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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发展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2020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公司本次拟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申请行权的1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

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满足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7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3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2,523.48万份。

四、关于为合作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为合作方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双方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保障

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将在提供担保后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就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财产、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唐小飞(签名):

逯 东(签名):

王 晶(签名):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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