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前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胡华夏 余明桂 岳琴舫 田志龙
二O二O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