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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等(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审慎的原则,熟知内部审计标准、程序;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对内部审计中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除用于完成审计工作及作出审计决定外,应予保密。

第八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主要职责:

(一) 审计业务管理

1、 制定审计工作规划方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 开展综合审计,评价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核心运营能力及综合管理能力。

(二) 监察业务管理

1、 制定公司年度监察工作计划;

2、 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搜集、关注相关信息;

3、 对涉及公司道德风险的业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

4、 管理、分析处理结果,揭示公司系统性漏洞,并提出完善措施;

5、 公司监察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 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单位的主要权限:

(一)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 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 审计人员可在公司范围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所有文件与记录;

(四) 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单位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向其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内部审计单位可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

或口头调查、询问,各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六) 根据需要,内部审计单位参加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七) 根据日常监督的需要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将日常业务资料、信息、

台帐、会议纪要、统计报表、分析报告、方案、计划等实行备案制,在规定的时限报内部审计单位备案;

(八) 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

行工作流程测试;

(九) 有权对受理的举报信息展开独立调查,相关部门、人员必须予以有

效的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扰、阻挠审计调查;

(十) 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除涉及举报调查类项目外的管理类专项审计项目应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

(一) 实施审计时应采用合理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尽可能全面收集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资料、信息、情况和证据。进行检查、验证、分析和评价。

(二)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

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三)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

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

(一) 除涉及举报调查类项目外,管理类专项审计项目经核定的审计报告

初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二)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管理类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向内部审计单

位出具书面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内部审计单位核实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并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反馈。

(三) 内部审计单位根据管理类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反

馈的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 审计调查类报告在审计报告阶段无需就审计调查报告向被审计单位

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审计复议

(一)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向内部审计单位申请

复议,并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仍按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二) 内部审计单位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

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报告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执行

(一) 管理类专项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应将公司领导审批后的意

见与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二) 举报调查类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直接将调查中存在管理问题转

各单位整改,无需将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及调查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或检查。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包括审计通知、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及资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整改计划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同时对审计项目资料上传至审计软件系统,形成电子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的,内部审计单位应上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作出相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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