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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相关规定,预案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内容。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2、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面比较明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3.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续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具有良好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选举公司董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候选人谭会良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追认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增加预计2020年度关联交易

1、公司追认2019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增加2020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3、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褚君浩,阎孟昆,郦仲贤,顾益中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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