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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84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6号)核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环境”)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716,11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198,994.90元。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将扣除承销顾问费后的余额354,317,892.79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6-00007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198,994.90元,扣除承销费用、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及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3,143,465.27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并已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账户名称: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4050078801900000929金额:截至2022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354,317,892.7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对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专户预留印鉴至少包括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名章及乙方指定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其余印章由甲方根据需要预留。专户账号为64050078801900000929,截至2022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354,317,892.7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宇敏、王昱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流水,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募集资金净额以实际入账金额为准。

七、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甲方通过业务授权书列明的指定邮箱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的扫描件,并应完整加盖业务授权书列明的预留签章,通过指定邮箱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扫描件,其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邮件收到的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划款指令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业务授权书不论在本协议签署时或后续更新,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原件的形式送达乙方。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签发业务章样式。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原件的时间,则授权变更于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原件时生效。

八、本项目不收监管费。因专户使用及所监管的募集资金在汇划过程中产生的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电费、电汇费、账户管理费等),由乙方按照监管部门和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直接从监管专户内收取。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各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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