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9年9月29日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62号)收悉。根据贵会的要求,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并书面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保持一致。
目 录
1.申请文件显示,1)中金黄金主要从事黄金、铜、白银等有色金属的地质勘查、采选、冶炼的投资与管理等业务。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冶炼厂)主要从事黄金、铜、白银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和销售;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矿业)主要从事铜矿、钼矿的勘查、采选、冶炼。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2)2014年6月,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作有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前述承诺,及中金黄金有关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的同业竞争历史披露情况。2)中国黄金前次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变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况。3)结合中国黄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还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如存在,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期限的解决措施。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
2.申请文件显示,近二年一期,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17.08%、13.41%、14.2%,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30%、7.72%、
8.18%。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39%、7.85%、5.15%,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68%、21.86%、31.6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进一步增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是否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2)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模式,补充披露相关定价的公允性,进一步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具体措施。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
3.申请文件显示,2018年12月,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及农银投资(以下合称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或债权对中原冶炼厂现金增资303,141.87万元。其中,东富国创以债权增资32,950.20万元,持有6.63%股权。请你公司:1)核查特定投资者2018年12月增资的具体金额,报告书有关标的资产历史沿革“2018年增资”与“国新资产等五家投资机构对中原冶炼厂增资460,000万元”的披露是否准确。2)交易对方现金增资中原冶炼厂后标的资产所获得资金的具体用途。3)前述转股债权的形成原因及过程,相关债权是否属于银行债权,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转让款是否缴纳完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及标的资产累积已支付利息及对标的资产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4)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9
4.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是否将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8
5.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由中金地质有限公司、北京予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捷矿业)为共同勘探和开发中标探矿权联合成立。截至目前,中金黄金及予捷矿业分别持有内蒙古矿业90%、10%股权。本次交易,予捷矿业放弃优先受让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未购买内蒙古矿业全部股权的原因、有无收购剩余股权的安排。2)上市公司与予捷矿业是否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后相关标的资产的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如有,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运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0
6.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未进行穿透披露。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要求穿透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2
7.申请文件显示,国信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控股),系国新资产控股股东。公开资料显示,东富国创的最终出资人之一国新资本有限公司为国新控股全资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国信央企基金、国信资产及东富国创之间,交易对方之间及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4
8.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为冶炼和铜钼矿开采企业存在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及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受到环保处罚6起,内蒙古矿业受到安全生产、草原保护等处罚6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措施、相关投入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对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5
9.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整体搬迁升级改造二期项目及一期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共计18项,合计建筑面积18,958.02平方米。内蒙古矿业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30项,合计建筑面积41,910.05平方米。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进度,如不能如期办毕的应对措施、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 79
10.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拥有1项采矿权,2008年由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2016年办理了第二次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由900万吨/年变更为2,475万吨/年。该采矿权经自然资源部储量评审备案,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发生矿业权证范围变更,如是,补充披露原因及相应审批备案程序。2)矿业权转采矿权是否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是,补充披露缴纳情况。3)采矿权第一次变更的具体情况。4)采矿权生产规模变
更的原因,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完备,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是否曾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如是,补充披露处罚结果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5)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有)。6)标的资产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是否采用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7)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情况,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矿业权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生产经营是否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4
11.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168,137.39万元、2,467,847.4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180.59万元、35,468.72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中原冶炼厂净利润变动的具体原因。2)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绩和盈利能力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5
12.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5,049.31万元、310.61万元和667.36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以及风险是否可控。2)所得税影响具体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8
13.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2019年2月及3月退还给税务局硫酸增值税退税优惠1,231.41万元,同时缴纳滞纳金156.10万元,合计1,387.5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退还增值税退税优惠并缴纳滞纳金的相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0
14.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蒙古矿业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0,544.99万元、58,845.69万元和33,181.67万元,占比总资产分别为9.51%、11.84%和6.77%。其中,2018年末存货账面价值较2017年末增加8,300.69万元,增幅为16.42%。请你公司补充2018年末库存产品期后销售价格以及2018年该类存货平均售价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1
1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及波动趋势。2)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占比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2
16.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铜产品成本构成,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铜产品成本分别为165,885.89万元、133,027.60万元和86,252.1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0.15%、67.75%和68.43%。请你公司:1)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蒙古矿业各类产品营业成本占比与变动趋势与其营业收入对比情况,以及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对于银产品未对其单独核算成本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6
17.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58%、40.73%和38.72%,呈下降趋势。分产品来看,铜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0.99%、44.04%和41.14%;钼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2.41%、25.49%和26.03%。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9
18.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均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结论差异为477,612.03万元,扣除增资影响,主要为两次评估折现率选用存在差异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导致净利润增加。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2018年11月之前标的公司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此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能否继续取得,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不能持续取得高息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2)本次交易较前次折现率选取不同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1
19.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故本次预测中所得税率按15%确定。请你公司:1)结合行业未来发展情况,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的可持续性及预测期税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如不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5
20.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正在进行厂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收益法评估是否将未达产扩建项目纳入评估范围,如是,补充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7
2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原冶炼厂本次收益法评估折现率为
8.6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现金流折现法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9
22.申请文件显示,2008年其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及2016年内蒙古矿业办理了第二次变更手续,生产规模由900万吨/年变更为2,475万吨/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项采矿权原设计开采年限,生产规模变更为2,475万吨/年后,剩余可开采年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2
23.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无形资产增值233,921.93万元,其中矿业权增值190,607.13万元、土地使用权增值36,820.21亿元。请你公司:列表补充披露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2)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增值36,820.21亿元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表述错误或不严谨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就相关内容真实性及工作严谨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6
24.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钼精矿评估按十二年一期(2007年1月1日-2019
年1月31日)平均价确定未来销售价格,铜精矿(含银)按照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平均价确定未来销售价格。2)2007年以来,钼精矿价格持续下降,由 2007年的412,614.25 (元/吨)最低下降至2016年的90,966.25 (元/吨)。请你公司1)结合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选取12年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的合理性。2)结合矿业权评估价格选取期间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钼精矿、铜精矿、白银近5年及近10年均价,并结合该情况补充说明价格选取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8
25.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存在部分房产正在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尚未办毕产权证明房屋本次是否纳入评估,如是,补充披露交易作价情况及纳入评估作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8
26.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共有专利38项,其中10项为发明专利,2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内蒙古矿业对于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具体交易作价及评估占比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0
27.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内蒙古矿业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为
8.01%。请你公司结合评估业协会对于矿业权评估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现金流折现法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2
28.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款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8
1.申请文件显示,1)中金黄金主要从事黄金、铜、白银等有色金属的地质勘查、采选、冶炼的投资与管理等业务。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冶炼厂)主要从事黄金、铜、白银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和销售;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矿业)主要从事铜矿、钼矿的勘查、采选、冶炼。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2)2014年6月,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作有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前述承诺,及中金黄金有关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的同业竞争历史披露情况。2)中国黄金前次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变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况。3)结合中国黄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还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如存在,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期限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前述承诺,及中金黄金有关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的同业竞争历史披露情况
(一)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4年6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为最大程度保护中金黄金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中国黄金实际情况以及黄金行业近年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中金黄金与控股股东中国黄金商议,根据中国黄金下属各企业拥有的资源前景、盈利能力、权证规范程度等实际情况,将其所属境内未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企业分成三类,并提出相应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类为中国黄金拟注入上市公司企业,该类企业资源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权证相对规范,初步确定主要6家,分别为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顺矿产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二郎黄金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西和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类为中国黄金拟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等方式退出的企业,该类企业资源已近枯竭、其经营状况不良,或权证难以规范的企业,在取得中金黄金同意后,中国黄金承诺将尽快剥离退出;第三类为委托中国黄金孵化企业,该等企业资源储量尚未探明、盈利状况尚不理想或权证仍有待规范,为维护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先委托中国黄金孵化,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注入,中国黄金承诺对其进行培育孵化,待其满足下列条件并权证规范后12个月内启动注入本公司:1、在产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上年水平;2、或非在产企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0%。如委托孵化企业自承诺出具日起算超过5年仍未能达到注入标准,则该等企业不再注入中金黄金;中国黄金如需将该等企业转让给中金黄金以外的第三方时,需要事先征得中金黄金的同意;但如该等企业在后期达到了注入标准,则中金黄金仍可要求中国黄金将其注入上市公司,中国黄金承诺将予以充分配合。
上述承诺已通过2014年6月13日召开的中金黄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中金黄金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
(二)前述承诺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涉及前述承诺
2014年出具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时,第三类孵化注入的企业的名单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实际经营业务 |
中国黄金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 | |||||
1 |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 2005年 | 40,000.00 | 90.00% | 铜矿采选 |
2 | 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 | 2010年 | 20,000.00 | 60.00% | 钨钼矿采选 |
3 | 凤山县宏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1年 | 5,459.237 | 85.10% | 金矿采选 |
4 | 黔西南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2年 | 100.00 | 75.00% | 金矿采选 |
5 |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995年 | 8,000.00 | 96.00% | 金矿采选 |
中国黄金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 | |||||
1 | 辽宁金凤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1年 | 800.00 | 70.00% | 金矿采选 |
2 | 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04年 | 17,000.00 | 70.00% | 金矿采选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实际经营业务 |
3 | 会同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 2011年 | 5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4 | 会同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 2011年 | 4,050.00 | 51.00% | 金矿采选 |
5 | 甘肃金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 | 15,000.00 | 75.00% | 金矿采选 |
6 | 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6年 | 3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7 | 金秀瑶族自治县茂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13年 | 300.00 | 100.00% | 铜矿采选 |
8 | 会同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1年 | 6,716.77 | 100.00% | 金矿采选 |
9 | 凤城市瑞锦矿业有限公司 | 2001年 | 1,0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10 | 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3年 | 2,705.00 | 64.99% | 金矿采选 |
11 | 中国黄金集团湖南鑫瑞矿业有限公司 | 2011年 | 10,050.00 | 80.00% | 金矿采选 |
12 | 辽宁天利金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3年 | 1,000.00 | 70.00% | 金冶炼 |
鉴于前述承诺出具时,内蒙古矿业相关权证仍有待规范,因此,由中国黄金对内蒙古矿业进行培育孵化。内蒙古矿业属于前述承诺第三类企业,前述承诺涉及内蒙古矿业,中金黄金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黄金持有的内蒙古矿业90%股权之交易行为,亦涉及前述承诺。
(三)中金黄金有关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的同业竞争历史披露情况
中金黄金主营业务涵盖黄金、铜等有色金属的地质勘查、采选、冶炼的投资与管理。前述承诺系中国黄金针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就旗下矿山资源企业所作出的承诺,也包含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
二、中国黄金前次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变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况
中国黄金高度重视同业竞争解决相关工作,以切实履行对市场做出的公开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黄金针对前述承诺履行进展情况如下:
(一)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企业
根据承诺,中国黄金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企业主要为6家,分别为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顺矿产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二郎黄金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西和矿业有限公司。中国黄金专门成立权证规范工作小组,按照成熟一家注入一家的原则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已完成对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注入工作。另外,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顺矿产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二郎黄金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西和矿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资产权属证书及经营相关许可文件尚未完成规范等相关原因,尚未完全达到纳入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中国黄金将继续协调推动上述企业权证规范事项,以加快完成承诺的履行。前述拟注入上市公司的6家企业目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情况 | 所处阶段 | 是否已注入中金黄金 |
1 | 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49.34% | 生产 | 否 |
2 | 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 | 中金黄金持股100% | 生产 | 是 |
3 | 吉林省吉顺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100% | 矿山基建期 | 否 |
4 |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间接持股100% | 生产 | 否 |
5 | 成县二郎黄金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80% | 探矿 | 否 |
6 | 中国黄金集团西和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90% | 探矿 | 否 |
(二)拟实现退出的企业
针对部分资源已近枯竭、经营状况不良,或权证难以规范的企业,中国黄金承诺对其实现剥离退出。2014年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出具时,第二类拟退出企业的名单及近年来完成的清理退出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股东 | 主营业务 | 处置方式 | 处置时间 |
1 | 内蒙古新汉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有限公司 | 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 | 勘查服务 | 注销清算 | 2015/3 |
2 | 中国黄金集团临江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金矿采选 | 注销清算 | 2015/3 |
3 | 赤峰盛京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控股权让渡 | 2017/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股东 | 主营业务 | 处置方式 | 处置时间 |
4 | 中国黄金集团吉林金业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工商注销 | 2017/5 |
5 | 河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河南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工商注销 | 2017/5 |
6 | 广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 广西黄金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控股权让渡 | 2017/5 |
7 | 吉林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 其他制造业 | 吸收合并 | 2017/9 |
8 | 吉林省金立勘探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工商注销 | 2017/11 |
9 | 桦甸市泛金矿业有限公司 | 吉林省世纪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工商注销 | 2017/11 |
10 | 中国黄金集团湖南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吸收合并 | 2017/12 |
11 | 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嵩县瑶沟金矿 | 河南黄金建筑安装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工商注销 | 2017/5 |
12 | 陕西东桐峪黄金实业有限公司 | 陕西黄金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工商注销 | 2018/2 |
13 |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金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吸收合并 | 2018/3 |
14 |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铜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工商注销 | 2018/5 |
15 | 中国黄金集团江西乐平金大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工商注销 | 2018/12 |
16 | 通化市世纪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吉林省世纪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控股权让渡 | 2018/12 |
17 | 延边金谷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开采辅助活动 | 工商注销 | 2018/12 |
18 | 吉林省世纪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 矿业开发投资 | 工商注销 | 2019/3 |
19 | 河南文峪金矿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0 | 中国黄金集团甘肃金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钨钼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1 | 东乌珠穆沁旗奥尤特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2 | 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3 | 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锡矿采选 | 拟退出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股东 | 主营业务 | 处置方式 | 处置时间 |
任公司 | |||||
24 |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铜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5 | 建昌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6 | 建昌县红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7 | 中国黄金集团阳山金矿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28 | 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 | 其他贵金属采选 | 拟退出 | - |
29 | 桦甸市世纪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 矿产品及附产品销售 | 拟退出 | - |
30 | 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31 | 西峡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河南公司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32 | 灵宝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河南文峪金矿 | 金矿采选 | 拟退出 | - |
(三)孵化注入的企业
针对部分资源储量尚未探明、盈利状况尚不理想或权证仍有待规范的企业,由中国黄金进行前期孵化,待其具备充分条件后再行注入上市公司。2014年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出具时,第三类孵化注入的企业的名单详见“一、补充披露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前述承诺,及中金黄金有关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的同业竞争历史披露情况”之“(二)前述承诺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涉及前述承诺”。中金黄金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黄金持有的内蒙古矿业90%股权之交易行为,即属于中国黄金为履行将孵化成熟企业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的重要体现。
此外,通过持续孵化培育投入以及外延式资源扩张,中国黄金第三类孵化注入的企业新增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莱州中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等潜在优质企业。
三、结合中国黄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还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如存在,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期限的解决措施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黄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还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黄金将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对与上市公司尚存在现实及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积极推进同业竞争的解决。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的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中国黄金将继续按照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企业、拟实现退出的企业和孵化注入的企业三类企业进行分类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1、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名单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情况 | 所处阶段 |
1 | 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49.34% | 生产 |
2 | 吉林省吉顺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100% | 矿山基建期 |
3 |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间接持股100% | 生产 |
4 | 成县二郎黄金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80% | 探矿 |
5 | 中国黄金集团西和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持股90% | 探矿 |
2、拟实现退出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实现退出企业的名单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股东 | 主营业务 |
1 | 河南文峪金矿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2 | 中国黄金集团甘肃金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钨钼矿采选 |
3 | 东乌珠穆沁旗奥尤特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4 | 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5 | 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锡矿采选 |
6 |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铜矿采选 |
7 | 建昌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股东 | 主营业务 |
8 | 建昌县红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9 | 中国黄金集团阳山金矿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10 | 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 | 其他贵金属采选 |
11 | 桦甸市世纪三和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 矿产品及附产品销售 |
12 | 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黄金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金矿采选 |
13 | 西峡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黄金河南公司 | 金矿采选 |
14 | 灵宝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河南文峪金矿 | 金矿采选 |
3、孵化注入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孵化注入的企业的名单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实际经营业务 | 所处状态 |
中国黄金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 | ||||||
1 | 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 | 2010年 | 20,000.00 | 60.00% | 钨钼矿采选 | 基建期 |
2 | 凤山县宏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1年 | 5459.237 | 85.10% | 金矿采选 | 基建期 |
3 | 黔西南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2年 | 100.00 | 75.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4 |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995年 | 8,000.00 | 96.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5 | 莱州中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 2013年 | 3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基建期 |
中国黄金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 | ||||||
1 | 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 | 2002年 | 3500.00万美元 | 18.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2 | 辽宁金凤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1年 | 800.00 | 70.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3 | 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 1984年 | 5,000.00 | 80.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4 | 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04年 | 17,000.00 | 70.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5 | 会同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 2011年 | 5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探矿期 |
6 | 会同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 2011年 | 4,050.00 | 51.00% | 金矿采选 | 探矿期 |
7 | 甘肃金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 | 15,000.00 | 75.00% | 金矿采选 | 探矿期 |
8 | 贵港市金地矿业 | 2006年 | 3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实际经营业务 | 所处状态 |
有限责任公司 | ||||||
9 | 金秀瑶族自治县茂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13年 | 300.00 | 100.00% | 铜矿采选 | 探矿期 |
10 | 会同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1年 | 6,716.77 | 100.00% | 金矿采选 | 探矿期 |
11 | 凤城市瑞锦矿业有限公司 | 2001年 | 1,000.00 | 100.00%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12 | 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3年 | 2,705.00 | 64.99% | 金矿采选 | 生产期 |
13 | 中国黄金集团湖南鑫瑞矿业有限公司 | 2011年 | 10,050.00 | 80.00% | 金矿采选 | 探矿期 |
14 | 辽宁天利金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3年 | 1,000.00 | 70.00% | 金冶炼 | 生产期 |
(二)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9年5月,中国黄金出具《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相关事宜的说明和承诺》,就避免与中金黄金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2014年6月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4年6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为最大程度保护本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以及黄金行业近年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本公司与中金黄金商议,根据本公司下属各企业拥有的资源前景、盈利能力、权证规范程度等实际情况,将本公司所属境内未注入上市的相关企业分成三类,并提出相应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类为本公司拟注入上市公司企业,该类企业资源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权证相对规范,初步确定主要6家,分别为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顺矿产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二郎黄金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西和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类为本公司拟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等方式退出的企业,该类企业资源已近枯竭、其经营状况不良,或权证难以规范的企业,在取得中金黄金同意后,本公司承诺将尽快剥离退出;
第三类为委托本公司孵化企业,该等企业资源储量尚未探明、盈利状况尚不理想或权证仍有待规范,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拟先委托本公司孵化,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注入,本公司承诺对其进行培育孵化,待其满足下列条件并权证规范后12个月内启动注入中金黄金:1、在产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上年水平;2、或非在产企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0%。如委托孵化企业自承诺出具日起算超过5年仍未能达到注入标准,则该等企业不再注入中金黄金;本公司如需将该等企业转让给中金黄金以外的第三方时,需要事先征得中金黄金的同意;但如该等企业在后期达到了注入标准,则中金黄金仍可要求本公司将其注入上市公司,本公司承诺将予以充分配合。上述承诺已通过2014年6月13日召开的中金黄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中金黄金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述承诺事项仍在履行中。
二、本次交易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以最大程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根据下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推动和落实有关解决与中金黄金同业竞争相关事宜。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新增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如未来新增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或避免。
3、本公司保证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针对同业竞争解决事项,中国黄金已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期限的解决措施。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之“(一)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二)目前解决同业竞争事项的进展情况,中国黄金前次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不存在变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况”和“(四)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涉及前述承诺,及中金黄金有关铜勘查、采选、冶炼业务的同业竞争历史披露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涉及前述承诺;
2、中国黄金不存在变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前次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3、针对本次交易后存在的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中国黄金已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期限的解决措施。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中国黄金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涉及内蒙古矿业,本次交易涉及前述承诺;
2、中国黄金不存在变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前次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3、针对本次交易后存在的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中国黄金已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期限的解决措施。
2.申请文件显示,近二年一期,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
别为17.08%、13.41%、14.2%,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30%、7.72%、
8.18%。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39%、7.85%、5.15%,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68%、21.86%、31.6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进一步增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是否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2)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模式,补充披露相关定价的公允性,进一步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具体措施。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是否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
(一)中原冶炼厂
1、关联交易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商品及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关联销售商品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中原冶炼厂 | 关联采购商品 | 166,350.71 | 314,316.93 | 354,884.55 |
营业成本 | 1,171,757.13 | 2,344,742.63 | 2,077,791.12 | |
占比营业成本 | 14.20% | 13.41% | 17.08% | |
关联销售商品 | 100,470.19 | 190,501.88 | 201,706.09 | |
营业收入 | 1,227,753.86 | 2,467,847.49 | 2,168,137.39 | |
占比营业收入 | 8.18% | 7.72% | 9.30% |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商品、关联销售商品规模及占比稳定在较低水平。
2、关联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中国黄金集团新疆金滩矿业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4,170.43 | 8,090.90 | 8,136.49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61,436.70 | 85,164.87 |
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40,205.40 | - | 1,565.09 |
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合质金、合质银等 | - | 798.34 | 5,701.88 |
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16.08 | 87,230.31 | 66,531.96 |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42,825.67 | 123,654.27 |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26,209.19 | 48,958.78 | 35,588.72 |
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18,799.71 | 6,887.14 | 9,917.57 |
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208.81 | 131.28 |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14,199.63 | 7,582.53 |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760.11 | 3,190.02 | - |
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5,853.73 | 8,373.43 | - |
江西三和金业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 | 202.49 |
河北峪耳崖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合质金、合质银 | - | - | 214.75 |
中国黄金集团三门峡中原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 采购合质金、合质银 | - | - | 25.27 |
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 | 4,372.67 |
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 | 2,724.66 |
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7,988.29 | 3,458.54 | - |
中国黄金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60,556.98 | 28,658.67 | - |
辽宁新都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 | - | 3,370.05 |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精矿粉原料 | 1,790.78 |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商品几乎全部为采购精矿粉原料。
3、关联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金精粉销售 | - | 770.11 | - |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黄金 | 100,469.80 | 188,309.09 | 201,369.40 |
中国黄金集团三门峡中原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 销售黄金 | - | - | 336.69 |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原材料 | - | 1,422.68 | - |
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 | 销售硫酸 | 0.39 |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销售商品主要为向中金黄金销售黄金产品。
4、盈利能力不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
(1)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中原冶炼厂向关联方采购金精矿、铜精矿原料及销售黄金产品,均参照公开市场的金属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模式与向非关联方的定价模式一致,定价公允。
(2)关联交易规模占比较小、整体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商品、关联销售商品规模及占比稳定在较低水平。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关联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17.08%、13.41%和14.20%,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营业总收入的9.30%、7.72%和8.18%,总体呈下降趋势。
综上,中原冶炼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规模占比较小、总体呈下降趋势,盈利能力对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内蒙古矿业
1、关联交易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商品及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关联销售商品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标的公司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内蒙古矿业 | 关联采购商品 | 6,495.89 | 15,428.59 | 11,172.89 |
营业成本 | 126,127.14 | 196,634.34 | 207,098.79 | |
占比营业成本 | 5.15% | 7.85% | 5.39% | |
关联销售商品 | 65,815.10 | 73,208.09 | 127,077.64 | |
营业收入 | 208,204.84 | 334,951.89 | 356,205.75 | |
占比营业收入 | 31.61% | 21.86% | 35.68% |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商品规模及占比稳定在较低水平,关联销售商品规模占比较为稳定。
2、关联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辽宁省黄金物资公司 | 采购商品 | 437.00 | 2,425.50 | 701.46 |
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5,784.23 | 12,608.66 | 8,395.55 |
北京金域立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 | 147.38 | 39.84 |
河南黄金物资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40.72 | 55.95 | - |
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 | 0.74 | - |
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233.94 | 185.94 | 2,030.71 |
中金建设重工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 | 4.41 | - |
河南黄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 | - | 5.33 |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方主要系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省黄金物资公司,所涉采购产品主要为铸球及钢制品等零星物资。
3、关联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中原冶炼厂 | 出售铜精粉 | - | 42,382.56 | 123,654.27 |
中国黄金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出售铜精粉 | 65,611.75 | 30,023.39 | 3,112.18 |
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出售可再生利用金属 | 203.36 | 802.14 | 311.18 |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销售的主要关联方客户为中原冶炼厂、中国黄金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内容均为铜精粉。
4、盈利能力不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
(1)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内蒙古矿业按照采购流程管理要求,向关联方、非关联方发出采购需求,通过对产品质量、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采购对象及采购价格,定价公允。
内蒙古矿业向关联方销售的铜精粉,均参照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模式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定价模式一致,定价公允。
(2)关联交易规模占比较小、整体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销售商品及关联采购商品金额逐年减少,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关联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5.39%、7.85%和5.15%,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营业总收入的35.68%、21.86%和31.61%,总体呈下降趋势。
综上,内蒙古矿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规模占比较小、总体呈下降趋势,盈利能力对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模式,补充披露相关定价的公允性,进一步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具体措施。
(一)关联交易定价模式
1、中原冶炼厂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矿业、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涉采购产品主要为精矿粉原料。
中原冶炼厂制定了《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及《采购控制程序》等规章制度,明确和规范采购政策和流程,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性能、各金属元素含量及品质,按照行业惯例与供应商协商确定计算折价系数、采购价格和加工费。
中原冶炼厂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采购原料的定价模式不存在差异。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关联销售主要为向中金黄金销售黄金产品。
中原冶炼厂向关联方销售黄金产品的定价模式为:中原冶炼厂自行选择结算时点,按照当时交易所市价确定销售价格。
2、内蒙古矿业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关联采购方主要系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省黄金物资公司,所涉采购产品主要为铸球及钢制品等零星物资。
内蒙古矿业按照采购流程管理要求,向关联方、非关联方发出采购需求,通过对产品质量、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采购对象及采购价格,定价公允。
2)关联销售
内蒙古矿业关联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中原冶炼厂、中国黄金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者合计占关联交易比例超过95%。关联交易中仅涉及铜精粉,不涉及钼精粉。内蒙古矿业铜精粉的客户分为两类,一类为信用较好的铜加工企业,如中原冶炼厂、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另一类为中国黄金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贸易商。
内蒙古矿业面向铜加工企业的定价模式为:以发货日(含当日)后点价期内,由内蒙古矿业确定的点价当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阴极铜即期合约日间均价为基础,考虑计价系数、品位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对于该种类型的客户,内蒙古矿业和关联方、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模式一致。
内蒙古矿业与贸易商的定价模式为:内蒙古矿业向贸易商下达销售指令,销售指令应包含销售合约月、数量、价格、有效期等。贸易商在接到销售指令后按指令数量及价格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单,如成交则销售确认完成。对于该种类型的客户该定价方式,与内蒙古矿业和关联方、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模式一致。
综上,中原冶炼厂、内蒙古矿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二)保障措施
1、内蒙古矿业相关制度保障
内蒙古矿业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报告期内,针对内蒙古矿业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销售事项,内蒙古矿业均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并依法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能够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规、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2、中金黄金及中原冶炼厂相关制度保障
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证中金黄金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中金黄金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就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中金黄金已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包括与内蒙古矿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也已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进而确保了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
3、中国黄金相关承诺
为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中国黄金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除通过行使合法的股东权利外,不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来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进行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将来不可避免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保证以遵循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商业条款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将来不可避免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之外的利益或收益。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后续中国黄金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此外,为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受到影响,交易对方中国黄金、中鑫基金均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当前业务之间具有协同效应,可实现产业融合与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经营效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标的资产,将大幅增加上市公司所控制的铜矿资源,进一步实现内涵式发展和外延式扩张相统一。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各方面的实力均显著增强,行业地位进一步巩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规模、净利润水平以及每股收益都将得到提升,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6月30日/2019年1-6月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变动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 (备考) | 变动率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63,613.81 | 1,970,237.26 | 44.49% | 1,362,231.84 | 1,962,774.20 | 44.09% |
营业收入 | 1,670,650.31 | 1,878,855.15 | 12.46% | 3,445,237.95 | 3,737,807.29 | 8.4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336.77 | 40,590.99 | 453.25% | 19,594.80 | 73,626.19 | 275.74% |
净资产收益率 | 0.54% | 2.06% | 282.91% | 1.44% | 3.75% | 160.7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9 | 311.27% | 0.06 | 0.16 | 179.51% |
注:2019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提高,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增强。
2、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减少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关联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 160,980.42 | 167,612.16 | 291,834.38 | 265,621.15 |
营业总成本 | 1,493,446.42 | 1,615,031.33 | 3,086,833.94 | 3,245,026.95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10.78% | 10.38% | 9.45% | 8.19% |
关联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 462,234.70 | 530,181.90 | 1,012,614.69 | 1,045,904.73 |
营业收入 | 1,670,650.31 | 1,878,855.15 | 3,445,237.95 | 3,737,807.29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7.67% | 28.22% | 29.39% | 27.98% |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预计有所下降。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各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在重组前与标的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消除,但上市公司因标的资产注入导致合并范围扩大以及主营业务规模的增加将增加关联交易的规模。
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2)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国黄金已经出具承诺函,对于中国黄金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进行明确限制,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有关承诺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此外,为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受到影响,交易对方中国黄金、中鑫基金均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之“(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相关安排与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和“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一)本次交易前的标的资产关联交易情况”和“(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承诺”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盈利能力对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依赖;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建立了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具体措施;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标的资产盈利能力对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依赖;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建立了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具体措施;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3.申请文件显示,2018年12月,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及农银投资(以下合称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或债权对中原冶炼厂现金增资303,141.87万元。其中,东富国创以债权增资32,950.20万元,持有6.63%股权。请你公司:1)核查特定投资者2018年12月增资的具体金额,报告书有关标的资产历史沿革“2018年增资”与“国新资产等五家投资机构对中原冶炼厂增资460,000万元”的披露是否准确。2)交易对方现金增资中原冶炼厂后标的资产所获得资金的具体用途。3)前述转股债权的形成原因及过程,相关债权是否属于银行债权,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转让款是否缴纳完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及标的资产累积已支付利息及对标的资产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4)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核查特定投资者2018年12月增资的具体金额,报告书有关标的资产历史沿革“2018年增资”与“国新资产等五家投资机构对中原冶炼厂增资460,000万元”的披露是否准确
2018年12月26日,经中金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和农银投资等五家投资机构对中原冶炼厂增资。本次增资以中原冶炼厂经评估净资产为作价依据,并由中联评估出具《中金黄金股
份有限公司拟引进投资者对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793号),该评估报告已经中国黄金备案(4515HJJT2018025号)。根据中金黄金与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和农银投资签署的增资协议,国新资产等五家投资机构以现金和债权方式合计向中原冶炼厂出资460,0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303,141.87 万元,其余156,858.1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中原冶炼厂注册资本由194,000.00万元增加至497,141.87万元,各家投资机构具体增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机构名称 | 出资方式 | 增资金额 | 认缴出资额 | 新增资本公积 |
1 | 国新资产 | 现金出资 | 100,000.00 | 65,900.41 | 34,099.59 |
2 | 国新央企基金 | 现金出资 | 100,000.00 | 65,900.41 | 34,099.59 |
3 | 中鑫基金 | 现金出资 | 160,000.00 | 105,440.65 | 54,559.35 |
4 | 东富国创 | 债权出资 | 50,000.00 | 32,950.20 | 17,049.80 |
5 | 农银投资 | 现金出资 | 50,000.00 | 32,950.20 | 17,049.80 |
合计 | 460,000.00 | 303,141.87 | 156,858.13 |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原冶炼厂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中金黄金 | 194,000.00 | 39.02% |
2 | 国新资产 | 65,900.41 | 13.26% |
3 | 国新央企基金 | 65,900.41 | 13.26% |
4 | 中鑫基金 | 105,440.65 | 21.21% |
5 | 东富国创 | 32,950.20 | 6.63% |
6 | 农银投资 | 32,950.20 | 6.63% |
合计 | 497,141.87 | 100.00% |
2019年1月28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1月23日,上述出资已全部到位。
二、交易对方现金增资中原冶炼厂后标的资产所获得资金的具体用途
中原冶炼厂本次增资所获得现金均用于偿还贷款。中原冶炼厂偿还6家金融
机构17笔贷款共计413,990.00万元,其中410,000.00万元由本次交易对方的增资款支付。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等贷款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借款性质 | 偿还金额(万元) |
1 | 中原冶炼厂 | 国家开发银行 | 项目贷款 | 20,000.00 |
2 | 中原冶炼厂 | 国家开发银行 | 项目贷款 | 20,000.00 |
3 | 中原冶炼厂 | 国家开发银行 | 项目贷款 | 20,000.00 |
4 | 中原冶炼厂 | 国家开发银行 | 项目贷款 | 20,000.00 |
5 | 中原冶炼厂 | 国家开发银行 | 项目贷款 | 40,000.00 |
6 | 中原冶炼厂 | 交通银行 | 委托贷款 | 50,000.00 |
7 | 中原冶炼厂 | 交通银行 | 委托贷款 | 50,000.00 |
8 | 中原冶炼厂 | 交通银行 | 委托贷款 | 100,000.00 |
9 | 中原冶炼厂 | 兴业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4,490.00 |
10 | 中原冶炼厂 | 兴业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3,000.00 |
11 | 中原冶炼厂 | 建设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00.00 |
12 | 中原冶炼厂 | 农业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14,500.00 |
13 | 中原冶炼厂 | 农业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17,000.00 |
14 | 中原冶炼厂 | 农业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00.00 |
15 | 中原冶炼厂 | 中原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8,000.00 |
16 | 中原冶炼厂 | 中原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0.00 |
17 | 中原冶炼厂 | 中原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 | 5,000.00 |
合计 | 413,990.00 |
三、前述转股债权的形成原因及过程,相关债权是否属于银行债权,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转让款是否缴纳完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及标的资产累积已支付利息及对标的资产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
(一)东富国创对中原冶炼厂增资的债权的形成原因及过程,相关债权是否属于银行债权
东富国创本次以5亿元债权向中原冶炼厂进行增资,该债权系东富国创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受让的流动资金借款,债务人为中原冶炼厂,债权人为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述原债权债务系中原冶炼厂基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而形成。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根据《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合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持有北京银监局于2015年5月12日颁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11H211000001),对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系其业务范围。据此,前述原债权债务不属于银行债权,但属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符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第五条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
(二)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转让款是否缴纳完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1、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东富国创(以下简称“收购方”)和中原冶炼厂(以下简称“债务人”)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债权资产金额
截至基准日(2018年12月26日),全部标的债权资产的账面金额为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伍亿圆整(小写:?500,000,000.00)。
(2)标的债权资产的收购与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资产包项下全部的权利、权益和利益自签署日(不含该日)起转让给收购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购方同意收购。该等权利、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包内各项资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
2)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3)与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
为免疑义,资产包内全体标的债权资产在付款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和孳息归属于转让方,由债务人向转让方支付;在付款日起至债转股增资日(子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增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资产包内全体标的债权资产产生的利息和孳息归属于收购方,由债务人在增资日次日内支付给收购方。若增资日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购方持有的标的债权资产视为在增资日转让给了债务人,即收购方自增资日起持有债务人股权。
(3)标的债权资产收购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收购方应于付款日向转让方支付的资产包收购价款按标的债权资产本金余额确定为人民币伍亿圆整(小写:?500,000,000.00)。
2、相关债权转让款是否缴纳完成
根据相关银行回单,东富国创已向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标的债权资产收购价款。
3、相关债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根据转让方与收购方、债务人签署的相关债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债权转让涉及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鉴于收购方已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标的债权资产收购价款,相关债权权属不存在争议。
(三)标的资产累积已支付利息及对标的资产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
中原冶炼厂本次转股债务合计人民币5.00亿元,原债权债务贷款人系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原冶炼厂提供的还款凭证,中原冶炼厂针对转股债务累积已支付利息2,561.36万元,占其2018年及2017年财务费用比例分别为
4.98%和5.67%。通过实施债转股,可以有效地降低标的资产财务费用。
四、本次交易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
本次交易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符合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的要求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规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
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中金黄金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为中原冶炼厂,属于中金黄金下属重要的黄金冶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因为历史原因债务负担较大且债务对盈利能力影响较大,通过实施本次债转股,资产负债率下降,能够有效改善企业资本结构,较大程度提升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中原冶炼厂不存在禁止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的情形,符合“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情形。
本次债转股范围内的债权均为正常类贷款,无关注和不良类贷款,债权质量较好,范围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债转股标的企业和债权范围的选择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二)符合债转股实施机构范围的要求
54号文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中金黄金本次交易市场化债转股交易对方包括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和农银投资,其中,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属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机构或者前述机构控制的机构;东富国创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直接控制的机构;中鑫基金和农银投资属于银行设立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机构或者前述机构控制的机构,均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参与的实施机构均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及条件的要求
54号文规定:“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中金黄金本次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及条件均由中金黄金与交易对方谈判形成,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增资协议等一系列市场化债转股协议文件,对债权转让、转股价格等具体交易条款进行了约定。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增资价格、交易价格均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综上,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由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条件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要求
54号文规定:“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
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
本次交易中,5家交易对方的资金来源均为依法合规取得并且能够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
综上,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资金来源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规范履行程序的要求
54号文规定:“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中原冶炼厂依法完成增资及股东变更的内部决策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金黄金向5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收购其合计持有的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构成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目前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报材料,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综上,本次市场化债转股规范履行程序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六)符合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的要求
54号文规定:“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保障实施机构在内的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上市公司将确保实施机构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综上,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完成后,中金黄金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实施机构的股东权利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要求
54号文规定:“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5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满后相关股权可依法依规实现退出。
综上,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可以以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
(八)已取得相应复函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关于<关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请示>的复函》。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及“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之“(十二)其他情况说明”之“3、债转股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特定投资者现金增资中原冶炼厂是以“现金增资偿还债务”的模式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标的公司该次所获得资金的用途均用于偿还贷款;
2、在以“收购债权转为股权”方式实施债转股时,东富国创所收购的债权为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债权,根据转让方分别与受让方、债务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债权转让涉及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受让方已
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债权不存在权属争议;
3、本次交易涉及的投资者均属于符合54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等相关部委认可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的特定投资者现金增资中原冶炼厂是以“现金增资偿还债务”的模式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标的公司该次所获得资金的用途均用于偿还贷款;
2、在以“收购债权转为股权”方式实施债转股时,东富国创所收购的债权为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债权,根据转让方分别与受让方、债务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债权转让涉及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受让方已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债权不存在权属争议;
3、本次交易涉及的投资者均属于符合54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等相关部委认可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各项要求。
4.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是否将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是否将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已据此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相关法人治理结构。特定投资者增资中原冶炼厂、成为其股东后,有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已向中原冶炼厂提名董事、参与经营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的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特定投资者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为响应54号文“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黄金、中金黄金将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的权利,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水平。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进行调整的安排。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特定投资者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进行调整的安排。
5.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由中金地质有限公司、北京予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捷矿业)为共同勘探和开发中标探矿权联合成立。截至目前,中金黄金及予捷矿业分别持有内蒙古矿业90%、10%股权。本次交易,予捷矿业放弃优先受让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未购买内蒙古矿业全部股权的原因、有无收购剩余股权的安排。2)上市公司与予捷矿业是否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后相关标的资产的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如有,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运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上市公司未购买内蒙古矿业全部股权的原因、有无收购剩余股权的安排。
(一)上市公司未购买内蒙古矿业全部股权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中金黄金拟收购中国黄金持有的内蒙古矿业90%股权,未收购予捷矿业持有的内蒙古矿业10%股权。
本次交易未收购内蒙古矿业全部股权的原因主要如下:
1、经内蒙古矿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黄金拟向中金黄金出售其持有的内蒙古矿业90%股权,予捷矿业不出售其持有的内蒙古矿业10%股权。
2、本次中金黄金收购中国黄金持有的内蒙古矿业股权,主要系为解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
(二)上市公司有无收购剩余股权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金黄金暂无收购予捷矿业持有的内蒙古矿业剩余股权的安排。
二、上市公司与予捷矿业是否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后相关标的资产的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如有,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运营的影响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如股东中国黄金将其在公司中的90%股权部分或全部转入中国黄金成员企业,则予捷矿业应当表决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予捷矿业已同意中国黄金向中金黄金转让其所持内蒙古矿业90%股权,并同意放弃依据《公司法》对出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金黄金未与予捷矿业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后相关标的资产的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金黄金及予捷矿业将根据《公司法》及内蒙古矿业《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之“(十二)其他情况说明”之“3、关于剩余股权及未来经营的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金黄金未与予捷矿业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后相关标的资产的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金黄金及予捷矿业将根据《公司法》及内蒙古矿业《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中金黄金未与予捷矿业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后相关标的资产的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金黄金及予捷矿业将根据《公司法》及内蒙古矿业《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6.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未进行穿透披露。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要求穿透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对交易对方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进行穿透披露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的合伙协议、工商档案资料,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对,对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出资人的股权结构穿透如下:
(一)国新央企基金
1、以列表形式进行穿透披露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 |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1.1 |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 2017/4/13 |
1.1.1 |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7/4/12 |
1.1.1.1 | 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2/29 |
1.1.1.1.1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0/23 |
1.1.1.1.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0/12/1 |
1.1.2 | 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7/4/12 |
1.1.2.1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2/15 |
1.1.2.1.1 |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8/8/2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1.2.1.1.1 | 广州市财政局 | 2008/12/9 |
1.1.2.2 |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6/12/15 |
1.1.2.2.1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99/11/25 |
1.1.3 | 浦银(嘉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7/4/12 |
1.1.3.1 | 浦银国际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2016/2/17 |
1.1.3.1.1 | 浦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11/12 |
1.1.3.1.1.1 | 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2015/6/24 |
1.1.3.1.1.1.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SH) | 1997/5/14 |
1.1.4 | 宁波日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7/9/25 |
1.1.4.1 | 王羿 | 2017/7/21 |
1.1.4.2 | 焦莹莹 | 2017/7/21 |
1.2 | 广州广新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17/4/13 |
1.2.1 | 广州国创穗富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18/7/8 |
1.2.1.1 | 广州汇垠汇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7/5/22 |
1.2.1.1.1 |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20 |
1.2.1.1.1.1 |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4/4/23 |
1.2.1.1.2 | 广东汇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20 |
1.2.1.1.2.1 | 刘剑 | 2015/11/6 |
1.2.1.1.2.2 | 杨雅洁 | 2015/11/6 |
1.2.1.1.2.3 | 江斌 | 2015/11/6 |
1.2.1.1.3 | 珠海横琴汇垠嘉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8/8/15 |
1.2.1.1.3.1 |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7/5/8 |
1.2.1.1.3.2 | 刘聪明 | 2017/5/8 |
1.2.1.1.3.3 | 马薇 | 2017/5/8 |
1.2.1.1.3.4 | 赵凯 | 2017/5/8 |
1.2.1.2 | 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7/5/22 |
1.2.2 | 广州南沙区产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8/7/8 |
1.2.2.1 | 广州南沙产创投资有限公司 | 2018/6/19 |
1.2.2.1.1 | 广州南沙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2019/4/9 |
1.2.2.1.1.1 | 广州南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18/6/22 |
1.2.2.1.1.1.1 |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 2015/1/7 |
1.2.2.1.1.1.2 |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15/1/7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2.2.1.1.1.2.1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02/10/28 |
1.2.2.1.1.2 | 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 | 2018/6/22 |
1.2.2.1.1.2.1 | 广州市财政局南沙分局 | 1991/6/8 |
1.2.2.1.1.3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18/6/22 |
1.2.2.1.1.4 | 广州南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018/6/22 |
1.2.2.1.1.4.1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09/8/19 |
1.2.2.2 | 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 | 2018/6/19 |
1.2.2.3 | 广州南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8/6/19 |
1.2.2.3.1 | 广州南沙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2019/4/9 |
1.2.3 | 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7/4/13 |
1.2.4 | 广州南沙产业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7/4/13 |
1.2.4.1 | 广州南沙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2019/4/9 |
1.3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018/12/28 |
1.3.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0/12/1 |
1.4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7/4/13 |
1.4.1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3/12/4 |
1.4.1.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SH) | 2007/8/5 |
1.4.1.2 | AXA INVESTMENT MANAGERS SA | 2007/8/5 |
1.4.1.3 |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 2015/4/13 |
1.4.1.3.1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2010/1/26 |
1.4.1.3.1.1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7/9/26 |
注:标记*的公司系前述已穿透公司,不再重复穿透
2、以产权结构图形式进行穿透披露
国新央企基金各出资人产权结构图如下:
1.1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1.2 广州广新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2.1 广州国创穗富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2.2 广州南沙区产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 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参照“1.1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结构图。
1.2.4 广州南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中鑫基金
1、以列表形式进行穿透披露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 | 河南中鑫债转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1.1 |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18/12/19 |
1.1.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 | 2017/11/16 |
1.2 | 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8/12/19 |
1.2.1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11/13 |
1.3 |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8/12/19 |
1.3.1 |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2017/8/8 |
1.3.1.1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994/6/17 |
1.3.1.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95/4/14 |
1.3.2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2017/8/8 |
1.3.2.1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2/11/27 |
1.3.2.1.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991/12/18 |
1.3.2.2 |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600020.SH) | 2002/11/27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3.2.3 | 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 2016/12/22 |
1.3.2.3.1 |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2014/3/6 |
1.3.2.3.1.1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09/12/25 |
1.3.3 |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17/8/8 |
1.3.3.1 | 建业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10/12/15 |
1.3.3.1.1 | 昇熹控股有限公司 | 2007/9/28 |
1.3.3.1.1.1 | 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0832.HK) | 2008/5/14 |
1.3.4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7/8/8 |
1.3.4.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991/12/18 |
1.3.5 |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7/8/8 |
1.3.5.1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375.SH) | 2015/3/25 |
1.3.6 | 大河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 2017/8/8 |
1.3.6.1 |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08/4/22 |
1.3.6.1.1 |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4/12/31 |
1.3.7 |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 2017/8/8 |
1.3.7.1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2/12/19 |
1.3.7.1.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991/12/18 |
1.3.8 |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600020.SH) | 2017/8/8 |
1.4 | 中银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8/12/19 |
1.4.1 |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18/9/30 |
1.4.1.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 | 2017/11/16 |
注:标记*的公司系前述已穿透公司,不再重复穿透
2、以产权结构图形式进行穿透披露
中鑫基金各出资人产权结构图如下:
1.1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2 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 中银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东富国创
1、以列表形式进行穿透披露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 | 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1.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15/4/2 |
1.1.1 | 财政部 | 2016/9/23 |
1.1.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2016/9/24 |
1.1.3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2018/4/27 |
1.1.3.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95/4/27 |
1.1.4 | 国新资本有限公司 | 2018/4/27 |
1.1.4.1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014/8/20 |
1.1.4.1.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0/12/1 |
1.1.5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727.SH) | 2018/4/27 |
1.2 | 北京东富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13/4/16 |
1.2.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13/6/14 |
1.2.2 | 东银(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18/12/17 |
1.2.2.1 | 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2016/11/8 |
1.2.2.1.1 | 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2011/7/26 |
1.2.2.1.1.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04/8/6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取得相应权益时间 |
1.2.2.1.2 | 东银发展有限公司 | 2018/11/2 |
1.2.2.1.2.1 | Gold Wings Enterprises Limited | 2013/10/2 |
1.2.2.1.2.1.1 | 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2013/10/2 |
1.2.2.1.2.1.1.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04/8/6 |
1.2.2.1.2.2 | 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2018/7/17 |
注:标记*的公司系前述已穿透公司,不再重复穿透
2、以产权结构图形式进行穿透披露
东富国创各出资人产权结构图如下:
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 北京东富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2019年4月,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东富国创,并认缴5亿元出资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入伙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前述三家企业出资额专款专用,以投资于特定项目,与中金黄金本次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不存在关联,上述基金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故未对其进行穿透。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三、国新央企基金”、“四、中鑫基金”以及“五、东富国创”之“(四)产权关系结构图及主要股东基本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交易对方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以及东富国创进行穿透披露。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交易对方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以及东富国创进行穿透披露。
7.申请文件显示,国信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控股),系国新资产控股股东。公开资料显示,东富国创的最终出资人之一国新资本有限公司为国新控股全资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国信央企基金、国信资产及东富国创之间,交易对方之间及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关于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及东富国创之间、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为中国黄金、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农银投资,其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如下:
(一)关于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及东富国创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国新央企基金
国新央企基金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国新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其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2、国新资产
国新资产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3、东富国创
东富国创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东富国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东富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北京东富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银(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银(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为东方资产,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根据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及东富国创产权关系,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富国创、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之间关联关系如下:
(1)东富国创与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国新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
75% | ||||
25% | ||||
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新资产控股股东。
(二)关于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及东富国创产权关系已如前述,中国黄金、中鑫基金、农银投资产权关系如下:
1、中国黄金
中金黄金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中国黄金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中鑫基金
中鑫基金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中鑫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中银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中银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银资产。中银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银行。
3、农银投资
农银投资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农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农业银行。
综上,根据交易对方产权关系、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新资产的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于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
1、国新央企基金与国新资产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并结合国新央企基金和国新资产实际情况,就其一致行动关系逐条比对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 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否 |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否 |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否 |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否 |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否 |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否 |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 |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 |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 |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否 |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否 |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是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新资产的控股股东,但该等关联关系不会导致国新央企基金与国新资产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反证及理由分析如下:
A、国新央企基金对外投资事项决策均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设置的投资
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最终作出,且国新控股不会对该投委会独立性产生影响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说明,其对外投资项目均需经独立设置的投委会表决通过,且该投委会具有最终决策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投委会共计7名委员构成,其成员结构如下:
来源/提名方 | 人数(人) | 是否受国新控股控股控制 |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 是 |
浦银(嘉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否 |
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 | 否 |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即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管 | 1 | 否 原因: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为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董事会及股东会均不受国新控股控制(详见下文D、E之分析),故其所提名的投委会委员亦不受国新控股控制 |
外部代表 | 1 | 否 |
合计 | 7 | -- |
根据投委会议事规则,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且根据投资额及项目风险程度不同,至少需经投委会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鉴于国新控股提名的委员人数占比尚未达到该投委会委员总数的50%,无法对该投委会形成控制权,不会对该投委会及国新央企基金对外投资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B、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不会形成控制权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合伙协议》相关规定,合伙人会议系有限合伙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伙人会议表决机制,合伙人会议系国新央企基金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至少应当经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及以上合伙人同意方可有效。
鉴于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运营”)、国新控股合计持有国新央企基金合伙份额仅为20.16%,故根据国新央企基金表
决机制,其无法对国新央企基金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形成控制权,更不会对国新央企基金对外投资决策存在控制关系。
C、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对合伙企业不存在决策控制权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合伙协议》第二条有关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关权限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主要包括合伙资产管理权、根据有权机构的决策对投资项目的执行权、根据有权机构的决策对费用开支的偿付权、投资权益分配实施权等。
根据该等权限,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运营主要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实施有权决策机构作出的投资决策,并接受合伙人会议监督,其无法单方面对合伙企业形成决策控制权。
D、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会不受国新控股控制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运营公司章程,国新运营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事项,且至少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因此,国新控股虽间接持有国新运营45%股权,为国新运营第一大间接股东,但尚未达到50%,根据股东会表决机制,其仍无法对国新运营股东会形成绝对控制权。
E、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会不受国新控股控制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运营公司章程,国新运营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国新控股子公司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荐2名,浦银(嘉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创基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各推荐1名,且董事会所涉事项需经董事会过半数方能通过,因此,按照国新运营董事会构成及表决机制,国新控股所占席位未达到50%以上,无法对国新运营董事会形成控制权。
F、国新央企基金与国新资产本次参与中金黄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系其独立意思表示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提供的其参与中金黄金本次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内部决策文件,其参与本次债转股项目均由其独立立项,并通过其内部独立设置的决策机构(投决委或股东会)表决作出,均系其独立意思表示,不存在相互控制或意思通谋的关系。
2、其他交易对方之间及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并结合交易对方实际情况和前述分析,就其他交易对方之间及国新央企基金、国新资产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逐条比对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 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否 |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否 |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否 |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否 |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否 |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否 |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 |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 |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 |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否 |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否 |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否 |
根据各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的说明函》或《关于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的说明函》,截至该说明签署日,其与本次中金黄金重组项目涉及的相关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此外,各交易对方均出具了《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其
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逐条比对,及各方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关于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中,中国黄金为中金黄金控股股东,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为持有中金黄金重要控股子公司中原冶炼厂10%以上股份的企业组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黄金、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系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除前述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七、交易对方之间相关事项的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新资产的控股股东。除此之外,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逐条比对,及各方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中国黄金为中金黄金控股股东,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为持有中金黄金重要控股子公司中原冶炼厂10%以上股份的企业组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黄金、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系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国新央企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新资产的控股股东。除此之外,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逐条比对,及各方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中国黄金为中金黄金控股股东,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为持有中金黄金重要控股子公司中原冶炼厂10%以上股份的企业组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黄金、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系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8.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为冶炼和铜钼矿开采企业存在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及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受到环保处罚6起,内蒙古矿业受到安全生产、草原保护等处罚6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措施、相关投入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对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措施、相关投入情况
(一)中原冶炼厂
中原冶炼厂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致力于绿色冶炼的发展之路。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原冶炼厂已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了安全专业管理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成立了以董事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聘任了经验丰富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了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等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中原冶炼厂已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了环保专业管理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成立以董事长为主任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制订完善了环保管理责任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放射源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约谈制度、环保考核办法等公司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中原冶炼厂在报告期内的安全、环保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开支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二)内蒙古矿业
内蒙古矿业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始终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致力于建设绿色矿山的发展之路。
开支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安全生产 | 1,074.48 | 3,762.49 | 1,896.12 |
环境保护 | 1,628.45 | 6,279.78 | 5,590.61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内蒙古矿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等44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管理体系方面
内蒙古矿业已根据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最高领导机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健康安全环保部作为内蒙古矿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具体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即设在健康安全环保部。此外,生产单位设有安全管理科室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采矿厂设有健康安全环保科、选矿厂设有健康安全环保科、检修厂设有健康安全环保科、电控信息中心设有综合科、质量检测中心设有综合科。内蒙古矿业已切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
(2)工作落实方面
内蒙古矿业每年年初制定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依法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实现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为零;依据国家各级政府、中国黄金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识别公司各项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着重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在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内蒙古矿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岗位、车间、厂级、公司级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治理作;内蒙古矿业定期组织开展综合、专项、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监督职能部室开展专业化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国家的有
关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演练评估分析会并修改、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成公司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全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文化工作真正落地落实,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和自觉规范的安全行为,使全体员工在提高安全文化认知度的基础上,达到一定的认同度,达到内化于心的目的,形成独具特色的“乌山安全文化”;加强外委施工单位监管。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内蒙古矿业已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并完善了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统领的内蒙古矿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环境报告、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23个制度,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环境污染、开展清洁生产,执行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内蒙古矿业严格控制水、能源等物料的单耗及总耗,单位流失及流失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坚持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综合治理、消除污染,同时加强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内蒙古矿业积极开展无污染、少污染工艺技术的研究,研究经济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途径,研究环境容量,利用环境自净能力消除污染,并制定了“三废”污染治理计划、环境保护设备的检查保养计划、对其他污染物的治理计划和废水、废气、噪声等定期监测计划。
3、内蒙古矿业在报告期内的安全、环保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开支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开支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安全生产 | 1,158.00 | 6,192.66 | 2,673.41 |
环境保护 | 1,080.64 | 2,641.94 | 5,534.92 |
(三)上市公司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属于高危险行业,其生产经营性质和环境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上市公司始终坚持以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来推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在开采、冶炼生产过程中,牢固树立“零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强化法律执行力,推进依法治企。
安全方面,上市公司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发展理念和“一切事故皆可预防”的管理理念,通过加强安全培训、科技兴安、改善生产条件和严格日常安全管理等手段,使各下属企业本质安全得到明显提升,安全环保基础管理得到加强。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奖惩体系,上市公司建立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治理标准,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环保方面,上市公司主营黄金采选、冶炼业务,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石、尾矿、废水、废气等,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保工作,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逐步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技术政策,创造生产与环境的和谐。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因重大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没有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没有发生因重大环保事故受到处罚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继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绿色发展:
1、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日常运营的监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包括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全部并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各子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环保、安全、用地、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管与规范。同时,上市公司还将统筹安排,对子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2、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整体业务经营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明确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考核办法。同时,上市公司还将加强对包括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培训制度,组织定期和专项培训,提高全员规范运营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有关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标的公司的合规运营。
3、加强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合规运营的管控力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总结过往生产经营及管理经验基础上,健全、完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对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方面着重加强管控力度,由上市公司统筹安排及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项。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对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标的资产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绿色环保方针,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如下:
1、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及内蒙古矿业存在若干涉及环境保护事项行政处罚。根据三门峡市生态环保局、新巴尔虎右旗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中原冶炼厂、内蒙古矿业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事后能够积极整改,且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标的公司建设项目均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审批程序
根据中原冶炼厂、内蒙古矿业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保验收批复等资料,其在建工程、已建工程均已按照项目进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标的公司日常生产运营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已采取防治措施
本次交易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为冶炼和铜矿开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针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的公司已采取相应环保防治措施,具体如下:
(1)中原冶炼厂
1)废气治理
一是在项目设计阶段即考虑环保因素,引进孟莫克二氧化硫预转化、低温热能回收、离子液脱硫、“3+2”两转两吸等国际最先进的环保工艺和设备;二是在整体搬迁升级改造项目投产后陆续投入资金,对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制酸系统和环境集烟系统增加了湿式电雾和碱液喷淋装置,通过升级改造,目前外排烟气已稳定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的要求。
2)废水治理
水污染防治方面,本着节能减排的原则,在项目建设阶段即遵循“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思路,设计、建设供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水的消耗量和污水的排放量。生产区初级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收集后进入雨水收集池,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雨水中固体颗粒沉淀至收集池底部,定期进行清理回收有价元素。在实际运行中利用科技创新手段,建立了净循环水系统、浊循环水系统、污酸处理、酸性废水处理、软水处理站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等全流程、全覆盖的废水治理及循环回用体系。生产废水经废水深度治理系统处理后全部返回生产系统,实现生产费用零排放,生活污水经地埋式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
3)固体废弃物治理
固体废物处理方面,针对一般固体废物,中原冶炼厂通过设备和技术升级改造,目前硫酸钙中和渣(白渣)和冶炼废渣(黑渣)全部外售,实现了一般固体
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固体废物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置,通过实施金铜冶炼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白烟尘、硫化砷渣等危险固体废物转化为产品,实现危险固体废物本地化处置,消除存储、运输等环节的环保风险;废机油、废触媒等危险固体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由此实现固体废物全部合法处置。
(2)内蒙古矿业
1)废气治理生产工艺初步设计中全面考虑了生产废气、粉尘、生活污水的治理设施的配备,铲装运输环节粉尘采用洒水降尘、废石排土场采用复垦的方式防止起尘、恢复生态环境,碎磨-浮选工艺环节采用封闭式厂房防止此流程中的废气和粉尘排放到大气中,尾矿排放采取国际先进的膏体排放方式,特点为不离析、不扬尘。内蒙古矿业采用集体供暖方式,公司目前有四台工业供暖锅炉,采用了碱法脱硝和烟气脱硫及布袋除尘器。2017年,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安装锅炉烟气配置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9月,公司正式与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在线系统完成网络连接。
碎磨工艺环节产生粉尘通过降尘实验最终采取单点除尘法,安装多台单点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极大程度改善了工人工作环境,降低了职业病发生概率,也降低了粉尘排放污染大气的环境风险。2)废水治理为节省成本,内蒙古矿业使用城市中水作为选矿用水,并利用尾矿深锥浓密机、尾矿浓缩后低浓度排放、尾矿库虹吸系统+泵站回水系统。内蒙古矿业利用城市中水作为选矿用水属国内首个,整套工业用水净化循环利用系统大大的节约了新水用量,达到80%回水率,吨矿补充新水仅为0.4吨,矿区设置生活区污水处理站和生产区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处理生活废水、矿区道路雨水汇水、车间冲洗水等。经过处理后得中水,夏季用于绿化,冬季返回生产流程中使用,公司废水达到零排放。3)固体废弃物治理
内蒙古矿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露天采场废石、尾矿,矿区的废石和尾矿均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防止一般固体废物污染,内蒙古矿业在运营期形成排土场用于存放露天采场的废石,并修建尾矿库用于存放尾矿。
(二)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对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对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面临的环保监管政策主要变化情况及对标的公司所涉及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影响及具体措施实施情况如下:
(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序号 | 主要环保政策 | 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 |||
政策名称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具体措施实施情况 | 有无重大影响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2018年10月 |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 按时、依法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存在欠缴、未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 无 |
2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 | 2019年4月 | 工业炉窑尾气排放提标 | 增加尾气氮氧化物处置设施 | 无 |
3 |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工作的通知 | 2019年8月 | 外排烟气、外排水在线监测联网,外排水增加PH监测 | 外排水增加PH监测 | 无 |
4 |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19年6月 | 涉尘场所整治 | 各涉尘物料场所全密闭,无组织监控,道路扬尘、裸露土地、无组织排放管控 | 无 |
(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序号 | 主要环保政策 | 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 |||
政策名称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具体措施实施情况 | 有无重大影响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18年1月 |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 | 按时、依法足额 | 无 |
环境保护税法 |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 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存在欠缴、未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 |||
2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2018年3月 | 工业锅炉废气排放,企业遵照执行此规范,开展固定源废气监测。 | 锅炉在线监测满足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无 |
3 |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 2018年5月 | 执行此标准的地下水III类标准。 | 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控制一般固体废物堆存条件。 | 无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018年11月 |
企业自行完成锅炉脱硫脱硝、露天采场洒水降尘、粗碎工艺环节密封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无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018年8月 | 矿山类用地在本法规要求管控范围内,对矿用土地土壤进行跟踪监测,地下水管控性监测,制定土壤防治方案。 | 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每两年完成一次土壤环境监测,近年来监测指标均达标。 | 无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017年6月 |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 本单位工业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 无 |
近年来,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标的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将会增加,从而导致存在未来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风险。同时如果标的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将会面临环境保护处罚相关风险。
2、标的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中原冶炼厂、内蒙古矿业出具的说明,为应对环保风险,标的公司拟采取下列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环保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1)中原冶炼厂
1)人员保障中原冶炼厂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置了环境保护专业机构健康安全环保部,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环保权证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清洁生产等具体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总共协调工作,各分厂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各自管辖区内环保设施运行、环保指标管控、环保技术改造项目落实等具体工作。定期组织环保专业人员参加集团公司、省市等环保业务提升培训。2)制度保障中原冶炼厂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更新适时更新环保管理制度,详细规定水气声渣等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权证的办理、违犯公司环保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3)技术保障中原冶炼厂依靠技术手段,在整体搬迁升级改造项目投产后先后投入资金对水气声渣等污染物实施了设备、技术改造,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同时按照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18年实施了第四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邀请行业内专家指导,确定了44个无低费方案、6个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达100%,通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中原冶炼厂基本实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既定目标,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综合效益,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环境风险管理中原冶炼厂每周对生产现场进行环保专项检查,督促各生产单位自行检查、整改环保隐患。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系统与公司MES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环保风险点的管控,督促各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5)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情况经查询《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中
原冶炼厂已被辖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督名录,中原冶炼厂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相关要求,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已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黄龙村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备案,备案编号分别为4112022019C03001M和4112012019C03002H。7)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为了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反映公司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环境规划,且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依据,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现状,中原冶炼厂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有效可行的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产物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价。
(2)内蒙古矿业
1)人员保障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操作技能;内部、外部培训后进行考试。对员工考核结果应记录备案,考试通过方为合格。考试合格者才能使用,不合格者应继续补习,直到合格为止,做到上岗持证。为加强公司员工按章规范操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公司已制定并落实内部奖惩措施。2)制度保障
内蒙古矿业已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并完善了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统领的内蒙古矿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环境报告、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23部制度。3)技术保障内蒙古矿业成立环境监测站,配置了先进的分析、化验设备,能独立对公司周边的水、大气和噪声环境进行监测。每年对监测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监测技术和标准,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变化购入新的仪器设备。4)环境风险管理内蒙古矿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经过对公司存在的环境风险环节进行辨识和评估,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和应急设备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可以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且经过评估环境风险属于一般风险。
为了有效的预防环境事件的发生,内蒙古矿业结合各生产车间每月开展内部员工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加强员工环保知识的培训和宣传,从而提高广大员工的环保意识,其次,加强各员工岗位技能和应急知识的培训,保证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理,最后落实安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环保工作的检查力度,确保检查的隐患及时按照要求的落实到位,将安全环保风险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5)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情况
内蒙古矿业2016年被内蒙古自治区纳入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司主要废气排放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主要系供暖燃煤锅炉燃烧排放。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锅炉废气排放标准限值和自治区批复的年排放总指标的要求,公司2017年正式投用锅炉脱硫脱硝设备设施,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各项指标均达标。2018年9月,锅炉在线监测入网自治区在线监控系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各项排放指标均达标。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已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于2017年12月2日取得新巴尔虎右旗环境保护局的备案,备案编号150727-2017-001-L。
7)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运营期环境监管监测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行监测能力,内蒙古矿业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自行监测计划,主要包括地下水监控点位、厂界噪声、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测等事项。
在自行监测的基础上,内蒙古矿业每年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年度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下水、环境空气、厂界噪声、锅炉废气、无组织排放、辐射环境监测、土壤监测等事项。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交易标的其他事项的说明”之“(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的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重组报告书已经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措施和投入情况;
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若干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行为,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所受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未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重组报告书已经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措施和投入情况;
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若干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行为,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所受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未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整体搬迁升级改造二期项目及一期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共计18项,合计建筑面积18,958.02平方米。内蒙古矿业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30项,合计建筑面积41,910.05平方米。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进度,如不能如期办毕的应对措施、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答复:
一、前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进度,如不能如期办毕的应对措施、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一)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进度,如不能如期办毕的应对措施
1、中原冶炼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原冶炼厂整体搬迁升级改造二期项目及一期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共计18项,合计建筑面积18,958.0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1 | 中原冶炼厂 | 铜电解车间 | 11,510.89 | 此7项为中原冶炼厂二期工程相关房产。已于2019年4月份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预计2019年年内可完成消防审核、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环评、职业健康验收,并完成消防验收,2020年一季度完成工程竣工核实证和不动产证。 |
2 | 中原冶炼厂 | 动力分厂办公室 | 396.00 | |
3 | 中原冶炼厂 | 消防站 | 1,657.58 | |
4 | 中原冶炼厂 | 操作间 | 1,273.56 | |
5 | 中原冶炼厂 | 加工车间 | 525.28 | |
6 | 中原冶炼厂 | 锅炉房 | 458.14 | |
7 | 中原冶炼厂 | 过滤厂房 | 1,462.56 | |
8 | 中原冶炼厂 | 信号综合楼 | 950.87 | 此11项为铁路专用线,一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属于郑州铁路局管制,工程开工和竣工需经郑州铁路局同意,并出具开工电报和竣工电报统一验收通车。目前该铁路已取得土地不动产证、竣工验收通知书、开通报告。 |
9 | 中原冶炼厂 | 边修线房屋 | 58.54 | |
10 | 中原冶炼厂 | 机车整备房屋 | 244.16 | |
11 | 中原冶炼厂 | 轨道衡室一 | 49.45 | |
12 | 中原冶炼厂 | 轨道衡室二 | 49.45 | |
13 | 中原冶炼厂 | 养路工区 | 219.12 | |
14 | 中原冶炼厂 | 待检室一 | 19.25 | |
15 | 中原冶炼厂 | 待检室二 | 19.25 | |
16 | 中原冶炼厂 | 雨水泵房 | 30.37 | |
17 | 中原冶炼厂 | THDS及AEI探测站 | 18.55 | |
18 | 中原冶炼厂 | 搬道岔房屋 | 15.00 |
根据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已正在办理相关权证,该等房产为中原冶炼厂所有,不存在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中原冶炼厂在取得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登记所需资料后,其后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中金黄金将及时跟进相关房产权属完善的进度,协助并督促中原冶炼厂进行权属规范,避免对中原冶炼厂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内蒙古矿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内蒙古矿业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30项,合计建筑面积41,910.05平方米。具体如下: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1 | 内蒙古矿业 | 原矿破碎站一期 | 2,373.80 |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内蒙古矿业取得该等房产的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
2 | 内蒙古矿业 | 中转站 | 1,816.10 | |
3 | 内蒙古矿业 | 储矿堆场 | 8,835.00 | |
4 | 内蒙古矿业 | 顽石破碎站一期 | 1,092.00 | |
5 | 内蒙古矿业 | 行政生活区中水处理站 | 171.70 | |
6 | 内蒙古矿业 | 设备库 | 546.00 | |
7 | 内蒙古矿业 | 制药间 | 826.30 | |
8 | 内蒙古矿业 | 锅炉房扩建 | 450.00 | |
9 | 内蒙古矿业 | 储矿堆除尘间 | 344.80 | |
10 | 内蒙古矿业 | 厂房 | 9,328.30 | |
11 | 内蒙古矿业 | 一厂皮带廊驱动间(1#皮带机主厂房) | 470.20 | |
12 | 内蒙古矿业 | 储存库 | 1,378.00 | |
13 | 内蒙古矿业 | 供水车间值班室 | 360.30 | |
14 | 内蒙古矿业 | 7#变配电室 | 15.00 | |
15 | 内蒙古矿业 | 污水处理站 | 194.70 | |
16 | 内蒙古矿业 | 4#变配电室 | 5.25 | |
17 | 内蒙古矿业 | 污水处理厂中水泵站 | 1,321.70 | |
18 | 内蒙古矿业 | 2-1号转运站 | 1,080.00 | |
19 | 内蒙古矿业 | 放射源库房 | 61.75 | |
20 | 内蒙古矿业 | 皮带廊锅炉房工程 | 587.25 | |
21 | 内蒙古矿业 | 中转站操作间及发电机房 | 150.80 | |
22 | 内蒙古矿业 | 低浓度事故阀保温房 | 201.20 | |
23 | 内蒙古矿业 | 1#变配电室 | 198.90 | |
24 | 内蒙古矿业 | 2#变配电室 | 270.00 | |
25 | 内蒙古矿业 | 220KV主变电站 | 1,200.00 | |
26 | 内蒙古矿业 | 2-1号原矿破碎站 | 2,268.00 | |
27 | 内蒙古矿业 | 2-2号皮带廊(含驱动间) | 816.00 | |
28 | 内蒙古矿业 | 2-2号储矿堆 | 3,060.00 | |
29 | 内蒙古矿业 | 2-2号顽石破碎站 | 2,395.00 |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30 | 内蒙古矿业 | 尾矿回水泵站 | 92.00 |
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正在办理相关权证,该等房产为内蒙古矿业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情形并不影响内蒙古矿业对该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亦不影响内蒙古矿业的正常使用,其后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中金黄金将及时跟进相关房产权属完善的进度,协助并督促内蒙古矿业进行权属规范,避免对内蒙古矿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作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房屋已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结果中原冶炼厂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中原冶炼厂尚未完成产权证书办理的房产面积占其全部自有房产面积的比例为6.65%,在完成7项二期工程相关房产的办理后,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面积占其全部自有房产面积的比例仅为0.59%,占比较小。上述瑕疵房产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收益法评估对标的公司收入、成本、利润及自由现金流等指标的预测,对本次交易作价没有影响。
本次评估结果内蒙古矿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内蒙古矿业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评估值为33,049.34万元,占内蒙古矿业100%股权评估值的比例为
7.83%。根据中金黄金与中国黄金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国黄金就标的公司内蒙古矿业正在办理权属证明过程中的相关资产作出保证,确认该等资产无权属争议,其办理权属证明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如因该等瑕疵使中金黄金产生或遭受损害、损失和费用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瑕疵房产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交易作价没有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和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标的为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以上述房屋办理完毕权属证书为前提,因此上述房屋尚待办理权属证书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不会影响本次交易的交割,对本次交易进程不存在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待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暂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影响标的公司对该等房产的实际使用,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原冶炼厂、内蒙古矿业将与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持续沟通,积极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完善手续,如相关房产因存在瑕疵导致后续无法正常使用,将积极寻找替代性房产。同时,中国黄金将协助并督促各标的公司与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持续沟通,积极办理权属完善手续,如相关房产因存在瑕疵导致后续无法正常使用,将协助各标的公司积极寻找替代性房产,该等事项不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标的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待办理权属证书,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交易进程不存在影响,且不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交易标的其他事项的说明”之“(二)房屋产权证相关事项的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待办理权属证书,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交易进程不存在影响,且不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待办理权属证书,对本次交易作价和交易进程不存在影响,且不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拥有1项采矿权,2008年由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2016年办理了第二次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由900万吨/年变更为2,475万吨/年。该采矿权经自然资源部储量评审备案,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发生矿业权证范围变更,如是,补充披露原因及相应审批备案程序。2)矿业权转采矿权是否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是,补充披露缴纳情况。3)采矿权第一次变更的具体情况。4)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的原因,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完备,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是否曾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如是,补充披露处罚结果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5)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有)。6)标的资产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是否采用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7)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情况,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矿业权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生产经营是否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是否发生矿业权证范围变更,如是,补充披露原因及相应审批备案程序
2008年,内蒙古矿业就其持有的《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多金属矿勘查许可证》(证号:010000720260)办理了探转采手续,由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并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内蒙古矿业,矿山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证号:C1000002008093210000700,开采矿种:铜矿、钼,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生产规模:900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
月5日,矿区面积为9.8449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如下:
拐点编号 | 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采矿证载明) | |
X坐标 | Y坐标 | |
1 | 5478726.97 | 39521294.58 |
2 | 5476966.96 | 39522934.60 |
3 | 5478726.93 | 39520714.59 |
4 | 5478726.92 | 39519246.57 |
5 | 5478246.93 | 39518080.56 |
内蒙古矿业自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业权证的矿区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矿业权转采矿权是否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是,补充披露缴纳情况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十二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第五条“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之规定:“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亦即,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如已缴纳探矿权价款,则无需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不得收取矿业权价款。”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844号)第二条规定:
“对由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成果,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
根据内蒙古矿业提供的《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及相应凭证,经评估备案的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探矿权价款
为人民币7,301.75万元,内蒙古矿业已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分期缴清该等探矿权价款。
基于上述规定,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价款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就原勘查矿种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
综上,鉴于内蒙古矿业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故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需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采矿权第一次变更的具体情况
内蒙古矿业所持采矿权历史上发生过一次变更,系生产规模变更,具体如下:
2016年,因生产规模发生变更,内蒙古矿业办理了采矿权变更手续,生产规模由900万吨/年变更为2,475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变更为自2016年6月6日至2028年9月5日,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四、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的原因,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完备,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是否曾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如是,补充披露处罚结果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的原因
2014年,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评审,并由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中矿联储评字〔2014〕53号)。2015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5〕2号),同意对该报告予以备案。
后根据长春黄金设计院编制的并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通过的《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开发利用方案》,
结合评审备案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推荐内蒙古矿业生产能力由900万吨/年扩建至2,475万吨/年。
据此,为提高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开采水平,促进经济效益提升,内蒙古矿业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就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完备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废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根据内蒙古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序号 | 需履行的程序/取得的文件事项 | 2016年增加生产规模已履行的程序/取得的文件 |
1 | 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关于报送<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的函》(中色协矿函字〔2015〕50号) |
2 | 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环保部《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314号) |
序号 | 需履行的程序/取得的文件事项 | 2016年增加生产规模已履行的程序/取得的文件 |
3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的函》(国土资耕函〔2015〕133号) |
4 |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国家安监总局《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含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安监总非煤项目审字〔2017〕15号) |
综上,内蒙古矿业已履行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的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
(三)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是否曾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
根据内蒙古矿业出具的说明、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新巴尔虎右旗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公开信息,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形。内蒙古矿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超采行为。
五、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有)
根据内蒙古矿业出具的说明,内蒙古矿业乌努格吐山铜钼矿系铜钼伴生矿体,其中铜矿为主矿种,因此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各项指标应当以主矿种为准,即应当符合《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内蒙古矿业报告期内“三率”情况与该试行要求对照如下: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试行要求 | 是否符合要求 |
回采率 | 98.58% | 98.74% | 98.56% | 95% | 符合 |
选矿回收率 | 87.99% | 87.66% | 88.09% | 79.50% | 符合 |
综合利用率 | 78.90% | 81.34% | 83.23% | 50% | 符合 |
由上表可知,内蒙古矿业报告期内的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均高于《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中对应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综上,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符合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六、标的资产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是否采用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
根据内蒙古矿业出具的说明,其在采矿领域,采用特大型露天开采模式,主要技术工艺为穿孔—爆破—铲装—运输—排土,并使用自主研发的乌努格吐山露天铜钼矿冻土层爆破技术、乌山铜钼矿露天深孔爆破位移规律研究与应用技术、利用精确延时爆破技术控制爆破块度降低损失贫化等先进的采矿技术;其在选冶加工领域,采用SAB碎磨工艺技术,系在我国率先使用;其在综合利用领域,采用的“铜钼矿尾矿膏体干堆排放技术”和“大型斑岩高次生铜矿石铜钼分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分别被国土资源部列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上述相关技术/设备不属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
七、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情况,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
(一)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情况
根据内蒙古矿业提供的资料,内蒙古矿业拥有的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情况如下:
审批事项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事项 | 颁发单位 | 颁发日期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项目 | |||||
立项 | 发改工业[2008]42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金予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2008.02.13 |
环保 | 环审[2007]418号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评批复 | 环境保护部 | 2007.10.12 |
环审[2012]173号 |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 | 2012.07.02 |
审批事项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事项 | 颁发单位 | 颁发日期 |
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环验[2013]240号 |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评验收 | 环境保护部 | 2013.11.07 | |
行业准入 | 不适用 | ||||
用地 | 国土资预审字[2007]250号 | 《关于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用地预审 | 国土资源部 | 2007.10.23 |
规划 | 地字第15 0727 201200130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规划许可 | 新巴尔虎右旗规划局 | 2012.08.30 |
建字第15 0727 201200130号(补办)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工程规划许可 | 2012.11.08 | ||
施工建设 | 根据内蒙古矿业说明,一期项目为加快进度,建设期手续相应简化,故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内蒙古矿业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 |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 |||||
立项 | 内发改产业字[2015]49号 |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项目立项批复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5.01.13 |
环保 | 环审[2014]314号 |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项目环评批复 | 环境保护部 | 2014.11.24 |
内环验[2016]6号 |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项目环评验收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2016.04.06 |
审批事项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事项 | 颁发单位 | 颁发日期 |
行业准入 | 不适用 | ||||
用地 | 新右国土[2017]字第12号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项目用地审批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 2017.09.08 |
规划 | 地字第15 0727 201700024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规划许可 | 新巴尔虎右旗规划局 | 2017.09.08 |
建字第15 0727 201200130号(补办)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工程规划许可 | 新巴尔虎右旗规划局 | 2012.11.08 | |
施工建设 | 15072720170705010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工程施工许可 | 新巴尔虎右旗规划局 | 2017.07.05 |
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内蒙古矿业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二期扩建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内蒙古矿业除不涉及强制行业准入外,其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情形,均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
根据内蒙古矿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内蒙古矿业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限 | 许可机关 |
1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715000128 | -- | 2017.11.09- 2020.11.08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
序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限 | 许可机关 |
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
2 | 采矿许可证 | C1000002008093210000700 | 铜矿、钼矿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475万吨/年 | 2016.06.06- 2028.09.05 | 国土资源部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蒙)FM安许证字[2016]004589号 | 一期铜矿、钼矿露天开采、尾矿库运行 | 2016.12.12- 2019.12.11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蒙)FM安许证字[2017]005978号 | 二期铜矿、钼矿露天开采 | 2017.09.29- 2020.09.29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蒙)FM安许证字[2017]005979号 | 二期尾矿库运行 | 2017.09.29- 2020.09.28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蒙环辐证[00222] | 使用IV类、V类放射源 | 2018.10.28- 2023.10.27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7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国松)字[2018]第00007号 | -- | 2018.02.16- 2023.02.15 |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
8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1521001300005 | -- | 2018.04.25- 2020.04.24 |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
综上,内蒙古矿业已取得了目前进行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
八、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矿业权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生产经营是否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矿业权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
1999年7月15日,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006年7月25日,原国家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019年3月5日,自然资源部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自然资储备字〔2019〕53号),同意对内蒙古矿业提交、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予以备案。根据该核实报告,截至储量核实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矿石量共计161,782.73万吨,铜金属量2,334,208.00吨、平均品位0.144%,钼金属量550,461.00吨、平均品位0.034%。
据此,本次交易所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已按照相关规定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确认。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矿权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生产经营是否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
如“七、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情况,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部分所述,包括在自然资源部履行储量评审备案程序在内,内蒙古矿业已取得了目前进行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或资质。
九、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之“(八)主要资产情况”之“2、采矿权”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内蒙古矿业自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业权证的矿区范围未发生变更。
2、鉴于内蒙古矿业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故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需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3、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披露采矿权第一次变更的具体情况。
4、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系为提高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开采水平,促进经济效益提升,故此申请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内蒙古矿业已履行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的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形。
5、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符合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6、标的资产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技术/设备不属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
7、内蒙古矿业除不涉及强制行业准入要求外,其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情形,均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内蒙古矿业已取得了目前进行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
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矿权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内蒙古矿业无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内蒙古矿业自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业权证的矿区范围未发生变更。
2、鉴于内蒙古矿业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故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需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3、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披露采矿权第一次变更的具体情况。
4、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系为提高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开采水平,促进经济效益提升,故此申请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内蒙古矿业已履行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的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超采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形。
5、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符合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6、标的资产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技术/设备不属于《矿产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
7、内蒙古矿业除不涉及强制行业准入要求外,其矿业权涉及的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情形的,均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内蒙古矿业已取得了目前进行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
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矿权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内蒙古矿业无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
11.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168,137.39万元、2,467,847.4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180.59万元、35,468.72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中原冶炼厂净利润变动的具体原因。2)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绩和盈利能力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中原冶炼厂净利润变动的具体原因
(一)单位生产成本降低,毛利增长
中原冶炼厂最近两年一期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系中原冶炼厂一期、二期项目陆续投产、生产技术日益完善、单位生产成本逐渐降低所致。
中原冶炼厂一期项目建设2013年开工,2015年年底试车完成正式投产;2016年冶炼厂在生产经营中查漏补缺、逐步完善生产工艺流程;2017年中原冶炼厂一期项目已进入生产工艺成熟期。此外,中原冶炼厂二期项目于2017年底投产,借由一期项目的成熟技术,二期项目生产工艺匹配度及成熟度较高。2018年2月,中原冶炼厂铜电解车间二期开始投入使用,有效克服了火法冶炼能力大于湿法冶炼能力造成流程在制品积压的问题,提升存货周转率,使得生产过程中金属回收率大幅提高,产能利用率由78.66%提高到94.09%,铜、银、小金属、硫酸等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单位生产成本降低。因此,中原冶炼厂2018年主营业务毛利增加30,154.46万元,毛利率由4.30%增加到5.01%。
(二)成本费用小幅增加
2018年度,中原冶炼厂成本费用变化主要包括:由于产品结构调整,产量较大的铜产品销售运费增加3,648.36万元;由于铜等产品收入增加,税金及附加增加2,210.67万元;由于白银市场价格下跌,由年初的3,758.62元/千克下降到年末3,594.00元/千克,存货跌价损失增加4,956.48万元。综上所述,中原冶炼厂经营业绩稳定,公司本身不存在较大的经营周期变化。2018年度受二期项目陆续投产、生产技术日益完善、生产成本逐渐降低以及成本费用增加较小两方面因素导致毛利增长,使得中原冶炼厂2018年度净利润相较2017年度增加20,288.13万元。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绩和盈利能力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一)净利润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净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2018年度 | 同比增长 | 2017年度 |
000630.SZ | 铜陵有色 | 98,001.62 | 32.22% | 74,119.82 |
000751.SZ | 锌业股份 | 5,307.29 | -75.46% | 21,624.60 |
600531.SH | 豫光金铅 | 13,084.96 | -55.49% | 29,399.22 |
601212.SH | 白银有色 | 22,587.80 | -40.31% | 37,844.51 |
600362.SH | 江西铜业 | 245,431.03 | 43.38% | 171,173.09 |
600490.SH | 鹏欣资源 | 20,235.41 | -38.93% | 33,132.37 |
平均值 | 67,441.35 | -22.43% | 61,215.60 | |
中原冶炼厂 | 35,468.72 | 133.65% | 15,180.59 |
2017年度及2018年度,中原冶炼厂净利润分别为15,180.59万元及35,468.72万元。如前述分析,中原冶炼厂净利润于2018年度大幅增长,2018年度净利润相较2017年度增长率为133.65%,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
(二)毛利率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000630.SZ | 铜陵有色 | 5.31% | 4.96% |
000751.SZ | 锌业股份 | 5.68% | 9.06% |
600531.SH | 豫光金铅 | 4.13% | 6.19% |
601212.SH | 白银有色 | 5.23% | 3.95% |
600362.SH | 江西铜业 | 3.63% | 4.49% |
600490.SH | 鹏欣资源 | 3.54% | 10.30% |
平均值 | 4.59% | 6.49% | |
中原冶炼厂 | 5.01% | 4.30% |
2017年度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为6.49%,中原冶炼厂2017年度毛利率为4.30%,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度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为4.59%,中原冶炼厂2018年度毛利率为5.01%,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中原冶炼厂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系其2018年度二期项目陆续投产、生产技术日益完善、生产成本逐渐降低以及成本费用增加较小两方面因素所致。综上所述,随着2018年度中原冶炼厂受二期项目陆续投产、生产技术日益完善、生产成本逐渐降低,中原冶炼厂业绩和盈利能力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一)中原冶炼厂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8)其他盈利能力相关事项的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原冶炼厂报告期净利润变动正常,与同行业相比,业绩及盈利能力处于正常水平。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中原冶炼厂报告期净利润变动正常,与同行业相比,业绩及盈利能力处于正常水平。
12.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5,049.31万元、310.61万元和667.36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以及风险是否可控。2)所得税影响具体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以及风险是否可控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月-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租赁金损益 | -17,363.80 | -12,143.90 | -7,392.22 |
套期损益 | 17,972.96 | 10,258.89 | - |
中原冶炼厂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向银行租入一年期黄金,到期归还并支付一定的租赁费,并可以根据黄金价格变化及自身情况随时归还黄金,具体为预计黄金价格上涨时,提前归还黄金或者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以控制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风险。
中原冶炼厂按照《中原黄金冶炼厂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确定的以现货为主体,坚持优先现货对冲原则和套期保值原则,综合运用被动现货对冲、主动现货对冲、套期保值等方法对中原黄金冶炼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风险及现金流量风险进行管理。中原冶炼厂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估,保证套期比率在有效范围内。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部每个交易日将现货头寸数据汇总进行被动现货对冲,并将被动现货对冲后的敞口数量报送至交易部,交易部根据期现货价差情况对当天的现货净头寸选择主动现货对冲或套期保值,做到按日
对应。报告期内,套期有效性在80%-125%的范围内,套期保值有效,对中原冶炼厂业绩不确定性的影响可控。
二、所得税影响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中原冶炼厂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月-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租赁金损益 | -17,363.80 | -12,143.90 | -7,392.22 |
套期损益 | 17,972.96 | 10,258.89 | - |
所得税影响额 | -91.37 | 282.75 | 1,848.06 |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中原冶炼厂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分别为1,848.06万元、282.75万元及-91.37万元。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之“(七)主要财务数据”之“2、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损益为中原冶炼厂综合运用被动现货对冲、主动现货对冲、套期保值等方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风险及现金流量风险进行管理,相关风险可控。中原冶炼厂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分别为1,848.06万元、282.75万元、-91.37万元。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损益为中原冶炼厂综合运用被动现货对冲、主动现货对冲、套期保值等方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风险及现金流量风险进行管理,相关风险可控。中原冶炼厂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中租赁金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分别为1,848.06万元、282.75万元、-91.37万元。
13.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2019年2月及3月退还给税务局硫酸增值税退税优惠1,231.41万元,同时缴纳滞纳金156.10万元,合计1,387.5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退还增值税退税优惠并缴纳滞纳金的相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退还增值税退税优惠并缴纳滞纳金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9年税务核查期间,中原冶炼厂因其2018年受到的环保处罚,被三门峡市税务局认定不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通知中原冶炼厂对以前年度享受的硫酸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款项予以退还,并加收滞纳金。因此,中原冶炼厂2019年2月及3月退还给税务局硫酸增值税退税优惠1,231.41万元,同时缴纳滞纳金156.10万元,合计1,387.51万元。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之“4、收益法评估说明”之“(4)营业外收入预测”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原冶炼厂退还增值税退税优惠并缴纳滞纳金的具体情况为受到环保处罚后,被认定不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对以前年度享受的硫酸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款项主动予以退还,并加收滞纳金。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中原冶炼厂退还增值税退税优惠并缴纳滞纳金的具体情况为受到环保处罚后,被认定不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对以前年度享受的硫酸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款项主动予以退还,并加收滞纳金。
14.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蒙古矿业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0,544.99万元、58,845.69万元和33,181.67万元,占比总资产分别为9.51%、11.84%和6.77%。其中,2018年末存货账面价值较2017年末增加8,300.69万元,增幅为16.42%。请你公司补充2018年末库存产品期后销售价格以及2018年该类存货平均售价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2018年末库存产品期后销售价格以及2018年该类存货平均售价情况
2018年末,内蒙古矿业基于市场对中美启动贸易谈判的乐观预期以及国内减税降费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的乐观预期,判断铜价将于2019年初有所回涨,因此减少销售以待价格上涨。但2019年初因为中美贸易战急剧升级、全球经济增长疲软拖累铜产品销售市场等原因,铜价走势不及预期。2018年末库存产品期后销售价格与2018年该类存货平均售价情况分类别比较如下。
产品 | 2018年期后销售均价 | 2018年销售均价 |
铜产品(铜精粉含铜,万元/吨) | 3.48 | 3.73 |
银产品(铜精粉含银,万元/千克) | 0.23 | 0.23 |
钼产品(钼精粉含钼,万元/吨) | 13.50 | 14.01 |
注:2018年期后销售均价数据采用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均价
根据本回复第15题答复之“一、报告期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及波动趋势”,内蒙古矿业各项产品2018年期后销售均价相对于2018年销售均价的变动符合市场价格波动趋势。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内蒙古矿业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产构成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补充披露了内蒙古矿业2018年末库存产品期后销售价格以及2018年该类存货平均售价情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补充披露了内蒙古矿业2018年末库存产品期后销售价格以及2018年该类存货平均售价情况。
1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及波动趋势。2)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占比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报告期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及波动趋势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情况如下表:
产品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铜产品(铜精粉含铜,万元/吨) | 3.55 | 3.73 | 3.45 |
银产品(铜精粉含银,万元/千克) | 0.23 | 0.23 | 0.25 |
钼产品(钼精粉含钼,万元/吨) | 14.76 | 14.01 | 9.59 |
考虑到折价系数、除杂成本以及增值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上述产品的售价与市场金属价格存在一定的比例差异。其中,铜产品2018年度平均销售价格为3.73万元/吨,较2017年上涨8.12%;2019年1-6月平均销售价格为3.55万元/吨,较2018年下降4.83%。银产品2018年度平均销售价格为0.23万元/千克,较2017年下降8.00%;2019年1-6月平均销售价格为0.23万元/千克,与2018年持平。钼产品2018年度平均销售价格为
14.01万元/吨,较2017年上涨46.09%;2019年1-6月平均销售价格为14.76万元/吨,较2018年上涨5.35%。
根据Wind资讯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梳理,报告期内铜、银、钼产品价格变动走势如下。
报告期内阴极铜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亚洲金属网
报告期内钼精矿(含金属)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亚洲金属网
报告期内银金属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万得资讯通过与公开市场的相关下游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相比,公开市场的铜、银、钼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均与内蒙古矿业相应产品价格变动趋势一致。
二、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产品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铜产品(铜 | 收入(万元) | 146,538.61 | 237,723.45 | 281,119.67 |
精粉含铜) | 销量(吨) | 41,325.03 | 63,801.63 | 81,594.49 |
销售收入占比 | 71.25% | 71.75% | 79.35% | |
银产品(铜精粉含银) | 收入(万元) | 5,344.57 | 8,587.27 | 12,382.06 |
销量(千克) | 23,172.36 | 38,133.97 | 49,187.66 | |
销售收入占比 | 2.60% | 2.59% | 3.50% | |
钼产品(钼精粉含钼) | 收入(万元) | 53,793.02 | 84,996.28 | 60,772.38 |
销量(吨) | 3,644.96 | 6,066.11 | 6,334.52 | |
销售收入占比 | 26.15% | 25.65% | 17.15% |
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1-6月,铜产品销售数量分别为81,594.49吨、63,801.63吨以及41,325.03吨,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9.35%、71.75%以及71.25%,销售收入占比有所下降;银产品销售数量分别为49,187.66千克、38,133.97千克以及23,172.36千克,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50%、2.59%以及2.60%,销售收入占比有所下降;钼产品销售数量分别为6,334.52吨、6,066.11吨以及3,644.96吨,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7.15%、25.65%以及26.15%,销售收入占比显著上升。上述情形主要系2018年、2019年1-6月钼产品价格相对于2017年显著上升所致。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内蒙古矿业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经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及波动趋势、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占比情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已经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及波动趋势、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占比情况。
16.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铜产品成本构成,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铜产品成本分别为165,885.89万元、133,027.60万元和86,252.1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0.15%、
67.75%和68.43%。请你公司:1)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蒙古矿业各类产品营业成本占比与变动趋势与其营业收入对比情况,以及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对于银产品未对其单独核算成本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蒙古矿业各类产品营业成本占比与变动趋势与其营业收入对比情况,以及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各类产品营业成本占比与变动趋势与其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各类产品营业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与变动趋势与其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与变动趋势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科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同比 | 金额 | 比例 | ||
铜产品(铜精粉含铜) | 营业收入 | 146,538.61 | 71.25% | 237,723.45 | 71.75% | -15.44% | 281,119.67 | 79.35% |
营业成本 | 86,252.18 | 68.43% | 133,027.60 | 67.75% | -19.81% | 165,885.89 | 80.15% | |
银产品(铜精粉含银) | 营业收入 | 5,344.57 | 2.60% | 8,587.27 | 2.59% | -30.65% | 12,382.06 | 3.50% |
营业成本 | - | - | - | - | \ | - | - | |
钼产品(钼精粉含钼) | 营业收入 | 53,793.02 | 26.15% | 84,996.28 | 25.65% | 39.86% | 60,772.38 | 17.15% |
营业成本 | 39,793.08 | 31.57% | 63,334.37 | 32.25% | 54.18% | 41,078.69 | 19.85% | |
营业收入合计 | 205,676.20 | 100% | 331,307.00 | 100% | -6.48% | 354,274.11 | 100% | |
营业成本合计 | 126,045.26 | 100% | 196,361.97 | 100% | -5.12% | 206,964.58 | 100% |
注:上述比例指各产品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或主营业务成本合计的比例,银产品成本未单独核算
根据上表,内蒙古矿业铜产品、钼产品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与营业成本金额及占比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二)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系铜产品销售数量下降所致。报告期内,铜产品营业成本与销售数量如下: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成本(万元) | 86,252.18 | 133,027.60 | 165,885.89 |
销售数量(吨) | 41,325.03 | 63,801.63 | 81,594.49 |
单位成本(万元/吨) | 2.09 | 2.09 | 2.03 |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铜产品单位成本分别为2.03万元/吨、
2.09万元/吨和2.09万元/吨,基本保持不变。因此2018年铜产品营业成本大幅下降与销售数量变化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对于银产品未对其单独核算成本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对于银产品未对其单独核算成本的合理性
银产品未单独核算成本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内蒙古矿业所产出的银产品为伴生金属,不同于单一银矿开采业务能够进行精确的银产品成本核算。伴生金属无法与主要金属采用同一套成本核算方法,难以进行准确核算。
2、银作为伴生金属,在矿石中分布不均匀,含量不稳定,无法以确定的比例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单独区分金属银的成本。
3、银产品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小,根据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性的原则,在不致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前提下,未单独核算金属银的成本。
4、内蒙古矿业的银并未单独形成产品,而是包含在铜精粉中,以经过化验后得出的品位单独计价。
(二)内蒙古矿业银产品未单独核算成本符合行业惯例
伴生产品由于其伴生特性,成本核算往往基于重要性原则进行特殊处理,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亦未单独核算某类金属成本:
上市公司 | 证券代码 | 公开披露文件 | 伴生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
洛阳钼业 | 603993.SH |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 公司钨为钼伴生产品,单独成本核算不甚准确,公司于2014年将共生的钼和钨产品合并 |
司201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进行成本核算。 | ||
炼石航空 | 000697.SZ |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 ……仅销售部分伴生矿(可提取铅精粉),由于伴生矿为钼尾矿的附带产品,故公司在成本核算中未对铅精粉进行单独列示,导致该产品销售的毛利率为100%。 |
福蓉科技 | 603327.SH |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报告期内,废铝销售毛利率整体较低,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较小。废铝属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基于其伴生性,生产过程中的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均由铝型材产品归集核算。 |
兰太实业 | 600328.SH |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纯碱及氯化铵为伴生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同时产出两类产品,行业内两者成本核算通常合并成本核算,因此两个产品成本以联碱产品列示。 |
结合上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上市公司案例可知,内蒙古矿业银产品未单独核算成本符合行业惯例。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内蒙古矿业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2)营业成本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内蒙古矿业铜产品、钼产品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与营业成本金额及占比变动趋势保持一致。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主要系销售数量大幅下降所致,而单位成本保持基本稳定,具有合理性。
2、对于银产品未单独核算成本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内蒙古矿业铜产品、钼产品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与营业成本金额及占比变动趋势保持一致。铜产品成本大幅下降主要系销售数量大幅下降所致,而单位成本保持基本稳定,具有合理性。
2、对于银产品未单独核算成本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17.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内蒙古矿业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58%、
40.73%和38.72%,呈下降趋势。分产品来看,铜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0.99%、
44.04%和41.14%;钼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2.41%、25.49%和26.03%。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内蒙古矿业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的合理性
(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铜产品业务毛利率比较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内蒙古矿业铜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铜产品相关板块毛利率比较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业务板块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000688.SZ | 国城矿业 | 铜精矿 | 83.60% | 85.26% | 60.37% |
300618.SZ | 寒锐钴业 | 电解铜 | 35.22% | 27.08% | 33.68% |
603993.SH | 洛阳钼业 | 铜钴相关产品 | 7.94% | 36.19% | 40.03% |
603799.SH | 华友钴业 | 铜产品 | 38.38% | 23.27% | 17.06% |
601899.SH | 紫金矿业 | 矿山产铜 | 43.76% | 49.95% | 50.61% |
平均值 | 41.78% | 44.35% | 40.35% | ||
内蒙古矿业 | 铜产品 | 41.14% | 44.04% | 40.99% |
注:上述可比公司业务板块较为多元,均选取其铜产品相关板块毛利率进行比较
综上,内蒙古矿业铜产品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铜产品毛利率变化具有合理性。
(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钼产品业务毛利率比较
1、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内蒙古矿业钼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钼产品相关板块毛利率比较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业务板块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600549.SH | 厦门钨业 | 钨钼等有色金属制品 | 23.36% | 26.29% | 29.92% |
601958.SH | 金钼股份 | 钼矿产品、钼化工 | 28.85% | 38.27% | 38.80% |
平均值 | 26.11% | 32.28% | 34.36% | ||
内蒙古矿业 | 钼产品 | 26.03% | 25.49% | 32.41% |
根据上表,内蒙古矿业钼产品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2、钼产品毛利率专项说明
2018年内蒙古矿业钼产品毛利率下滑主要系当年处理的钼矿石平均品位下降所致。内蒙古矿业按照处理的铜、钼矿石比率分摊成本。由于矿石性质发生变化,2018年以来处理钼矿石比率上升,但钼矿石平均品位下降,导致钼产品分摊的成本较大幅度增加,进而导致钼产品每吨成本较大幅度增加。钼产品成本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单位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内蒙古矿业总成本 | 万元 | 103,564.48 | 205,498.43 | 197,837.65 |
钼矿石占比 | 32.19% | 33.60% | 22.35% | |
钼金属成本 | 万元 | 33,338.36 | 69,046.11 | 44,220.74 |
钼金属产量 | 吨 | 2,968.23 | 6,898.79 | 6,707.01 |
钼产品每吨成本 | 万元/吨 | 11.23 | 10.01 | 6.59 |
根据上表,由于2018年以来钼产品的成本分摊比例上升,导致2018-2019年钼所分摊的生产成本增加,进而导致吨钼单位成本上升,最终使钼的毛利率下降。
综上,内蒙古矿业钼产品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同时毛利率的变化与开采矿石的品位相关,钼产品毛利率变化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内蒙古矿业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3)毛利及毛利率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古矿业铜、钼产品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同时毛利率的变化与开采矿石的品位相关,铜、钼产品毛利率变化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内蒙古矿业铜、钼产品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同时毛利率的变化与开采矿石的品位相关,铜、钼产品毛利率变化具有合理性。
18.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均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结论差异为477,612.03万元,扣除增资影响,主要为两次评估折现率选用存在差异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导致净利润增加。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2018年11月之前标的公司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此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能否继续取得,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不能持续取得高息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2)本次交易较前次折现率选取不同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2018年11月之前标的公司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此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能否继续取得,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不能持续取得高息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一)2018年11月之前标的公司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标的公司中原冶炼厂现持有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9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84100101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之前,中原冶炼厂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能否继续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持有资格的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中原冶炼厂计划在前述法定期限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申请工作、提出复审申请。根据中原冶炼厂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原冶炼厂所有相关方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中原冶炼厂相关情况 | 是否满足 |
1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中原冶炼厂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存续期超过一年 | 是 |
2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中原冶炼厂拥有41项专利权,均为原始取得 | 是 |
3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中原冶炼厂主营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七、资源与环境”之“(七)资源勘探、高效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 | 是 |
4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中原冶炼厂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总数263人,企业总人数为1362人,研发人员总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 | 是 |
5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 | 中原冶炼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含资本化 | 是 |
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金额以及计入生产成本的人员开支等相关项)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36%,高于3%,其中中原冶炼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100%,超过60% | ||
6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中原冶炼厂基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行自查,判断达到相应要求 | 是 |
7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中原冶炼厂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为97.86%,高于60% | 是 |
8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中原冶炼厂预计不存在该等情形 | 是 |
综上所述,中原冶炼厂预期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认定资格,其资格续期预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假设是基于本次评估基准日时中原冶炼厂的实际经营情况所做的设定。本次评估预测时,标的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同时,考虑到标的公司未来将持续保持研发投入和专业人才团队,继续专注于当前业务领域,加大创新力度,提升竞争力,为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提供保障,且国家主管部门对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重大调整的可能性较小,因此预计未来标的公司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较小。故本次评估假设中原冶炼厂未来能够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交易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中原冶炼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事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本次交易评估值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本次交易较前次折现率选取不同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评估测算确定的折现率为8.61%,前次交易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评估测算确定的折现率为7.48%。经核查对比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
(一)两次交易时点标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导致折现率测算中债务和权益比率变化
两次评估中所计算确定的折现率均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其中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一般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债务成本,债务成本取企业自身的付息债务的平均利率确定。
2018年12月,国新资产、国新央企基金、中鑫基金、东富国创和农银投资对中原冶炼厂增资暨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资完成后,中原冶炼厂资产负债率大幅降低,导致折现率参数中的债务比率和权益比率大幅变动。债务比率由前次评估的80.08%下降至本次评估的48.90%,权益比率由前次评估的19.92%上升到
51.10%。债务比率和权益比率的大幅变化导致本次评估中的折现率较上次评估出现调整。
(二)两次交易时点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对折现率测算中的相关参数造成影响
在WACC测算中,评估对象权益成本、税后债务成本等参数都会因税率调整而影响最终折现率的测算结果。
中原冶炼厂现持有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9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84100101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本次评估的所得税税率15.00%相较前次评估的25.00%大幅下降。受此因素影响,中原冶炼厂权益成本由前次评估的25.18%下降至本次评估的13.78%;税后债务成本由前次评估的3.08%增加至本次评估的3.20%。由于中原冶炼厂所得税税率变化对折现率测算中的相关参数亦导致本次评估中的折现率较上次评估出现调整。
两次交易评估折现率的计算方法一致,参数选取原则一致,造成差异的原因为资本结构的变化和所得税率变化,折现率确定过程合理。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之“(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进行的增减资和股权转让的程序、相关作价及其评估”之“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评估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情况的差异和原因”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中原冶炼厂2018年11月之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其资格续期预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补充披露了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较前次折现率选取不同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中原冶炼厂2018年11月之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其资格续期预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补充披露了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较前次折现率选取不同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19.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故本次预测中所得税率按15%确定。请你公司:1)结合行业未来发展情况,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的可持续性及预测期税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如不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行业未来发展情况,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的可持续性及预测期税率的合理性中原冶炼厂新项目采用我国自主研发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富氧底吹造锍捕金”技术,工艺流程为:富氧底吹熔炼—旋浮闪速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永久不锈钢阴极电解提铜—阳极泥精炼提取金银;熔炼渣选矿、烟气制酸、余热发电。该工艺采用世界先进的“富氧底吹造锍捕金”技术替代传统氰化提金工艺,在工艺上,不仅吸收了富氧底吹技术原料适应性强和旋浮吹炼环保条件好,自动化程度高的优点,同时是国内外冶金行业的集成创新,实现以金为主,多金属矿的高效、节能、环保冶金,是黄金冶炼行业的重大技术变革。具有技术先进、成熟可靠、节能、安全、环保、自动化水平高等突出特点。
中原冶炼厂是目前国内较大的专业化黄金和铜产品冶炼、精炼的加工企业,是中金黄金的骨干企业和三门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有能力持续充分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预测期企业管理层在预算中考虑了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基本与报告期近几年平均的研发投入相当,因此中原冶炼厂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继续享有所得税优惠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如不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评估值的影响
中原冶炼厂2018年11月29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为3年,即2019年到2021年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假设自2022年起中原冶炼厂未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后优惠政策,所得税恢复正常25%税率征收,重新测算并调整其预测期所得税征收、研发必要投入及所得税率变化对折现率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持续享受15%税率(A) | 未持续享受15%税率(B) | 差异值 (C=A-B) | 差异率 (D=C/A) |
中原冶炼厂 100% 股权评估值 | 771,995.65 | 753,677.80 | 18,317.85 | 2.37% |
标的作价 (60.98%股权评估值) | 470,739.28 | 459,592.72 | 11,146.56 | 2.37% |
中原冶炼厂100%股权评估值为753,677.80万元,较持续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下的100%股权评估值771,995.65万元减少18,317.85万元,差异率为2.37%。标的资产作价即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评估值为459,592.72万元,较持续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下的标的资产作价470,739.28万元减少11,146.56万元,差异率为2.37%。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之“4、收益法评估说明”之“(5)所得税预测”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行业未来发展情况,补充披露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的可持续性及预测期税率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如不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评估值的影响。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行业未来发展情况,补充披露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的可持续性及预测期税率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如不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评估值的影响。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0.申请文件显示,中原冶炼厂正在进行厂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收益法评估是否将未达产扩建项目纳入评估范围,如是,补充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本次收益法评估是否将未达产扩建项目纳入评估范围 ,如是,补充说明原因及合理性中原冶炼厂新厂区建设分一期、二期实施,二期工程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试车投产;至 2018年5月起,系统全负荷稳定运行。尽管存在2018年年初试生产阶段装置的消缺完善、开车磨合等不利因素影响,2018年全年处理矿量仍达140余万吨,基本接近理论产能。预测期未来实施的资本性投资主要包括:
整体一期铁路、质量消缺、消防消缺等;整体搬迁升级改造二期遗留尾项工程;以及部分技改技措消缺的项目。上述工程均属于正常尾项工程、优化工艺流程,在收益预测中已经考虑了必要的现金流出。
中原冶炼厂本次收益法评估是基于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实施的尾项工程及少量的技改项目,其完工后能优化工艺,在资产更新性支出中考虑了上述支出。
基于审慎性考虑,对标的公司尚未实施的工程未纳入评估范围考虑,收益预测不考虑扩大产能带来的收益,也未考虑扩大产能所需的资本性支出。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之“4、收益法评估说明”之“(1)营业收入与成本预测”之“1)营业收入预测”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本次收益法评估未将未达产扩建项目纳入评估范围,并对原因及其合理性分析。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本次收益法评估未将未达产扩建项目纳入评估范围,并对原因及其合理性分析。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原冶炼厂本次收益法评估折现率为8.6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现金流折现法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一)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
本次对中原冶炼厂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收益法的评估中折现率的确定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具体公式如下:
式中:
Wd:评估对象的债务资本比率;
We: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比率;
rd: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即债务资本成本;
re:权益资本成本。
eeddwrwrr????)(DEDw
d
??
)(DE
Dw
d
??
)(DE
E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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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中折现率相关参数的取值依据和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权益资本成本r
e
本次评估中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re,具体公式如下:
(1)无风险收益率r
f
参照国家近五年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的平均水平,按照十年期以上国债利率平均水平确定无风险收益率r
f的近似,即r
f=3.86%。
序号 | 国债代码 | 国债名称 | 期限 | 实际利率 |
1 | 101405 | 国债1405 | 10 | 0.0447 |
2 | 101409 | 国债1409 | 20 | 0.0483 |
3 | 101410 | 国债1410 | 50 | 0.0472 |
4 | 101412 | 国债1412 | 10 | 0.0404 |
5 | 101416 | 国债1416 | 30 | 0.0482 |
6 | 101417 | 国债1417 | 20 | 0.0468 |
7 | 101421 | 国债1421 | 10 | 0.0417 |
8 | 101425 | 国债1425 | 30 | 0.0435 |
9 | 101427 | 国债1427 | 50 | 0.0428 |
10 | 101429 | 国债1429 | 10 | 0.0381 |
11 | 101505 | 国债1505 | 10 | 0.0367 |
12 | 101508 | 国债1508 | 20 | 0.0413 |
13 | 101510 | 国债1510 | 50 | 0.0403 |
14 | 101516 | 国债1516 | 10 | 0.0354 |
15 | 101517 | 国债1517 | 30 | 0.0398 |
16 | 101521 | 国债1521 | 20 | 0.0377 |
17 | 101523 | 国债1523 | 10 | 0.0301 |
18 | 101525 | 国债1525 | 30 | 0.0377 |
19 | 101528 | 国债1528 | 50 | 0.0393 |
20 | 101604 | 国债1604 | 10 | 0.0287 |
21 | 101608 | 国债1608 | 30 | 0.0355 |
序号 | 国债代码 | 国债名称 | 期限 | 实际利率 |
22 | 101610 | 国债1610 | 10 | 0.0292 |
23 | 101613 | 国债1613 | 50 | 0.0373 |
24 | 101617 | 国债1617 | 10 | 0.0276 |
25 | 101619 | 国债1619 | 30 | 0.0330 |
26 | 101623 | 国债1623 | 10 | 0.0272 |
27 | 101626 | 国债1626 | 50 | 0.0351 |
28 | 101704 | 国债1704 | 10 | 0.0343 |
29 | 101705 | 国债1705 | 30 | 0.0381 |
30 | 101710 | 国债1710 | 10 | 0.0355 |
31 | 101711 | 国债1711 | 50 | 0.0412 |
32 | 101715 | 国债1715 | 30 | 0.0409 |
33 | 101718 | 国债1718 | 10 | 0.0362 |
34 | 101722 | 国债1722 | 30 | 0.0433 |
35 | 101725 | 国债1725 | 10 | 0.0386 |
36 | 101726 | 国债1726 | 50 | 0.0442 |
37 | 101804 | 国债1804 | 10 | 0.0389 |
38 | 101806 | 国债1806 | 30 | 0.0426 |
39 | 101811 | 国债1811 | 10 | 0.0372 |
40 | 101812 | 国债1812 | 50 | 0.0417 |
41 | 101817 | 国债1817 | 30 | 0.0401 |
42 | 101819 | 国债1819 | 10 | 0.0357 |
43 | 101824 | 国债1824 | 30 | 0.0412 |
44 | 101825 | 国债1825 | 50 | 0.0386 |
45 | 101827 | 国债1827 | 10 | 0.0328 |
平均 | 0.0386 |
(2)市场期望报酬率r
m
股票指数的波动能够反映市场整体的波动情况,指数的长期平均收益率可以反映市场期望的平均报酬率。通过对上证综合指数自1992年5月21日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后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指数平均收益率进行测算,得出市场期望报酬率的近似,即:r
m=9.45%。
(3)βe
βe系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以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βu为基础,考虑评估对象自身资本结构后计算确定。
βu: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由可比公司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为基础,经必要的平滑处理后,剔除财务杠杆后得出。
βt: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
βx: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Di、Ei: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本次评估中,选取上证CSRC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票,以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的市场价格测算估计,得到可比公司股票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βx为1.3511,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到可比公司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βt为1.2353,并得到可比公司预期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的估计值βu为
0.8802,最后得到可比公司权益资本预期风险系数的估计值βe为1.5962。
(4)特定风险系数ε
企业特定风险系数是衡量被评估企业与可比上市公司风险差异的一个指标。在上述计算标的公司的β系数时,基于可比上市公司调整后无杠杆β系数和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计算得出被评估企业的有财务杠杆β系数,这一计算过程量化了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上市公司在财务杠杆方面的差异对风险所产生的影响。但不同企业之间β系数的差异,不仅受财务杠杆差异的影响,而且也会受到不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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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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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竞争地位、经营杠杆等其他因素方面存在差异的影响,因此,评估中还需要考虑被评估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其存在的特定风险系数。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中原冶炼厂主要从事铜金产品的冶炼,金的产能亚洲最大,铜的产能全国第六,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位居国内前列,经营业绩稳步增长,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合理,融资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较高,综合以上特点确定企业特定风险系数为1%。
(5)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
=3.86%+1.5962*(9.45%-3.86%)+1%=13.78%
2、债务资本成本r
d
本次评估根据中原冶炼厂近期执行的相关借款合同等融资资料,确定评估对象自身付息债务本金及利率结构,并结合其所得税率情况计算扣税后付息债务利率r
d
为3.2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31日,中原冶炼厂经审计的付息债务为738,851.94万元(对借入的美元等外币借款,以评估基准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或锁定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确定),具体付息债务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 | 年利率% | 币种 | 贷款本金 | 评估值 |
短期借款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 2018-02 | 2019-02 | 3.8 | 美元 | 21,154.65 | 21,154.6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8-03 | 2019-03 | 4.35 | 人民币 | 10,000.00 | 10,000.0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2019-01 | 2019-07 | 5.22 | 人民币 | 10,000.00 | 10,000.00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文化路支行 | 2019-01 | 2019-07 | 4.35 | 人民币 | 6,600.00 | 6,6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 2019-01 | 2019-07 | 4.35 | 人民币 | 20,000.00 | 2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9-01 | 2020-01 | 4.35 | 人民币 | 20,000.00 | 20,000.00 |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 | 年利率% | 币种 | 贷款本金 | 评估值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9-01 | 2020-01 | 4.35 | 人民币 | 17,000.00 | 17,000.0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 2018-09 | 2019-03 | 3.7718 | 美元 | 8,373.43 | 8,373.4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 2018-10 | 2019-04 | 3.8229 | 美元 | 8,142.20 | 8,142.2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9-01 | 2019-04 | 3.795 | 美元 | 13,188.64 | 13,188.6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9-01 | 2019-04 | 3.80388 | 美元 | 9,812.27 | 9,812.2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9-01 | 2019-04 | 3.80388 | 美元 | 10,784.91 | 10,784.9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9-01 | 2019-04 | 3.24681 | 美元 | 10,521.72 | 10,521.7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9-01 | 2019-04 | 3.24694 | 美元 | 8,748.94 | 8,748.94 |
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19-01 | 2019-07 | 4.35 | 人民币 | 10,000.00 | 10,000.00 |
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18-12 | 2019-12 | 4.35 | 人民币 | 30,000.00 | 3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8-11 | 2019-11 | 4 | 人民币 | 9,571.80 | 9,571.8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9-01 | 2020-01 | 3.6 | 人民币 | 28,282.00 | 28,282.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9-01 | 2020-01 | 4 | 人民币 | 4,527.52 | 4,527.5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9-01 | 2020-01 | 3.6 | 人民币 | 14,222.50 | 14,222.50 |
小计 | 270,930.56 | 270,930.56 |
交易性金融负债—租赁金业务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3 | 2019-03 | 2.5 | 人民币 | 14,621.70 | 14,621.7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6 | 2019-06 | 2.4 | 人民币 | 17,202.00 | 17,202.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6 | 2019-06 | 2.92 | 人民币 | 14,335.00 | 14,335.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7 | 2019-07 | 2.4 | 人民币 | 4,873.90 | 4,873.9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9 | 2019-09 | 2.4 | 人民币 | 8,601.00 | 8,601.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9 | 2019-09 | 2.97 | 人民币 | 28,383.30 | 28,383.3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09 | 2019-09 | 2.4 | 人民币 | 20,069.00 | 20,069.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10 | 2019-10 | 2.5 | 人民币 | 14,335.00 | 14,335.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 | 2018-10 | 2019-10 | 2.4 | 人民币 | 13,761.60 | 13,761.6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11 | 2019-11 | 2.5 | 人民币 | 4,873.90 | 4,873.9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12 | 2019-12 | 2.97 | 人民币 | 14,335.00 | 14,335.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8-12 | 2019-12 | 2.4 | 人民币 | 20,069.00 | 20,069.00 |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 2018-12 | 2019-12 | 2.5 | 人民币 | 11,468.00 | 11,468.00 |
小计 | 186,928.40 | 186,928.40 |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 | 年利率% | 币种 | 贷款本金 | 评估值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长期借款 | 2015-01 | 2019-04 | 4.41 | 人民币 | 20,000.00 | 20,000.00 |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长期借款 | 2015-01 | 2019-10 | 4.41 | 人民币 | 20,000.00 | 20,000.00 |
兴业银行洛阳分行长期借款 | 2016-11 | 2019-11 | 4.275 | 人民币 | 10,000.00 | 10,000.00 |
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 2019-02 | 2019-11 | 人民币 | 6,762.79 | 6,762.79 | |
小计 | 56,762.79 | 56,762.79 |
长期借款 | ||||||
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18-12 | 2021-12 | 4.5125 | 人民币 | 20,000.00 | 2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7-08 | 2020-08 | 4.5125 | 人民币 | 10,000.00 | 1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7-09 | 2020-09 | 4.5125 | 人民币 | 2,000.00 | 2,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7-09 | 2020-09 | 4.5125 | 人民币 | 2,500.00 | 2,5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2017-10 | 2020-10 | 4.5125 | 人民币 | 8,000.00 | 8,00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5-02 | 2020-04 | 4.41 | 人民币 | 20,000.00 | 20,00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5-02 | 2020-10 | 4.41 | 人民币 | 16,492.00 | 16,492.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5-04 | 2021-04 | 4.41 | 人民币 | 12,680.00 | 12,68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5-04 | 2021-10 | 4.41 | 人民币 | 22,210.00 | 22,21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5-07 | 2022-04 | 4.41 | 人民币 | 22,210.00 | 22,21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5-11 | 2022-10 | 4.41 | 人民币 | 22,210.00 | 22,21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6-01 | 2023-04 | 4.41 | 人民币 | 25,390.00 | 25,390.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6-01 | 2023-10 | 4.41 | 人民币 | 19,808.00 | 19,808.00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2016-01 | 2024-01 | 4.41 | 人民币 | 10,000.00 | 10,000.00 |
小计 | 213,500.00 | 213,500.00 | ||||
长期应付款 |
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2016-09 | 2021-08 | 4.6075 | 人民币 | 10,730.19 | 10,730.19 |
小计 | 10,730.19 | 10,730.19 | ||||
付息债务合计 | 738,851.94 | 738,851.94 |
根据中原冶炼厂付息债务情况,确定加权平均债务资本成本为3.77%。
3、债务比率W
d和权益比率We债务比率W
d
和权益比率We的确定即资本结构的确定,通常以被评估企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评估值)来计算,也有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资本结构作为目标资本结构加以确定。本次评估中,以企业评估基准日付息债务的账面值(即评估值)作为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以权益资本的评估值通过迭代的方式计算确定债务比率和权益比率分别为48.90%和51.10%。
4、计算确定折现率
经以上计算,根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计算确定折现率为8.61%。计算过程如下:
=3.20%*48.90%+13.78%*51.1%
=8.61%
通过上述计算,中原冶炼厂加权资本成本(WACC)为8.61%,因此确定折现率为8.61%,具体参数如下表所示:
eeddwrwrr????项目/年度
项目/年度 | 2019年2-12月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及以后 |
权益比率 | 51.10% | 51.10% | 51.10% | 51.10% | 51.10% | 51.10% |
债务比率 | 48.90% | 48.90% | 48.90% | 48.90% | 48.90% | 48.90% |
贷款加权利率 | 3.77% | 3.77% | 3.77% | 3.77% | 3.77% | 3.77% |
无风险收益率 | 3.86% | 3.86% | 3.86% | 3.86% | 3.86% | 3.86% |
市场预期报酬率 | 9.45% | 9.45% | 9.45% | 9.45% | 9.45% | 9.45% |
适用税率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无杠杆贝塔 | 0.8802 | 0.8802 | 0.8802 | 0.8802 | 0.8802 | 0.8802 |
权益贝塔 | 1.5962 | 1.5962 | 1.5962 | 1.5962 | 1.5962 | 1.5962 |
特性风险系数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权益资本成本 | 13.78% | 13.78% | 13.78% | 13.78% | 13.78% | 13.78% |
债务资本成本 | 3.20% | 3.20% | 3.20% | 3.20% | 3.20% | 3.20% |
折现率(WACC) | 8.61% | 8.61% | 8.61% | 8.61% | 8.61% | 8.61% |
(二)折现率确定的合理性分析
从以上关于折现率相关参数的取值依据和具体评估测算过程可以看出,本次评估中在计算确定折现率时采用了一般公认的方法和模型,即加权资本成本(WACC)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相关参数的选择主要依据的是第三
方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资料及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关参数和指标客观,符合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具体分析如下:
1、折现率关键参数的选取具有客观性
本次评估中选择确定的无风险报酬率r
f、市场预期报酬率r
m和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βe等参数均取自财政部、WIND资讯等国家机关或第三方权威机构,部分参数由专业机构定期统一发布、统一执行;在βe值的确定方面,选取的是WIND资讯发布的上证CSRC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全部共计59家可比上市公司调整后的无杠杆β值,而非评估师主观人为选择的个别公司的β值;在资本机构的确定方面,采用的是根据企业实际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评估值)迭代计算后的资本结构,而非评估师自行选择的个别上市公司平均得出的“目标资本结构”。以上折现率及其相关参数的计算确定方式有效保证了评估的客观、公正,有利于避免评估师的人为逆向选择。
2、最终确定的折现率水平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最终确定的折现率水平反映了中原冶炼厂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具体情况如下:
(1)中原冶炼厂具有显著的优势地位
中原冶炼厂作为大型冶炼企业,自实施搬迁升级改造工程以来,项目设计金铜冶炼处理能力亚洲领先,具有原料适应能力强、金属回收率高、能耗低、自动化及装备水平高等突出特点,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黄金综合回收基地,创造了多项国内行业的第一,拥有自主创新的行业尖端或专利技术,是多项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编写主起草或起草单位,行业优势地位明显。中原冶炼厂同时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人才优势,早在2006年中原冶炼厂就已经获得了伦敦金银市场协会资质,持有该认证资质的单位可以在伦敦黄金交易所直接交易,并成为被全球认可的黄金精炼商。因此,中原冶炼厂相对于行业其他单位经营风险较低,因而评估中确定的特定风险系数相应较低。
(2)中原冶炼厂投资规模大,经营收益持续稳定
中原冶炼厂年处理矿石能力达150万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对较大,营运资金占用额较高,一般而言作为以赚取加工费为目的冶炼行业其毛利率水平不高,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平均在4.59%-6.49%左右,投资回报与一般轻资产公司不具可比性,因此收益法评估中的折现率取值不会太高。
(3)中原冶炼厂资产负债率高,融资成本低
1)议价能力强,国际融资成本较低
中原冶炼厂作为特大型金铜冶炼加工企业,其经营稳定、业绩可靠,又有中金黄金股东背景,具有比较显著的融资成本优势。中原冶炼厂所处河南省为我国中部地区,其所在三门峡市又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经济带重点支持发展区域。中原冶炼厂作为三门峡市特大型国企和河南省重点国际贸易经营公司,每年进出口总额约在10亿美元,在其所在区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中原冶炼厂与当地银行合作业务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其生产经营融资中美元贷款和信用证押汇等国际融资较同地区其他企业平均融资成本大约低20%左右。
2)租赁金业务成本较低
中原冶炼厂利用特大型金铜冶炼加工企业优势,与银行推出的租赁金融资业务紧密衔接,发挥各自特点,形成银企之间优势互补。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导向,银行需把租赁金业务重点投放在黄金冶炼和矿山企业,帮助企业周转生产运营资金。此外,大型银行出借黄金多为自有资产,不会从市场拆借高成本黄金放资给企业。因此,中原冶炼厂等黄金冶炼企业可以利用租赁金业务降低自身的融资成本,获得比市场更低更优惠的租赁金费率,其租赁金业务平均成本低至2.5%左右。
3)资本结构中债务比率偏高
中原冶炼厂资本结构中债务比率偏高,这主要与金、铜冶炼企业的行业性质和所在区域密切相关。截至评估基准日,中原冶炼厂付息债务高达738,851.94万元,债务比率、权益比率分别为48.90%和51.10%,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
大型有色冶炼企业多是重资产和资金密集型企业,中原冶炼厂每年的矿石处理量达到150万吨,从规模上讲,在全国排在前列;加之企业的主要产品多是高
价值的有色金属如黄金、白银、阴极铜等,需要大量的存货保证企业连续生产经营作业,故导致企业经营性资产很大。同时,因国内的金、铜资源较为匮乏,中原冶炼厂作为特大型金、铜冶炼厂,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金精矿和铜精矿,而企业所在中原腹地,离最近海港约1,000公里。为保持连续生产经营,原料保证周期要比其他冶炼企业多10天左右,这也形成中原冶炼厂原料备货较多,流动资产较大的原因。在企业股东的投资权益不变的情况下,势必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
综上,中原冶炼厂主要由于较高的负债比率与较低的付息债务成本,导致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计算的折现率较低。本次评估中折现率的计算逻辑清楚,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客观、充分;折现率的取值符合中原冶炼厂所属行业一般资产收益率水平;同时也反映了中原冶炼厂自身的特点,因此本次评估确定的折现率及其相关参数合理。
二、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
近年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相类似的市场可比交易案例选取的折现率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 | 标的公司名称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时对应 的折现率 |
1 | 新界泵业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12月31日 | 10.43% |
2 | 常铝股份 |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31日 | 9.50% |
3 | 露天煤业 |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2018年2月28日 | 10.08% |
最大值 | 10.43% | |||
最小值 | 9.50% | |||
算术平均值 | 10.00% |
从上表可知,三例交易案例中采用的折现率最大为10.43%,最小为9.50%,平均值为10.00%,中原冶炼厂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的折现率为8.61%,略低于上述可比交易案例采用的折现率。主要原因在于:各交易案例交易时点不同,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各标的资产自身在资本结构和融资成本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导致了不同交易案例采用的折现率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来看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对各案例的折现率的取数重要参数进行了分析对比,具体分析如下:
对比内容 | 中原冶炼厂 | 新疆建设兵团天山铝业公司 | 泰安鼎鑫冷却器公司 |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19/1/31 | 2018/12/31 | 2018/5/31 | 2018/2/28 |
无风险报酬率 | 3.86% | 3.23% | 3.88% | 4.21% |
市场期望报酬率 | 9.45% | 9.65% | 11.00% | 11.81% |
特定风险系数 | 1% | 3% | 1% | 2.50% |
无杠杆β值 | 0.8802 | 0.7615 | 0.884 | 0.7058 |
有杠杆β值 | 1.5962 | 1.5156 | 0.9130 | 1.1508 |
权益成本 | 13.78% | 11.40% | 15.96% | 14.72% |
税后债务成本 | 3.20% | 6.60% | 4.82% | 3.68% |
债务比率 | 48.90% | 20% | 3.60% | 未披露 |
如上表所示,折现率主要差异原因为:
(一)市场期望报酬率较低
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利率和投资回报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本次评估选取的无风险报酬率与其他可比交易案例无较大差异,但市场期望报酬率低于此前所有可比交易案例的取值水平。
(二)融资成本较低
中原冶炼厂作为一家特大型金铜冶炼加工企业,经营业绩稳定可靠,信用良好,又兼具央企背景。且有较大规模的美元贷款和信用证押汇等国际融资、租赁金业务,导致中原冶炼厂综合融资成本较低,其税后债务成本仅为3.20%,明显低于可比交易案例。
(三)资产负债率较高
中原冶炼厂由于所处冶炼行业重资产和资金密集的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料备货较多、流动资产较大等原因,导致其负债比率高于可比交易案例。低成本、高权重显著降低了本次评估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四)潜在财务风险较高
与其他可比交易案例相比,本次评估确定的含有杠杆的β值最高,充分反映了中原冶炼厂负债比率高所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中原冶炼厂债务成本较低,债务比率较高,同时受市场期望报酬率逐年走低的影响,造成了折现率略低于其他可比交易案例,是目前外部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特点的客观反映。因此,本次评估折现率的取值合理。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60.98%股权”之“4、收益法评估说明”之“(8)折现率的确定”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了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了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2.申请文件显示,2008年其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及2016年内蒙古矿业办理了第二次变更手续,生产规模由900万吨/年变更为2,475万吨/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项采矿权原设计开采年限,生产规模变更为2,475万吨/年后,剩余可开采年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该项采矿权原设计开采年限
2005年7月8日,中金地质有限公司与北京予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中标国土资源部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多金属矿探矿权招标项目,两家公司为该项目注册成立了内蒙古金予矿业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多金属矿勘查许可证。并由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承担了矿区北矿段的勘探工作,对矿体进行了加密控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勘探报告》。报告由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审查,以《<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中矿联储评字〔2006〕44)号文批准,国土资源部出具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06〕381号),同意对该报告予以备案。经备案的总资源储量合计150,828.9万吨。
长春黄金设计院根据上述储量核实报告编制了《乌努格吐山铜钼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其设计开采年限为33年。
二、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为2,475万吨/年后,剩余可开采年限
2013年12月,内蒙古矿业委托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评审,并由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中矿联储评字〔2014〕53号)。2015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矿区铜钼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5〕2号),同意对该报告予以备案。由于补充勘探工作的开展,导致矿体规模有所扩大,资源储量级别有所提高,经备案的总资源储量由150,828.9万吨提高至173,042.79万吨。
长春黄金设计院根据该报告编制了《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方案载明计算服务年限49.6年,即剩余可开采年限49.6年。
三、可开采年限变更原因分析
(一)原方案测算依据
原方案设计基于2006年9月30日的储量核实结果,矿山保有工业矿资源储量共计84,971.81万吨,低品位矿资源量65,857.09万吨,总资源储量合计150,828.9万吨。
原方案规划矿区分三期建设,生产能力分别为一期900万吨/年,二期1,800万吨/年、三期3,600万吨/年,各期建设时间间隔5年左右。原方案设计的开采合计利用储量6.15亿吨,回采率为97%,贫化率为3%。根据上述规划,测算得原方案情形下剩余可开采年限为33年。测算过程如下:
1、一期工程服务年限
一期境界内矿石量为1.07亿吨,一期计算服务年限的计算过程如下:
T=Q·η/[A(1-ρ)]=10,700×0.97/[900×(1-0.03)]=11.89年
式中:T——为计算服务年限,年
Q——为设计利用储量,万吨A——为矿山年生产能力,万吨η——采矿回收率,97%ρ——矿石贫化率,3%
2、二期工程服务年限
二期境界内矿石量为2.40亿吨,二期计算服务年限的计算过程如下:
T=Q·η/[A(1-ρ)]=24,000×0.97/[1,800×(1-0.03)]=13.33年式中:T——为计算服务年限,年
Q——为设计利用储量,万吨A——为矿山年生产能力,万吨η——采矿回收率,97%ρ——矿石贫化率,3%
3、三期工程服务年限
三期境界内矿石量为2.68亿吨,三期计算服务年限的计算过程如下:
T=Q·η/[A(1-ρ)]=26,800×0.97/[3,600×(1-0.03)]=7.44年式中:T——为计算服务年限,年
Q——为设计利用储量,万吨A——为矿山年生产能力,万吨η——采矿回收率,97%ρ——矿石贫化率,3%
4、可开采年限总计
综上,三期计算服务年限合计为32.66年。但根据采剥进度计划实际情况,矿山在一期生产第一年并未达产,且在分期扩帮过度阶段,亦存在减产年份。因此,长春黄金设计院根据矿山实际采剥进度计划情况进行调整,综合确定可开采年限为33年。
项目 | 境界内矿石量(亿吨) | 设计产能(万吨/年) | 服务年限(年) |
第一期 | 1.07 | 900 | 11.89 |
第二期 | 2.40 | 1,800 | 13.33 |
第三期 | 2.68 | 3,600 | 7.44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 | \ | 0.34 |
原方案合计 | 6.15 | \ | 33 |
(二)新方案测算依据
新方案设计基于2013年12月31日的储量核实结果,矿山保有工业矿资源储量共计96,535.45万吨,低品位矿资源量76,507.34万吨,总资源储量合计173,042.79万吨。新方案规划生产能力为2,475万吨/年,新方案设计的开采合计利用资源储量
12.27亿吨,回采率为97%,贫化率为3%。根据上述规划,测算得新方案情形下剩余可开采年限为49.6年。测算过程如下:
T=Q·η/[A(1-ρ)]=122,700×0.97/[2,475×(1-0.03)]=49.6年
式中:T——为计算服务年限,年
Q——为设计利用储量,万吨A——为矿山年生产能力,万吨η——采矿回收率,97%ρ——矿石贫化率,3%
项目 | 境界内矿石量(亿吨) | 设计产能(万吨/年) | 服务年限(年) |
新方案合计 | 12.27 | 2,475 | 49.6 |
(三)原方案与新方案差异原因
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1、补充勘探工作的开展,导致矿体规模有所扩大,资源储量级别有所提高,总资源储量由150,828.9万吨提高至173,042.79万吨。
2、内蒙古矿业通过选矿实验确定了低品位矿石的利用价值,原有部分品位较低的矿石具备了开采的经济可行性。使得开采合计利用资源储量由6.15亿吨提高至12.27亿吨。
3、原方案设计生产能力计划一期900万吨/年,二期1,800万吨/年、三期3,600万吨/年,而新方案规划生产能力为2,475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一致。
综上所述,可开采年限变更与总资源储量、开采合计利用资源储量变化及设计产能有关,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之“5、内蒙古矿业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情况”之“(6)矿业权相关的其他事项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采矿权原设计开采年限,生产规模变更为2,475万吨/年后,剩余可开采年限。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采矿权原设计开采年限,生产规模变更为2,475万吨/年后,剩余可开采年限。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3.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无形资产增值233,921.93万元,其中矿业权增值190,607.13万元、土地使用权增值36,820.21亿元。请你公司:列表补充披露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2)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增值36,820.21亿元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表述错误或不严谨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就相关内容真实性及工作严谨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列表补充披露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
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值率 |
土地使用权 | 70,054.19 | 106,874.40 | 36,820.21 | 52.56% |
矿业权 | 6,072.96 | 196,680.09 | 190,607.13 | 3,138.62% |
其他无形资产 | 2,986.71 | 9,481.31 | 6,494.60 | 217.45% |
合 计 | 79,113.87 | 313,035.80 | 233,921.93 | 295.68% |
二、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增值36,820.21亿元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表述错误或不严谨情况经核实,土地使用权增值应为36,820.21万元,原申请文件表述土地使用权增值36,820.21亿元不合理,系表述金额单位错误,已予以更正。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之“4、资产基础法结果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列表补充披露了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增值应为36,820.21万元,已予以更正。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列表补充披露了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增值应为36,820.21万元,已予以更正。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内蒙古矿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79,113.87万元。土地使用权增值应为36,820.21万元,已予以更正。
(四)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列表补充披露了内蒙古矿业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形资产原值及增值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增值应为36,820.21万元,已予以更正。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4.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钼精矿评估按十二年一期(2007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平均价确定未来销售价格,铜精矿(含银)按照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平均价确定未来销售价格。2)2007年以来,钼精矿价格持续下降,由 2007年的412,614.25 (元/吨)最低下降至2016年的90,966.25 (元/吨)。请你公司1)结合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选取12年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的合理性。2)结合矿业权评估价格选取期间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钼精矿、铜精矿、白银近5年及近10年均价,并结合该情况补充说明价格选取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选取十二年一期的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的合理性
(一)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及走势分析
1、2019年钼精矿价格运行情况
2019以来,钼精矿价格出现一定的波动,但整体保持上涨趋势。
2019年钼精矿(含金属)价格走势图
2019年初,钼精矿(含金属)价格接近190,000元/吨。2019年初至2月中旬,钼精矿价格下跌至约150,000元/吨。此后,钼精矿(含金属)价格呈现较为稳定的上涨。进入2019年下半年后,钼精矿(含金属)价格总体维持在180,000元/吨之上,2019年10月初曾突破了200,000元/吨的价格。
2、供需关系支撑钼精矿价格稳步上涨
(1)钼的应用
钼是一种银白色、硬而坚韧、熔点高、热传导性好、极易改变其氧化状态的过渡金属元素。
钼的应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集中于钢铁领域。因钼具备良好的耐磨性、耐腐蚀性、熔点高、强度高等特性,被广泛地应用于钢铁、军工、核电、化工、石油、医药、农业、电气以及电子技术等领域。
根据国际钼业协会(IMOA)数据,2017年全球约80%左右钼产品以氧化钼或钼铁等炉料的形式应用于钢铁业,15%用于钼化工,5%用于金属制品等行业。中国约有80%钼产品应用于钢铁等冶金行业中,12%应用于钼化工产品,8%应用于钼制品。
(2)供给情况
钼属于全球最稀缺矿种之一,在地壳中的含量为0.00011%。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数据,2018年全球钼资源储量约1,700万吨,中国储量为830万吨。自2007年至2018年,除中国外的其他主要供应国家产出明显下滑,美国占比降幅约达到50%。在主要资源国逐步降低供给的背景下,未来钼供给上升空间被明显扼制。预计未来三年,钼供应量增幅有限,主要原因包括:
1)未来三年伴生钼供给增量有限,原生矿产量平稳
伴生矿未来可能的增量主要来自当前世界主要钼供应商的产能扩增。然而与整体市场相比,钼新供给增量偏弱,对市场难以产生明显波动。目前,前十大钼金属生产商中,仅国内金钼股份、洛阳钼业以及加拿大的ThompsonCreek拥有大型原生钼矿,其中洛阳钼业2018年产量下降1,300吨,且新增产能难以短期释放。
2)未来三年全球钼新增产量有限
受环保压力、矿区品位下降等开采制约,短期新增矿山投产有限,并且现有矿山未来三年产量增幅亦相对有限。根据国际钼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钼产量为25.90万吨,预计2021年全球钼产量约27.49万吨,涨幅较小。
(3)需求情况
2018年全球钼消费量达到26.43万吨,同比增长约4.4%。伴随高端制造、汽车轻量化、核电、武器装备、高性能钢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对钼需求持续上升,预计2021年有望达到30.49万吨,其中中国钼消费量将由2018年9.73万吨增长至2021年12.24万吨。
全球钼消费量持续上涨
数据来源:IMOA未来几年,中国钼消费量的提升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钢铁产业机构调整促进钼消费量近年来中国每吨粗钢耗钼量维持在0.1千克,远低于日本的0.23千克和美国的0.32千克,主要原因是普通钢占很大部分。随着我国钢铁行业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由普钢向优特钢调整,结构升级有望拉动钢铁行业对钼需求量,预计2021年中国钢铁行业对钼需求量将达到9.75万吨。2)不锈钢消费升级拉升钼需求随着中国制造业产业不断升级,300系和400系等含钼不锈钢使用量预计将大幅提高,增速将会超过200系的低端不锈钢。在汽车、海工装备、高铁等高端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带动下,我国高性能不锈钢的占比将持续提升,有力拉动钼消费量持续增长。3)核电发展拉动合金钢需求根据国际能源署报道,2018年全球核电发电量约占总发电量10%,中国2018年商运核电站累计发电量为2,865.11亿千瓦时,约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4.22%。预计2019年全球新建核电容量1.31亿千瓦,规划新建容量4.33亿千瓦,对钼需求量分别为2.62万吨和8.66万吨,核电站的建设将对未来钼消费量的提升行程强有力的支撑。
4)油价回升刺激石油工业钼需求量提升
2016年全球原油价格触底回升,美国钻机数量也迅速回升,从最低仅404台上升至2019年3月的1023台,数量增长1.53倍。钻机数提升提高了原油产量,从而提高了石油冶炼催化剂钼酸铵的消费量。
综上,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产业升级,高性能合金钢、不锈钢和高速工具钢的快速增长将带动全球钼消费量实现快速增长,全球钼需求预计在2019至2021年有望持续增长。根据专业机构预测,预计2019年全球钼消费量将达到27.89万吨。
(4)供需平衡与价格展望
1)预计未来三年供应缺口逐步扩大
全球经济持续复苏、钢铁消费升级将持续拉动钼消费,而供给端受环保、品位下降等制约,短期新增矿山投产有限,2018年供给缺口已然显现,预计2021年供需缺口将增至3.20万吨,供需基本面有望支撑钼价上行,现阶段钼价或将成为未来三年钼的底部价格。
全球钼金属市场供需平衡预测如下:
单位:万吨
项目 | 2017 | 2018 | 2019E | 2020E | 2021E |
产量 | 25.77 | 25.90 | 26.42 | 26.95 | 27.49 |
消费量 | 25.31 | 26.43 | 27.89 | 29.21 | 30.69 |
供需平衡 | 0.46 | -0.53 | -1.47 | -2.26 | -3.20 |
数据来源:IMOA,专业机构预测
2)供需缺口扩大或将支撑钼价延续上升走势
综上,在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下,钼消费有了较大提升,而供给端受环保、品位下降等制约,短期新增矿山投产有限,钼供需基本面将持续改善,预计钼价将进入上行通道。
3、专业机构对钼精矿(含金属)价格的预测情况
经查询2018年以来的投资银行、专业机构对钼精矿(含金属)价格的预测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 | 机构观点 |
彭博终端查询的境外投资银行 | 未来几年钼精矿平均预测价运行区间在190,000元/吨-208,000元/吨之间 |
亿览网(钼精矿定价网站) | 未来3-5年中国钼精矿(含金属)均价或将在190,000元/吨以上 |
CPM咨询公司 | 2019-2025年钼价将在200,000元/吨左右上下波动 |
中信证券研究部 | 2021年钼精矿价格有望冲击250,000元/吨 |
申万宏源研究所 | 预计2018-2020 年钼精矿含税均价分别为169,200元/吨、190,000 元/吨、210,000 元/吨 |
太平洋证券研究院 | 预计2019年、2020年钼精矿价格为190,000元/吨 |
天风证券研究所 | 2018-2020年钼价分别达到165,000元/吨、200,000元/吨、210,000元/吨 |
如上表统计,境内外投资银行、专业机构对未来钼精矿(含金属)价格的预测普遍在190,000元/吨以上。因此,本次钼精矿(含金属)选取191,419.00元/吨的价格符合当前价格情况及走势、供需状况以及专业机构预测,具有合理性。
(二)同行业可比交易对比情况
1、可比交易情况
通过收集2013年至今境内上市公司已完成的钼矿并购重组交易案例中产品价格取值情况,对比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 | 上市公司 | 矿山名称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基准日钼精矿价格(元/吨)(A) | 评估选取钼精矿价格(元/吨)(B) | 评估选取均价较评估基准日价格溢价率(B/A-1) |
000426.SZ | 兴业矿业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小东沟矿区钼矿 | 2013.12.31 | 140,500.00 | 228,000.00 | 62.28% |
603399.SH | 吉翔股份 |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 | 2015.03.31 | 110,500.00 | 144,612.00 | 30.87% |
600326.SH | 西藏天路 | 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汤不拉铜钼矿 | 2015.10.31 | 69,500.00 | 185,000.00 | 166.19% |
000878.SZ | 云南铜业 | 普朗铜矿 | 2016.09.30 | 97,700.00 | 130,754.00 | 33.83% |
000611.SZ | *ST天首 | 季德钼矿 | 2016.12.31 | 106,500.00 | 129,840.00 | 21.92% |
平均值 | 163,641.20 | 62.48% | ||||
600489.SH | 中金黄金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 | 2019.01.31 | 159,500.00 | 191,419.00 | 20.01% |
通过对近几年来上市公司交易案例中钼精矿价格统计可知,钼精矿(含金属)价格取值在129,840.00元/吨至228,000.00元/吨,平均值为163,641.20元/吨,本次评估取值处于可比交易的取值范围内,高于过去几年可比交易价格平均值。
2、本次交易选取价格偏离可比交易平均价格具有合理性
(1)评估基准日不同且钼精矿价格变动
根据钼精矿历史价格走势可知,2015年、2016年钼精矿价格为2007年以来的历史最低点,基本维持在100,000元/吨之下,最低点仅为70,000元/吨左右,而2018年以来钼精矿价格维持在180,000元/吨左右,最高点超过190,000元/吨,进入2019年至今钼精矿的价格更是持续上涨至200,000元/吨之上。基于钼精矿价格变化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选取价格偏离可比交易评价价格具有合理性。
(2)本次选取的预测价格与时点价差异较小
本次交易及可比交易钼精矿的预测价格与时点价的差异情况如下:
通过对可比交易钼精矿(含金属)预测价格与评估基准日附近时点价格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可比案例中的预测钼价均高于时点价格较多,而本次评估采用的预测价格相比时点价格相差不大,评估采用均价较评估基准日价格溢价率而言,
本次交易的溢价率为20.01%,低于可比交易的平均溢价率62.48%,因此本次钼价取值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综上,本次评估钼精矿价格高于类似案例取价主要是由于评估基准日相差较远、钼精矿历史期价格波动变化所引起的差异,与基准日时点附近实际钼精矿市场价格基本接近,因此本次钼精矿(含金属)选取191,419.00元/吨的价格符合目前的行业现状及未来趋势,具有合理性。
(三)钼精矿价格周期选取的依据
1、《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价格的确定需要充分历史价格并分析未来变动趋势
《矿业权评估准则》明确要求:矿产品种类多样,规格各异,交易条件千差万别,矿产品市场瞬息万变。矿产品价格确定,应有充分的历史价格信息资料,并分析未来变动趋势,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的矿产品市场价格。
因此依据准则要求,需要充分收集历史价格信息,并根据不同矿产品的市场变化特点分析未来变动趋势。
2、钼精矿价格周期的选取应考虑未来价格情况
对于钼价周期的选取需要考虑历史期钼价的波动周期与全球经济运行的关系,钼价周期的选取需要参考投资银行、专业机构对未来钼价的预测分析。
经查询2018年以来的投资银行、专业机构对钼精矿(含金属)价格的预测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 | 机构观点 |
彭博终端查询的境外投资银行 | 未来几年钼精矿平均预测价运行区间在190,000元/吨-208,000元/吨之间 |
亿览网(钼精矿定价网站) | 未来3-5年中国钼精矿(含金属)均价或将在190,000元/吨以上 |
CPM咨询公司 | 2019-2025年钼价将在200,000元/吨左右上下波动 |
中信证券研究部 | 2021年钼精矿价格有望冲击250,000元/吨 |
申万宏源研究所 | 预计2018-2020 年钼精矿含税均价分别为169,200元/吨、190,000 元/吨、210,000 元/吨 |
太平洋证券研究院 | 预计2019年、2020年钼精矿价格为190,000元/吨 |
天风证券研究所 | 2018-2020年钼价分别达到165,000元/吨、200,000元/吨、210,000元/吨 |
如上表统计,境内外投资银行、专业机构对未来钼精矿价格的预测普遍在190,000元/吨以上。
1)境外投资银行预测
国际投行大宗商品预测价格,是国际估值机构评估预测价格选取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最近一期的彭博终端查询的境外投资银行2018年1月关于大宗商品钼金属(根据60%钼铁转换为45%钼精矿)的相关价格预测分析,未来几年钼精矿(含金属)含税平均预测价运行区间在190,000元/吨-208,000元/吨之间。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及长期 |
钼精矿(含金属)价格 | 204,318.84 | 191,515.59 | 199,379.95 | 207,241.88 | 203,310.92 |
2)专业定价网站预测
根据企业钼精矿定价网站亿览网关于2019-2023年中国钼精矿市场的展望分析认为:中国钼精矿市场伴随供给侧深化改革措施的实施,未来几年中国较难有大量新增钼精矿投放市场。加上国家环保督察、安检手段的运用、环保税的执行,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钼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从而加重钼精矿供不应求的局面。
初步预计未来钼精矿市场将趋于稳中向好发展,其价格波动的底部将会逐步上移,综合判断,未来3-5年中国45%-50%钼精矿(含金属)价格在160,000-250,000元/吨之间波动的可能性较大。考虑到2018年中国钼精矿(含金属)均价已达到173,700元/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中国钼精矿供需形势,认为未来3-5年中国钼精矿价格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间,钼精矿年均价将会继续上涨,未来3-5年中国钼精矿(含金属)均价或将在190,000元/吨以上。
3、钼精矿价格周期的选取应考虑到过去历史波动情况
2004年以来,钼精矿价格走势情况如下:
分析2004年至今钼价走势,在全球制造业繁荣时,钼精矿(含金属)价格保持在了400,000元/吨之上长达3年之久,随后由于经济危机导致钼矿产能过剩,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钼价处于低谷。2015年后全球经济回暖,供给收缩钼价反弹,但是目前钼价仍远低于制造业繁荣期的400,000-600,000元/吨的价格。考虑到全球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未来钼需求的持续增长,供给端增幅有限,钼价有望持续上涨。
因此,在选取钼精矿价格周期时,应充分考虑过去不同历史阶段价格所处的水平,避免因为阶段性的价格波动导致所选取的平均价格与未来的价格趋势发生背离。既不能因为历史上较长时间的价格低谷而低估了钼精矿的实际潜在价值,也不能因为历史上更早期的价格繁荣而对钼精矿未来价格的过度乐观。
4、不同价格周期的均价情况
对钼精矿(含金属)过往三年、五年、八年、十年至十五年均价统计如下表:
项目 | 前三年一期均价 | 前五年一期均价 | 前八年一期均价 | 前十年一期均价 | 前十一年一期均价 | 前十二年一期均价 |
钼精矿(含金属)(元/吨) | 129,184.21 | 123,725.78 | 142,741.31 | 153,874.72 | 171,777.27 | 191,419.35 |
项目 | 前十三年一期均价 | 前十四年一期均价 | 前十五年一期均价 | |||
钼精矿(含金属)(元/吨) | 213,236.86 | 231,113.30 | 234,611.60 |
如上表,由于2013年至2017年钼精矿价格长期处于低谷,导致前十年的平均价格与未来预测价格存在较大偏离,不能客观的反映钼精矿的实际潜在价值。而2007年以前,尤其在2005年、2006年钼精矿价格处于高度繁荣阶段,曾一度超过600,000万元/吨,如果考虑此价格波峰将导致前十三年至十四年的平均价格较大幅度的超出了钼精矿的未来预测价格,一定程度上过于乐观。
综上,在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对矿产品价格取值的原则要求下,结合钼行业过去15年发展的历史波动情况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本次评估预测未来钼精矿(含金属)价格应为190,000元/吨。考虑到钼价的波动周期,选取十二年一期均价为191,419元/吨时与相关专业机构对于未来钼精矿价格运行区间的预测较为一致,因此作为钼精矿(含金属)价格的取值周期。
综上,本次评估考虑到钼精矿价格历史波动情况,在充分收集分析相关行业分析及价格预测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评估中钼精矿的预测价格,选取十二年一期的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矿业权评估价格选取期间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钼精矿、铜精矿、白银近5年及近10年均价,并结合该情况补充说明价格选取的合理性
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对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要求,充分分析了铜精矿、铜精矿含银、钼精矿历史价格变动情况,参考相关投资银行、咨询机构关于各产品的未来价格预测,结合历史波动情况确定了各产品的产品价格取值周期。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对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原则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矿产品种类多样,规格各异,交易条件千差万别,矿产品市场瞬息万变。矿产品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确定的矿产品计价标准与矿业权评估确定的产品方案一致。确定产品方案应考虑国家(和市场通用)产品标准,或能够通过国家产品标准(和市场通用)换算成符合产品方案的计价标准;②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市场价格。市场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客户范围;③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判断结果;④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应有充分的历史价格信息资料,并分析未来变动趋势,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的矿产品市场价格。
本次评估产品价格确定遵循了上述原则,由于《矿业权评估准则》明确了矿产品种类、交易条件、矿产品市场存在多样性,因此充分收集了不同矿产品的历史价格信息资料,并根据相关投行及研究机构对未来不同种类的矿产品价格变动分析确定了预测价格。
(二)各产品大宗交易的定价和历史波动
阴极铜价格走势图
钼精矿(含金属)价格走势图
银金属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万得资讯阴极铜、钼精矿、银金属2007年-2019年间波动周期及波动幅度有所不同,具体产品定价及波动情况分析如下:
1、阴极铜价格历史波动情况
阴极铜自2007年至今价格波动较大,2007年价格高点达到70,000元/吨左右,随后由于金融危机在2008年跌至最低点不及30,000元/吨,2008年之后铜
价一路反弹上涨,在2011年再次超过70,000元/吨高点,其后逐渐回落至40,000元/吨之下,2017年至今维持在50,000元/吨上下。
2、钼精矿价格历史波动情况
从2007年-2019年钼精矿价格走势来看,2007年-2009年钼精矿(含金属)价格高位运行,最高点超过430,000元/吨,随后下跌至150,000元/吨左右,至今主要在100,000元/吨-200,000元/吨之间运行。进入2019年下半年后,钼精矿(含金属)价格维持在170,000元/吨之上,2019年10月初曾突破了200,000元/吨。
3、银金属价格历史波动情况
国内3#白银金属2007年-2010年价格在2,000元/千克-4,000元/千克左右运行,从2010年开始一路上涨至10,000元/千克左右,随后下跌至2013年的4,000元千克左右,从2013年至今一直稳定在3,000元千克-4,000元/千克左右,未再出现大幅波动。
4、对铜、钼、银金属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十二年、十四年均价统计如下表:
项目 | 前三年一期均价 | 前五年一期均价 | 前八年一期均价 | 前十年一期均价 | 前十二一期年均价 | 十四年一期均价 |
钼精矿(含金属)(元/吨) | 129,184.21 | 123,725.78 | 142,741.31 | 153,874.72 | 191,419.35 | 231,113.30 |
阴极铜(元/吨) | 46,224.37 | 45,549.69 | 50,350.40 | 50,269.47 | 51,759.47 | 51,136.04 |
白银(元/千克) | 3,711.86 | 3,687.15 | 4,653.27 | 4,507.63 | 4,784.67 - | 4,429.96 |
从上表统计数据可知,对于不同的金属产品取值周期不同对产品价格确定影响较大,因此需要在分析其波动周期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机构的专业判断选取合适的价格取值周期。
根据上述铜、钼、银金属历史价格分析,可知三种金属历史波动周期及幅度均有所不同,造成波动周期和幅度不同的原因主要为各产品产业链供需关系的差异较大,不同下游市场运行情况对于不同矿产品的价格影响不同。
为方便分析价格波动情况,以60个月周期为例,测算了评估基准日前60个月中各金属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 月度最高价 | 月度最低价 | 年度最高价 | 年度最低价 | R1 | R2 | 价格变化幅度R |
阴极铜(元/吨) | 54,379 | 35,237 | 50,083 | 38,969 | 54% | 29% | 41% |
钼精矿(含金属)(元/吨) | 200,360 | 69,800 | 173,444 | 92,125 | 187% | 88% | 138% |
白银(元/千克) | 4,283 | 3,151 | 3,924 | 3,376 | 36% | 16% | 26% |
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的确定:
R=(R1+R2)÷2×100%其中,R1=(月平均价格最高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100%
R2=(年平均价格最高值-年平均价格最低值)÷年平均价格最低值×100%从上述分析可知,过去60个月钼精矿的价格变化幅度为138%,阴极铜为41%,白银为26%,由此可知不同金属的价格波动差异较大,如统一选取60个月、36个月或某一相同时间段作为价格选取周期并不能充分反映不同大宗商品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
(三)各产品选取不同时间段进行评估定价的方法
为了准确选取阴极铜、钼精矿、银三种产品的价格周期,对相关铜、钼、银金属行业研究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参考知名投资银行、研究机构的预测价格确定了本次不同产品的取值周期,主要分析结果如下:
1、阴极铜
铜价的涨跌走势取决于供需格局的变化趋势,供需出现改善大概率伴随铜价上涨,供需格局恶化多伴随铜价下跌。
(1)供给情况
2018-2020年全球新投产能增速下滑。2017年以来,全球铜矿供应出现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在于罢工事件频发。2018年,铜矿供应增速呈现前高后低态势,一方面,主要铜矿劳工谈判的顺利推进,其产出的恢复提振了矿产量的增速,但另一方面,由于部分项目仍处于试车阶段,新建项目及扩产项目增量相对有限。此外,矿石品位下降和生产成本上升也成为影响产出增速的重要原因。根据Wind
数据,2015-2017年全球精炼铜产量CAGR为3.41%,预计2019-2020年全球精炼铜产量分别为2438、2485万吨,CAGR为1.64%。
(2)需求情况
分析2018-2020年全球铜市场,在需求端方面,全球新能源发电用铜量的高增速有望部分冲抵传统铜消费行业的需求增速下降。
据彭博终端数据,2018-2020年全球新能源产业铜消费量CAGR约为22.77%,2020年全球新能源领域耗铜量预计将达到385万吨。预计2018-2020年新能源领域高速发展有望部分冲抵传统铜消费行业的需求增速下降。当前全球传统领域的铜需求量增速有所下滑,考虑到全球新能源产业的高增速发展,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用铜量有望维持高增速。
综上,阴极铜供需格局有望改善支撑铜价长期向好运行。
(3)价格展望
根据彭博终端查询到的西太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著名投资银行近期关于大宗商品铜金属的相关价格预测分析,未来铜金属价格呈现逐渐走高趋势,含税价格运行区间在47,800元/吨-54,000元/吨之间。
从远期预测价来看,未来铜金属价格有望维持在53,000元/吨之上。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及长期 |
阴极铜价格 | 47,874.33 | 48,853.40 | 47,626.57 | 51,151.21 | 53,548.93 |
本次评估选取八年一期均价为50,350.40元/吨,符合行业趋势及各大投资银行对于未来铜金属价格运行区间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2、白银
未来白银行业整体情况如下:
(1)供给情况
白银全球供给量自2010年达10.75亿盎司峰值后开始收缩:占比8成以上的供给来源的矿产银在 2015年达到8.95亿盎司的高点随后呈萎缩趋势;占实物
白银供给一成以上的再生银产量自2011年达到2.61亿盎司的高点后也开始持续下滑。在供应端国别上来看,2017年世界前20大产银国中有13家产量下降,其中有4家降幅超过20%。
(2)需求情况
银币银条需求量不振是白银实体需求下降主因,但光伏产业等新兴领域需求增速将有望接力。白银实体需求在2015年触及11.65亿盎司的峰值后出现回落,17年全球实体需求量为10.18亿盎司,较 2015年下滑了12.67%。从在白银的四大需求结构上来看:珠宝首饰、银器以及工业制造的需求量自2013年以来整体走势较为平稳。而银币银条需求呈现宽幅震荡之势,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降幅超过25%,相比2015年减少了1.41亿盎司,构成近两年白银实体需求量下滑的主因。但实体需求端的闪光点在于,伴随光伏迈入了平价上网时代,未来中国光伏行业仍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印度等新兴国家仍保持着较为强劲的需求,预计未来全球光伏产业白银需求量将维持高位。
(3)供需平衡与价格展望
2017年,全球白银呈现供不应求格局。实体需求缺口达2,600万盎司,但从趋势上来看,由于白银实体需求端的降幅大于供给端的降幅,相比2013年和2015年出现的1亿盎司以上的缺口,2016至2017年缺口已经大幅缩小。预计在伴随高金银比历史性修复的前提下,白银的涨价效应将拉动其投资需求,银币、银条需求量将有望止跌回升。整体未来的全球白银实体需求有望逐步抬升,需求缺口将有望继续扩大。
根据彭博终端中查询到的联合圣保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机构关于大宗商品银金属的相关价格预测分析,未来银金属价格运行区间在3,900元/千克-4,300元/千克之间。从远期来看,银金属价格有望保持在4,200元/千克之上。
单位:元/千克
项目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及长期 |
白银价格 | 3,992.07 | 4,213.62 | 43,07.46 | 4,039.60 | 4,226.05 |
由于白银近五年价格波动较小,八年及十年均价远高于长期预测价格,因此本次评估谨慎选取三年一期均价为3,711.86元/千克,具有合理性。
2、钼精矿
钼精矿价格周期选择的合理性详见“一、结合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选取十二年一期的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之说明。
(四)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对比分析
1、不同产品选取不同周期确定价格符合行业一般做法,存在类似案例
根据矿山不同产品选取不同周期确定价格符合行业一般做法,例如A股上市公司对铜、钼资源矿山并购重组案例中,杜坝铜矿(600139.SH 西部资源)、仙人桥铜矿(000630.SZ 铜陵有色)等矿业权评估中对不同产品选取了不同的预测价格,其中:
杜坝铜矿评估中,铜金属价格选取三年一期均价,金价格选取基准日前一年均价;
仙人桥铜矿评估中,铜金属价格选取五年一期均价,银金属选取三年一期均价;
洛阳钼业购买自由港麦克米伦刚果控股公司全部股权项目中,铜金属选取十年一期均价,钴金属选取八年一期均价;
除铜钼金属相关矿山并购案例外,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交易中也存在按照不同周期选取产品价格的情况,例如在洛阳钼业购买英美资源集团巴西铌业公司和巴西磷业公司全部股权项目中选取两年一期均价确定铌铁合金含铌价格,选取一年一期均价确定化肥及其他产品价格。
2、类似交易案例产品价格取值对比
评估基准日前两年上市公司交易完成的并购案例中铜金属、钼精矿(含金属)、银金属三种产品价格取值收集整理如下:
铜金属价格取值对比分析表
证券代码 | 上市公司 | 矿山名称 | 评估基准日 | 铜价格(元/吨) |
600988.SH | 赤峰黄金 | Sepon矿 | 2017.12.31 | 53,034.96 |
002237.SZ | 恒邦股份 | 建德铜矿 | 2018.06.30 | 49,664.35 |
601899.SH | 紫金矿业 | Timok 铜金矿/Bisha 铜锌矿 | 2018.12.31 | 51,748.53 |
平均值 | 51,482.61 | |||
600489.SH | 中金黄金 | 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 | 2019.01.31 | 50,350.40 |
钼精矿(含金属)价格取值对比分析表
证券代码 | 上市公司 | 矿山名称 | 评估基准日 | 钼价格(元/吨) |
000426.SZ | 兴业矿业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小东沟矿区钼矿 | 2013.12.31 | 228,000.00 |
603399.SH | 吉翔股份 |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 | 2015.03.31 | 144,612.00 |
600326.SH | 西藏天路 | 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汤不拉铜钼矿 | 2015.10.31 | 185,000.00 |
000878.SZ | 云南铜业 | 普朗铜矿 | 2016.09.30 | 130,754.00 |
000611.SZ | *ST天首 | 季德钼矿 | 2016.12.31 | 129,840.00 |
平均值 | 163,641.20 | |||
600489.SH | 中金黄金 | 内蒙古矿业所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 | 2019.01.31 | 191,419.00 |
银金属价格取值对比分析表
证券代码 | 上市公司 | 矿山名称 | 评估基准日 | 银价格(元/千克) |
000603.SZ | 盛达矿业 | 巴彦乌拉银多金属矿 | 2017.01.31 | 3,713.78 |
600547.SH | 山东黄金 | 山东省平度市大庄子-侯家金矿 | 2017.04.30 | 4,021.75 |
000603.SZ | 盛达矿业 | 额仁陶勒盖矿区Ⅲ—Ⅸ矿段银矿 | 2018.06.30 | 3,801.13 |
002237.SZ | 恒邦股份 | 建德铜矿 | 2018.06.30 | 3,719.63 |
平均值 | 3,814.07 | |||
600489.SH | 中金黄金 | 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 | 2019.01.31 | 3,711.86 |
通过对近两年来上市公司交易案例中铜、银金属价格统计可知,铜金属价格取值的平均值为51,482.61元/吨。银金属价格取值的平均值为3,814.07元/千克。
本次评估中选取的铜金属价格为50,350.40元/吨,银金属价格为3,711.86元/千克,其中铜金属价格、银金属价格与近两年相关交易案例中产品价格取值接近。
通过对近几年来上市公司交易案例中钼精矿价格统计可知,钼精矿价格取值的平均值为163,641.20元/吨,本次评估取值高于过去几年类似交易案例价格取值。根据钼精矿历史价格走势可知,2015年、2016年钼精矿价格为2007年以来的历史最低点,基本维持在100,000元/吨之下,最低点仅为70,000元/吨左右,而2018年以来钼精矿价格维持在180,000元/吨左右,最高点超过190,000元/吨,进入2019年至今钼精矿的价格更是一路上涨至200,000元/吨之上。因此本次钼精矿选取191,419.00元/吨的价格更为合理,符合目前钼精矿的价格走势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价格预测,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之“5、内蒙古矿业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情况”之“(3)评估过程”之“1)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了选取12年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的合理性;结合矿业权评估价格选取期间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了钼精矿、铜精矿、白银近5年及近10年均价,并结合该情况补充说明价格选取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钼精矿当前价格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了选取12年平均价格作为钼精矿未来销售价格的合理性;结合矿业权评估价格选取期
间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了钼精矿、铜精矿、白银近5年及近10年均价,并结合该情况补充说明价格选取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5.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存在部分房产正在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尚未办毕产权证明房屋本次是否纳入评估,如是,补充披露交易作价情况及纳入评估作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补充披露尚未办毕产权证明房屋本次是否纳入评估,如是,补充披露交易作价情况及纳入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一)尚未办毕产权证明房屋本次是否纳入评估
内蒙古矿业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30项,合计建筑面积41,910.05平方米,该部分资产已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1 | 内蒙古矿业 | 原矿破碎站一期 | 2,373.80 |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内蒙古矿业取得该等房产的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
2 | 内蒙古矿业 | 中转站 | 1,816.10 | |
3 | 内蒙古矿业 | 储矿堆场 | 8,835.00 | |
4 | 内蒙古矿业 | 顽石破碎站一期 | 1,092.00 | |
5 | 内蒙古矿业 | 行政生活区中水处理站 | 171.70 | |
6 | 内蒙古矿业 | 设备库 | 546.00 | |
7 | 内蒙古矿业 | 制药间 | 826.30 | |
8 | 内蒙古矿业 | 锅炉房扩建 | 450.00 | |
9 | 内蒙古矿业 | 储矿堆除尘间 | 344.80 | |
10 | 内蒙古矿业 | 厂房 | 9,328.30 | |
11 | 内蒙古矿业 | 一厂皮带廊驱动间(1#皮带机主厂房) | 470.20 | |
12 | 内蒙古矿业 | 储存库 | 1,378.00 | |
13 | 内蒙古矿业 | 供水车间值班室 | 360.30 | |
14 | 内蒙古矿业 | 7#变配电室 | 15.00 | |
15 | 内蒙古矿业 | 污水处理站 | 194.70 |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用途 | 面积(m2) | 办理进展 |
16 | 内蒙古矿业 | 4#变配电室 | 5.25 | |
17 | 内蒙古矿业 | 污水处理厂中水泵站 | 1,321.70 | |
18 | 内蒙古矿业 | 2-1号转运站 | 1,080.00 | |
19 | 内蒙古矿业 | 放射源库房 | 61.75 | |
20 | 内蒙古矿业 | 皮带廊锅炉房工程 | 587.25 | |
21 | 内蒙古矿业 | 中转站操作间及发电机房 | 150.80 | |
22 | 内蒙古矿业 | 低浓度事故阀保温房 | 201.20 | |
23 | 内蒙古矿业 | 1#变配电室 | 198.90 | |
24 | 内蒙古矿业 | 2#变配电室 | 270.00 | |
25 | 内蒙古矿业 | 220KV主变电站 | 1,200.00 | |
26 | 内蒙古矿业 | 2-1号原矿破碎站 | 2,268.00 | |
27 | 内蒙古矿业 | 2-2号皮带廊(含驱动间) | 816.00 | |
28 | 内蒙古矿业 | 2-2号储矿堆 | 3,060.00 | |
29 | 内蒙古矿业 | 2-2号顽石破碎站 | 2,395.00 | |
30 | 内蒙古矿业 | 尾矿回水泵站 | 92.00 |
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正在办理相关权证,该等房产为内蒙古矿业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情形并不影响内蒙古矿业对该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亦不影响内蒙古矿业的正常使用,其后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中金黄金将及时跟进相关房产权属完善的进度,协助并督促内蒙古矿业进行权属规范,避免对内蒙古矿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交易作价情况及纳入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中对内蒙古矿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其中在重置成本的确定中考虑了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和资金成本。
上述尚未办毕产权证明的房产由内蒙古矿业实际投资建设,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之组成部分,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均办理了出让手续,企业是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投资建设。该部分房产与企业其它相关资产一并能够给企业带
来持续、稳定的效益,虽然其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但并不影响其实际使用,且不存在产权纠纷。因此,该部分房产纳入评估作价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之“11、其他评估有关说明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尚未办毕产权证明房屋本次纳入评估,补充披露了交易作价情况及纳入评估作价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尚未办毕产权证明房屋本次纳入评估,补充披露了交易作价情况及纳入评估作价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6.申请文件显示,内蒙古矿业共有专利38项,其中10项为发明专利,2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内蒙古矿业对于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具体交易作价及评估占比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内蒙古矿业对于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具体交易作价及评估占比情况
本次交易内蒙古矿业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截至申报重组报告书签署日(2019年8月28日),内蒙古矿业共有共有专利38项,其中10项为发明专利,2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31日),内蒙古矿业共有专利37项,其中8项为发明专利,29项为实用新型专利。该部分专利技术是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过程中自主研发并取得。本次对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采用无形资产组合的方式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自有专利采用收入分成法较能合理测算其价值,其公式为:
式中:P——待估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驰名商标的评估价值;
Ri——预测第i年产品收入;
K——收入提成率;
n——被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期;
i——折现期;
r——折现率。
重要参数
收入提成率计算公式如下:
K=L+(H-L)×k
式中:K——待估收入提成率;
L——提成率的取值下限;
H——提成率的取值上限;
k——提成率的调整系数。
综上,内蒙古矿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评估值为7,587.23万元,占内蒙古矿业100%股权评估值421,931.76万元的1.80%。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之“5、内蒙古矿业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情况”之“(3)评估过程”之“2)主要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之“②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内蒙古矿业对于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具体交易作价及评估占比情况。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内蒙古矿业对于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具体交易作价及评估占比情况。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7.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内蒙古矿业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为8.01%。请你公司结合评估业协会对于矿业权评估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现金流折现法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评估业协会对于矿业权评估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现金流折现法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评估师遵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中对无形资产矿业权折现率的确定方法,在选取合理的无风险报酬率及风险报酬率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评估对象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采矿权的折现率。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折现率的基本构成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具体分析如下:
(一)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可以选取距离评估基准日前最近发行的长期国债票面利率、选取最近几年发行的长期国债利率的加权平均值、选取距评估基准日前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作为无风险报酬率。
本次评估无风险报酬率参照资产收益法中无风险报酬率。其无风险报酬率取值参照基准日时点国家近五年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的平均水平,按照十年期以上国债利率平均水平确定无风险收益率为3.86%,本次评估无风险报酬率取值
3.86%。
无风险报酬率取值符合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相关规定。
(二)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投资的风险越大,风险报酬率越高。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建议,风险报酬率确定可参考下表确定:
风险报酬率取值参考表
风险报酬率分类 | 取值范围 (%) | 备注 |
勘查开发阶段风险 | ||
普查 | 2.00~3.00 | 已达普查 |
详查 | 1.15~2.00 | 已达详查 |
勘探及建设 | 0.35~1.15 | 已达勘探及拟建、在建项目 |
生产 | 0.15~0.65 | 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 |
行业风险 | 1.00~2.00 | 根据矿种取值 |
财务经营风险 | 1.00~1.50 |
1、风险的种类
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1)勘查开发阶段风险
主要是因不同勘查开发阶段距开采实现收益的时间长短以及对未来开发建设条件、市场条件的判断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可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建设、开发等五个阶段不同的风险。
被评估对象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目前正处于正常生产阶段,由于矿山同时开采、加工铜钼两种金属矿石,对于开采,选矿的生产工艺要求较高,因此参照风险报酬率取值参考表,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按照
0.15%-0.65%的范围选取高值0.65%,具备谨慎性和合理性。
(2)行业风险
由行业性市场特点、投资特点、开发特点等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被评估对象为大型铜钼生产矿山,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近些年来铜、钼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行业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应的行业风险较大,故参照风险报酬率取值参考表确定行业风险报酬率为2.00%,具备谨慎性和合理性。
(3)财务经营风险
包括产生于企业外部而影响财务状况的财务风险和产生于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财务风险是企业资金融通、流动以及收益分配方面的风险,包括利息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税率风险。经营风险是企业内部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市场需求、要素供给、综合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
被评估对象为大型铜钼生产矿山,年生产矿石达到2,475万吨。由于矿山已连续生产多年,生产工艺较为成熟,经营状况较为稳健,经营风险适中。考虑到未来矿山铜矿石品位有所降低,且露天矿山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故参照风险报酬率取值参考表确定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为
1.50%。
2、风险报酬率的估算
“风险累加法”是将各种风险对风险报酬率的要求加以量化并予以累加,其公式为: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将上述取值的各风险报酬率带入计算得:
风险报酬率=0.65%+2.00%+1.50%=4.15%
则: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3.86%+4.15%=8.01%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中矿业权评估中折现率的计算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主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依据充分,数据核验无误,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二、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
如上所述,在确定矿业权折现率时,参照标的公司收益法中无风险报酬率选用十年期以上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平均到期年收益率3.86%为矿业权评估的无风险报酬率。与此同时,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矿业权所处勘查开发阶段对资源控制的程度、所提交资源量的可靠程度、市场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了行业市场特点及标的资产面临的外部财务风险和内部经营风险等确定了各矿业权的合理风险报酬率。由此得到的矿业权折现率能反映标的资产矿业权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风险,具有合理性。
由于近几年铜钼矿可比案例较少,考虑到《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对不同矿种风险报酬的确定未做明确分类,因此对2016年以来涉及采矿权评估的所有交易案例中选取的折现率进行统计,具体统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评估矿业权 | 矿种 | 开发阶段 | 评估基准日 | 矿业权折现率 |
蓝焰控股000968.SZ | 嘉乐泉煤矿等 | 煤矿 | 生产 | 2016/1/31 | 7.65% |
冀东水泥 000401.SZ | 东山石灰石矿等 | 非金属矿 | 生产 | 2016/3/31 | 7.82% |
冀东水泥 000401.SZ | 王家洞石英砂岩矿等 | 非金属矿 | 拟建 | 2016/3/31 | 8.42% |
*ST地矿000409.SZ | 朱郭李家金矿 | 金属矿 | 拟建 | 2016/7/31 | 8.72% |
云南铜业000878.SZ | 普朗铜矿 | 金属矿 | 建设 | 2016/9/30 | 8.02% |
银泰资源000975.SZ | 东安采矿权 | 金属矿 | 建设 | 2016/12/31 | 8.42% |
银泰资源000975.SZ | 金英采矿权 | 金属矿 | 生产 | 2016/12/31 | 8.07% |
银泰资源000975.SZ | 滩间山采矿权 | 金属矿 | 生产 | 2016/12/31 | 8.22% |
银泰资源000975.SZ | 青龙沟采矿权 | 金属矿 | 建设 | 2016/12/31 | 8.02% |
山西焦化600740.SH | 王家岭煤矿等 | 煤矿 | 生产 | 2016/12/31 | 7.75% |
淮北矿业 600985.SH | 桃园煤矿等 | 煤矿 | 生产 | 2017/7/31 | 8.02% |
冀东水泥 000401.SZ | 一分公司石灰石矿采矿权等 | 非金属矿 | 生产 | 2017/9/30 | 8.02% |
冀东水泥 000401.SZ | 鹿泉市东焦西山水泥灰岩矿等 | 非金属矿 | 拟建 | 2017/9/30 | 8.52% |
中国铝业601600.SH | 登封市下栗沟铝土矿等 | 金属矿 | 拟建 | 2017/12/31 | 8.08% |
中国铝业601600.SH | 金丰铝矾土矿 | 金属矿 | 拟建 | 2017/12/31 | 8.58% |
鄂尔多斯600295.SH | 阿尔巴斯煤矿 | 煤矿 | 生产 | 2018/7/31 | 8.10% |
威华股份002240.SZ | 业隆沟锂辉石矿 | 金属矿 | 拟建 | 2018/12/31 | 8.37% |
赤峰黄金600988.SH | 立山铅锌矿、东风铅锌矿 | 金属矿 | 生产 | 2018/12/31 | 8.02% |
冀中能源000937.SZ | 段王煤矿 | 煤矿 | 生产 | 2018/12/31 | 8.02% |
平均值 | 8.15% | ||||
中位数 | 8.07% | ||||
中金黄金 | 乌努格吐山 | 金属矿 | 生产 | 2019/1/31 | 8.01% |
600489.SH | 铜钼矿 |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对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要求,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取值为0.15-0.65,拟建、在建项目取值为0.35-1.15,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相比于拟建及在建矿山的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低0.20-0.50左右,本次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为生产矿山,因此对其中生产矿山的矿权折现率进行统计,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评估矿业权 | 矿种 | 评估基准日 | 开发阶段 | 矿业权折现率 |
蓝焰控股000968.SZ | 嘉乐泉煤矿等 | 煤矿 | 2016/1/31 | 生产 | 7.65% |
冀东水泥000401.SZ | 东山石灰石矿等 | 非金属矿 | 2016/3/31 | 生产 | 7.82% |
银泰资源000975.SZ | 金英采矿权 | 金属矿 | 2016/12/31 | 生产 | 8.07% |
银泰资源000975.SZ | 滩间山采矿权 | 金属矿 | 2016/12/31 | 生产 | 8.22% |
山西焦化600740.SH | 王家岭煤矿等 | 煤矿 | 2016/12/31 | 生产 | 7.75% |
淮北矿业 600985.SH | 桃园煤矿等 | 煤矿 | 2017/7/31 | 生产 | 8.02% |
冀东水泥 000401.SZ | 一分公司石灰石矿采矿权等 | 非金属矿 | 2017/9/30 | 生产 | 8.02% |
鄂尔多斯600295.SH | 阿尔巴斯煤矿 | 煤矿 | 2018/7/31 | 生产 | 8.10% |
赤峰黄金600988.SH | 立山铅锌矿、东风铅锌矿 | 金属矿 | 2018/12/31 | 生产 | 8.02% |
冀中能源000937.SZ | 段王煤矿 | 煤矿 | 2018/12/31 | 生产 | 8.02% |
平均值 | 7.97% | ||||
中位数 | 8.02% | ||||
中金黄金600489.SH |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 | 金属矿 | 生产 | 2019/1/31 | 8.01% |
可比案例中矿业权折现率平均值为7.97%,中位数值为8.02%。本次矿业权评估折现率取值8.01%与可比交易案例相比差异较小,属于合理范围,具有合理性。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折现率取值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也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面临的风险,折现率取值与可比交易案例差异主要是取值方法及近期长期国债利率的下降引起的,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公允性”之“三、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90.00%股权”之“5、内蒙古矿业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情况”之“(3)评估过程”之“2)主要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之“⑥折现率”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评估业协会对于矿业权评估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了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了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评估业协会对于矿业权评估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了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了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及分析具有合理性。
28.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款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款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该经营性资产的下属企业构成该经营性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一)中原冶炼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原冶炼厂共有全资子公司2家,为中金中原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西藏中金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共有参股子公司2家,为中国黄金集团三门峡中原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三门峡检验检疫试验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原冶炼厂下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净利润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6月30日/2019年1-6月 | 中原金属 | 西藏中金 | 中原制品 | 三门峡检验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资产总额 | 62,251.75 | 3.95% | 48,150.80 | 3.06% | 21,109.48 | 1.34% | 4,504.69 | 0.29% |
营业收入 | 97,734.73 | 7.96% | 38,859.46 | 3.17% | 13,743.15 | 1.12% | - | - |
净资产额 | 20,174.29 | 2.87% | 16,708.76 | 2.38% | 7,519.61 | 1.07% | 4,500.29 | 0.64% |
净利润 | 44.59 | 0.23% | 1,420.48 | 7.30% | 184.77 | 0.95% | 0.10 | 0.00% |
中原冶炼厂下属企业中不存在构成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内蒙古矿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内蒙古矿业共有全资子公司1家,为赤塔中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参股子公司1家,为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内蒙古矿业下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净利润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6月30日/2019年1-6月 | 赤塔中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资产总额 | 12.91 | 0.00% | 11,985.98 | 2.45% |
营业收入 | - | - | 5,755.27 | 2.76% |
净资产额 | -40.32 | -0.02% | 8,956.94 | 4.53% |
净利润 | -11.43 | -0.02% | 145.03 | 0.31% |
内蒙古矿业下属企业中不存在构成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中原冶炼厂”之“(六)下属子公司情况”及“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内蒙古矿业”之“(六)下属子公司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款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款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