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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宏锌锗:驰宏锌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通过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独立运作,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与监事任免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中有2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

(九)公司财务、资产及投资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提供是否担任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或资格证书。

公司监事会应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须及时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改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监事会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二)审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履职所需材料。监事会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建议、质询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监事会对董

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 (四)报告、诉讼权: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权提出罢免建议当前述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监事会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提名和罢免建议权: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会可以建议予以罢免。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 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不宜担任监事的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监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监事履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履职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审定。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可以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监事会主席收到以上提议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安排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发生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应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首先应由提案人或相关人士向监事会作议案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会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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