10.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续签《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

11.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

12.公司与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

13. 公司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煤炭买卖协议》

(三)公司与中煤能源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协议》;与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与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

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谢桂英、魏臻

2021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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