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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公司等给予配合。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所属各公司等给予配合。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

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 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 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认定的其它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认定的其它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人。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保密制度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七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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