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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15日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第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权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是处理公司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部门。

(五)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董事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监事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对董事及高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员,负责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二)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过的资料,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出现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汇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解释重大财务事项,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来自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

(一)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信息。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联系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应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事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解除时;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benefo.tj.cn/)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负责人修订。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根据要求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发布。

(二)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文件,报交董事长备案。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文件,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根据要求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发布。

(三)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后,应在当日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上报。

2.控股子公司在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须经子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3.董事会秘书编制和审核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根据要求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四条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文件内容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要求履行内部流程。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经公司审慎判断,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并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处罚条款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邮政编码:300385

公司设投资者专线:电话号码:022-83963876 传真号码:022-83963876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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