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刘佳莹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刘佳莹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综合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资质和能力。同意聘任刘佳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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