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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0号───────────────

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罗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罗勇于2018年4月27日以14.4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买入总成交额为128,516元,又于2018年5月2日以14.48元/股的价格卖出8,900股,卖出总成交额为128,872元,获利356元(已按规定上缴公司)。在上述交易之前及之后,

罗勇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直至2019年9月4日才披露上述股票交易事项。

作为公司董事,罗勇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时,罗勇卖出全部所持股份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罗勇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公开其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时任董事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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