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因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3,340.48 | 451,626.0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0,415.02 | 441,253.51 |
未分配利润 | 6,728.02 | 10,372.57 |
少数股东权益 | 6,197.44 | 0.00 |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对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的影响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59,577.27 | 231,164.5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88,475.01 | 220,626.76 |
所得税费用 | 41,823.20 | -165.17 |
年初未分配利润 | 6,728.02 | 10,372.57 |
盈余公积 | 16.51 | 16.51 |
提取盈余公积 | 16.51 | 16.51 |
少数股东权益 | -14,185.77 | 0.00 |
少数股东损益 | -20,383.21 | 0.00 |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