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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系统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七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主办券商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上披露。

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公众查阅。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向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

请示等;

(三)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

告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及原则

(一)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包括:

1、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章规定,公司应当予

以及时披露的定期报告;

2、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三章规定,公司应当予以

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3、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上述情况,一旦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对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将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五章 信息提供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遇有需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其完成。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提供给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

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披露信息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 临时报告文稿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第三十条 除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或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领导审核并签字,其中如涉及经济数据的还须经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相关人员起草。监事会授权监事会主席对相关公告文稿进行审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机构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监事或董事长签字的文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第三十七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 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保存。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系统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上述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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