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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远:关于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3号───────────────

关于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7,32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6%。科

力远集团于2017年5月17日将其持有的1,651.01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用以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自2019年11月起,科力远集团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2020年5月16日,科力远集团未能按时完成到期购回交易,构成违约。2020年6月,申万宏源向科力远集团发出违约处置通知函,要求其按规定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监管部门也多次就科力远集团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事项进行督促。但科力远集团始终未披露减持计划。2020年8月25、26日,在科力远集团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其质押给申万宏源的1,651.01万股公司股份被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1%。2020年8月27日,公司公告科力远集团上述股份减持事项。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科力远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经证券公司正式告知且经监管部门多次监管督促,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违规减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2.2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科力远集团提出异议理由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后,一直与实际出资人就展期方案进行沟通协商。2020年6月17日,科力远集团收到申万宏源应实际出资人要求发出的违约处置通知函后,立即与实际出资人进一步沟通,提出了更为积极的展期方案,并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共识,同意给予其一定时间采取新的增信措施,在此期间不会处置质押股票。本次减持事项是在科力远集团积极落实新的展期方案过程中,接到短期内不会被处置股票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动减持,无法提前做出准确的预披露。科力远集团不存在刻意不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科力远集团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申万宏源的违约处置通知函,监管部门也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8月4日多次通过上市公司告知科力远集团应就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经申万宏源正式告知且经数次监管督促,科力远集团理应高度重视,并就股份减持预披露事项作出合理安排。但科力远集团在未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即发生减持,违规事实清楚。虽然科力远集团提出已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共识、短期内不会处置质押股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相关申辩理由不成立。关于科力远集团本次减持系依约被卖出质押股票所致的情况,已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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