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议案,基于独立、审慎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机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项目成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保障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翟明国 刘纪鹏 胡世明(签字)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