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5号《关于核准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发行人”,原名: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11,214,22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5,268,355.3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33,277,789.32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年6月6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科达制造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杜元灿、吴宏兴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499 |
注册资本 | 188,841.9929万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边程 |
第一大股东 | 梁桐灿 |
董事会秘书 | 李跃进 |
联系电话 | 0757-2383386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6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公司原保荐代表人盛培锋于2020年9月2日离职,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指派吴宏兴自2020年9月3日起接替盛培锋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事宜。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科达制造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科达制造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科达制造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科达制造的持续督导期间,科达制造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杜元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宏兴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霍 达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