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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会议,公司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是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的支持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委员出现辞职、免职、丧失资格等情形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并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ESG报告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八)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和战略与ESG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ESG相关事项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审查后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战略与ESG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将讨论和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做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此之外与现有其他制度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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