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9,423,23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35,852,830.3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4,147,167.9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0年12月17日,公司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公司 | 专户用途 | 金额(万元) |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100G/400G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在开户银行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方式续存,并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缪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 544375468083 | 亨通光电 | 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 | 33,50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2250199763600002810 | 亨通光电 | 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 | 175,48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4000577368 | 亨通光电 | 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 | 64,011 |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 2040000100000629917 | 亨通光电 | 补充流动资金 | 141,499.99982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020900268410609 | 亨通光电 | 100G/400G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 | 86,5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512910333710803 | 亨通洛克利科技有限公司 | 100G/400G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 | 0 |
合计 | 500,999.999823 |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亨通光电、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