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精工钢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5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9-04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 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 元。2018 年 4 月 19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 3556 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及新增注册资本情况进行审验确认,同时将剩余募集资金存入以下账户: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账号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617030100100044312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33101560025719880000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617030100100044641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617030100100044566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情况

(一)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以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年4月23日,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19年6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账号期末余额(元)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6170301001000443125,119,899.45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331015600257198800000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6170301001000446410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6170301001000445660
合计5,119,899.45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于 2019年6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将原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专户变更为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专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原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专户将在剩余资金转移至新专户后注销。

变更前专户变更后专户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331015600257198800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362376482498

三、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建中、董曦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