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116号债券代码:136700(16蓝光01) 债券代码:162696(19蓝光08)债券代码:163788(20蓝光04) 债券代码:155484(19蓝光02)债券代码:155163(19蓝光01) 债券代码:162505(19蓝光07)债券代码:155592(19蓝光04) 债券代码:163275(20蓝光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约33.03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本次新增涉案金额合计33.03亿元,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事由 | 诉讼的请求内容 | 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 | 案件进展情况 | |
原告 | 被告 | |||||||
1 |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被告1: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共计人民币125065933.68元; 2、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7月5日的逾期利息15815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万元; 4、判令被告2对上述1-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3名下的房产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1继续清偿;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 2021.9.17 | 12622.41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9.24开庭 |
2 |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7051841.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为2003125.11元; 2、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70000元以及投标保证金1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27332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 2021.8.6 | 3904.6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待排期开庭 |
3 | 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4: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5: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 其他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全部未付贷款共计人民币231012123.66元; 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截至合同加速到期日的贷款逾期违约金13248.17元; 3、判令被告2,被告3对被告1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如被告1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3协议,以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受偿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 5、判令如被告1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4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受偿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 6、判令如被告1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5协议,以协议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有限受偿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 2021.8.6 | 23102.54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9.26开庭 |
4 |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74927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为619999.05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6395332元; 3、依法判令原告就贵阳蓝光·雍锦湾建设项目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负担。 | 2021.9.23 | 14714.46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0开庭 |
5 | 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7069230.36元,并以此为基础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计算至起诉时暂计为1915951元); 2、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197069230.3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时暂计为985346元); 3、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7月22日的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2539143.96元,违约金2103506.85元; 4、判令被告按每日150554元标准赔偿原告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工程款并接收全部工程时止的各项损失(计算至起诉暂计为3763850元); 5、判令原告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 2021.8.25 | 20837.7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待排期开庭 |
6 |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1: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2: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551610.96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0000元;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其他损失及费用,暂计15032353.77元; 4、判决原告就承建重庆蓝光鹭湖长岛项目一期三标段(7#地块)工程已完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被告2与被告1就原告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 2021.8.20 | 4458.6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待排期开庭 |
7 |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4: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浦兴商贸公司立即偿还自贡银行借款44799.416667万元; 2、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自贡银行宣布到期前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前的利息为782.972245万元); 3、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自贡银行宣布到期后的罚息; 4、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自贡银行宣布到期后的复利; 5、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安排费807.725005万元,及支付安排费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安排费偿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23.424054万元); 6、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4万元整; 7、判令自贡银行对武侯蓝光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浦兴商贸公司所欠以上债务7702.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蓝光发展公司对浦兴商贸公司以上债务在537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蓝光和骏公司对浦兴商贸公司以上债务在537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判令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 2021.8.20 | 53760 |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待排期开庭 |
8 |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1: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3:南京和骏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4: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5: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借贷纠纷 | 1、判令被告1-5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万元并承担利息; 2、判令被告6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 2021.9.6 | 8000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9.27开庭 |
9 | 鑫钧意资产管理泰州有限公司 | 被告1:苏州蓝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4:常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5: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苏州蓝光 DR0175601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2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3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4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5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6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7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8定向融资计划”本金、应付未付利息、逾期滞纳金。以上暂计339964158.7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3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4对“苏州蓝光 DRO175601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2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3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DRO175604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5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6定向融资计划”未兑付本息及滞纳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5对“苏州蓝光 DRO175607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DRO175608定向融资计划”未兑付本息及滞纳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由被告支付原告后,原告根据投资人投资清单明细分配给上述定向融资计划投资人) 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71,791.00元,被告2-5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五被告承担。 | 2021.8.30 | 34473.6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9.15证据交换 |
10 |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1、判令被告兑付“20蓝光MTN003”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兑付“20蓝光MTNO03”债券利息人民16684931.5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兑付的违约金798046.03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1.8.31 | 31748.3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2开庭 |
1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 | 被告1: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贷款本金26843.36万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1.9.6 | 26943.36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1开庭 |
12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1: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3: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4: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5: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47873553.4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4787355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计算的罚息;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第二项应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5%计算的复利;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8万; 5、请求判令被告1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2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被告3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47297384元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被告4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53585630元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判令被告5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71254919元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0、请求判令被告6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 2021.9.6 | 14787.36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2开庭 |
13 |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履约金返还纠纷 |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20-2023合作协议》及《2020-2023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以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扣除已付利息3100273.97元后计算尚欠利息为 113423.03元;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7日,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尚欠利息为9863.01元;2021年1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以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尚欠利息为5408219.17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1.9.10 | 7553.15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7开庭 |
14 |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履约金返还纠纷 | 1、请求依法确认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的《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2022年度合作协议》;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 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人民币1804931.51元); 4、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人民币140767.63元); 5、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6、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 2021.9.10 | 3214.57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1开庭 |
15 | 新余金投弘旸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被告1: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其他合同纠纷 |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张家口蓝光圣源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股东借款本金86492300元; 3、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30886510元); 4、判令被告2、3对被告1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21.9.10 | 11737.88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9开庭 |
16 | 孙清洁 | 被告1: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3: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4: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5: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6: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7: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亿元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利息375万元; 2、判令其余六名被告对被告1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 2021.9.11 | 10375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4开庭 |
17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3958455. 5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73167.44元,暂合计为104531623. 01元; 2、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的款项范围内,就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1.8.31 | 10453.16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4开庭 |
18 | 原告1:李卓 原告2:邝秋林 | 被告1: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长沙泽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8676万元交易对价款及资金占用费173.52万元;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 | 2021.8.31 | 8849.52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11.22开庭 |
19 | 天津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未兑付商业汇票的违约金; 3、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2021.9.8 | 700.04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9.29开庭 |
20 |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成华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7621209.11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为7399355.41元); 2、确认原告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办圣灯村8、9组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蓝光雍锦阁)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2021.9.9 | 1502.06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开庭 |
21 |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理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5017500.00元; 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20420.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人民币5017500.00元,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20420.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5、三被告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各方相应付款义务予以免除; 6、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2021.9.7 | 513.79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0.19开庭 |
22 |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履约金返还纠纷 |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蓝光发展合字(2020)389号的《2020-2022合作协议》,及编号为蓝光发展合字(2020)389-1号的《2020-2022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费为82.52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1082.52万元); 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2021.9.3 | 1082.52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9.28开庭 |
23 |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7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977690元; 3、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 2021.8.25 | 7467.77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9.23开庭 |
24 | 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 | 被告1: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借贷纠纷 | 1、判决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271331.06元、利息1141928.28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42009.56元); 2、判决被告1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300000元; 3、判决被告2对1、2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被告3对被告2应支付原告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21.9.6 | 5775.53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1.9.27开庭 |
25 |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保理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5317500.00元; 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27620.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人民币5317500.00元,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27620.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5、三被告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各方相应付款义务予以免除; 6、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2021.9.7 | 544.5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0.19开庭 |
26 | 四川兴宏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1、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请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76.6万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21.9.16 | 1076.6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10.22开庭 |
27 |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9874485.14元; 2、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4583.79元; 3、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1-2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2021.9.16 | 3025.91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0.25开庭 |
28 | 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1: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4: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由被告给付拖欠的款项26313424元及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违约金86543元); 2、由被告给付律师费52万元及保全担保费3947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2021.9.16 | 2695.94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待排期开庭 |
29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1: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26500000元,利息人民币666312.5元; 2、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罚息人民币9187元;以及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人民币 26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0.5%/360)的 150%计收的罚息;以及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日利率(10.5%/360)的150%计收的复利; 3、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85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2、3对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7755069 0009 2495 003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3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等诉讼费用。 | 2021.9.17 | 2736.05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18开庭 |
30 | 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6433093.07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 | 2021.9.16 | 1643.31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10.25开庭 |
合计: | 33030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