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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4月15日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自律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该信息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格式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向公司报告内部重大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应依照本制度在内幕信息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人单位/部门: 职务:

姓 名/名 称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注: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和地点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和地点。

4、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附件2: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筹划决策时间筹划决策地点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内容
参与人员姓名所在部门/机构职务/岗位参与人签名

注:

1、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也应填报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重大事项的具体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4、筹划决策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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