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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亨通光电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 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须知

三、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议 案 名 称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变更营业执照》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现场会议:2021年11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2021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 2021年11月15日下午

15:00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公司会议室与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主持人:董事长崔巍先生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议安排:

一、参会人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四、宣读会议须知

五、推选监票人两名、计票人两名

六、宣读各议案并审议表决

序号议 案 名 称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变更营业执照》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一、公司董事会秘书顾怡倩女士宣读大会决议

十二、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四、会议结束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顾怡倩女士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五、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2 次,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七、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八、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议案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变更

营业执照》的议案各位股东:

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9月26日开始进入转股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为4,469股。因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2,362,188,782股增加至2,362,193,251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362,188,782元增加至2,362,193,251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修改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0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 2010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96.2505万股。 2014年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875.5065万股。 2014年5月9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13,791.8785万股。 2015年9月11日,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82,751.271万股。 2017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118,506,522 股。 2018年5月22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送红股新增股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0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 2010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96.2505万股。 2014年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875.5065万股。 2014年5月9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13,791.8785万股。 2015年9月11日,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82,751.271万股。 2017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118,506,522 股。 2018年5月22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送红股新增股
543,910,235股。 2020年3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7,641,288股。 2020年1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9,423,233股。 2019年9月26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因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1,438,439股。543,910,235股。 2020年3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7,641,288股。 2020年1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9,423,233股。 2019年9月26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因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1,442,908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2,188,782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2,193,251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与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与范围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线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件、光缆金具或铁附件、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光器件及传感、通信设备、光纤传感、水声、物联网器件、消防产品、海洋观测设备、海洋油气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数据中心机房配套产品(含供配电设备、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关系统的施工、维护、工程项目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监理;机电一体化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弱电智能系统集成、设计、安装,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系统集成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废旧金属的收购(含废旧电缆等);电气设备、在线监测产品的硬件、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务;智能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内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固网、移动网络业务代理,接入网、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通信设施租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不含网站接入);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线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件、光缆金具或铁附件、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光器件及传感、通信设备、光纤传感、水声、物联网器件、消防产品、海洋观测设备、海洋油气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数据中心机房配套产品(含供配电设备、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关系统的施工、维护、工程项目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监理;机电一体化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弱电智能系统集成、设计、安装,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系统集成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废旧金属的收购(含废旧电缆等);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内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固网、移动网络业务代理,接入网、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通信设施租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不含网站接入);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开发,数据储存、数据整理、数据挖掘、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石油工程技术服务;
产品开发,数据储存、数据整理、数据挖掘、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智慧城市建设及运营;量子通信建设及网络运营;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智慧社区建设及运营;量子通信建设及网络运营;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2,362,188,782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2,362,193,251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自己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经核实属于关联股东的按本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但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一)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议案二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公司经营管理事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务和对外签订合同。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董事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并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业务。第八条 董事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公司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与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 4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除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当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董事。第三十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批准,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产业发展定位,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决策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意见;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实;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长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应当以决议的形式进行,所授予的职权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的决策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如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或审议方案的起草人必要时也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得对事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讨论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决策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董事会自行决定的议事决策事项,董事会可委托总经理组织职能部门进行调研、查证,制定可行性方案;如属提议事项,则由提议人或部门负责提交方案或报告;

(二)由董事会视需要组织专业委员会对可行性方案或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如法律规定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的 ,应聘请上述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通过上述论证或认证,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并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四)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依法召集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五)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交付总经理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并具体执行;

(六)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执行董事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作出结果评价,并依据法律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宜的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七)对属于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在下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专项报告或不能执行原因的说明。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对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及形成的决议、实施结果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由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宣读和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

(二)对会议议题逐项进行讨论并表决;

(三)所有议题讨论并表决完毕后,由董事长宣布会议结束;

(四)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署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与会董事签署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的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八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八章 董事会记录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三条 监事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条 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时,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二)通过列席董事会或检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和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三)监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决策的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决策事项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等情况时,应当场指出,要求予以纠正。如上述机构、人员拒绝纠正,或监事认为尚不能立即作出判断的,应收集相关资料及时报告监事会主席;

(四)监事会主席应负责召集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进行审议,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会经审议确认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重大失职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行为时,监事会应向有关机构、人员书面通报,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根据审议事项处理权限可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专项报告、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提议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不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讯问、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采取会议方式,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要求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监事及应列席人员。通知送达时间应以邮戳或传真发送报告所载时间为准;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时,以监事本人签收或该监事所在单位负责收发的人士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监事接到通知后若发现通知不完整或有疑问,应及时与监事会秘书联系,否则视为该监事已知晓该次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事项。若因紧急事项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不受提前十日通知的限制,可由监事会主席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4)会务联系人及其联系地址、电话。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和提出议案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所讨论研究的问题,必须事先列入会议议程;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不予进行讨论,更不得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所决议的事项,如与某监事或其所任职企业有利益关系时,该监事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也不得计入监事会法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会议,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如下:

(1)由监事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它召集人宣读和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

(2)对会议议题逐项进行讨论并表决;

(3)所有议题讨论并表决完毕后,由监事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4)与会监事签署监事会会议记录;

(5)与会监事签署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监事会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出席监事签名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的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出席监事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两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视为不能履行监督职责,参与决议监事可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于任期届满前提前予以更换。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继续留任至任期届满;未以明示方式表明异议,不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

号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方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九)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自己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经核实属

于关联股东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签署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因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尚未达到第十二条标准的,可以不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

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

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

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

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

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

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

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

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

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

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

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

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如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

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

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

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短期投资提出建议,预选投资机

会和投资对象,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小组(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或由总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初审。第二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依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专员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确定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增加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

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向控股的下属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四十五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财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重大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生效、修改、废止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高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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