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15 | - | 2021/7/16 | 2021/7/16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15 | - | 2021/7/16 | 2021/7/16 |
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0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联系部门: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27-87693885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